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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原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内容“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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