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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停车费换来27万元赔偿 孙伟是河北省晋州市某私营纺织厂的老板,近几年厂子经营效益很好。为了便于联系洽谈业务,展示自己企业的实力,孙伟花费27万元购买了一辆凌志400高级轿车。2004年5月17日,孙伟在郑州市洽谈完业务后,便驾车来到该市某商城购物。
在车辆看管人的带领下,孙伟将车停放在该商城门前大广场内的7号车位,并按规定将车钥匙、行车本、4元的车辆保管费一起交给看车人,同时看车人给付了孙伟车辆保管凭证(记载有车牌号)及收费凭证(注明4元钱为车辆保管费)。之后,孙伟便到商城购物。约二小时过后,当孙伟购物出来准备取车返回时,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看车人见状也大惊失色,连忙拨打110报了警。因车辆保管凭证及收费凭证上均印有“郑州市某商城”字号,孙伟便与商城负责人交涉车辆的赔偿问题,孙伟要求商城赔偿车款27万元,而商城负责人则以只收取了4元的保管费却要赔27万元,以显失公平为由,只同意双倍赔偿车辆保管费,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第二天,孙伟便将郑州市某商城告上法庭,要求商城赔偿经济损失27万元。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孙伟与被告郑州市某商城之间形成车辆保管合同,被告商城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告车辆丢失,依法应当赔偿。被告商城辩解赔偿原告车款系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的理由,因不符合显失公平的要件,不予采纳。遂判决被告商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伟27万元。
摘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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