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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 修改: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 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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