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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纠纷不及时引发行政诉讼 公安分局被判违法
在接到李某和生意伙伴发生纠纷的报警后, 北京市某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没有及时对在场的当事人做笔录,反而在半年多后通知被打伤的李某,因当天打伤其生意伙伴被作为了刑事犯罪嫌疑人,且相关案件拖了近1年都没有给出处理结果。感觉自己冤枉的李某最终将公安局诉至法院。北京市某区法院对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作出了宣判:公安分局对李某的治安案件未及时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李某、赵某夫妇与于某是相交20多年的老朋友。2004年初,两家合伙做生意。一个多月后,李某决定撤出。2004年3月31日上午10时许,于某带着男友、儿子等数人到李家。双方很快又起了冲突。于某的儿子听于某哭诉被李某打了后,和同学一起将李某打伤。公安分局镇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了现场。警方将现场所有人带回了派出所,为赵某、于某以及于某带来的3个人做了笔录,而没有为当时也在现场的李家工人做笔录。 被打伤的李某到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书上明确写有“5小时前因故被他人用脚踢伤头面部”、“双眼挫伤”、“额面部多处擦伤”。由于李某不构成轻伤,此案按照治安案件处理,但处理结果却迟迟无法作出。接下来,李某夫妇开始在派出所、区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等各部门投诉。2004年12月8日,镇派出所民警通知李某,于某5月就做了伤势鉴定,右耳鼓膜穿孔,为轻伤,并指认打人者为李某,派出所已立为刑事案件。按法律规定,打人致轻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李某最终选择了法律途径。今年4月25日,此案第一次审理。公安分局拿出了相关笔录等材料,证明自己一直在积极地“作为”。警方提出,2005年5月17日,公安分局给予于某的儿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给予于某治安警告处罚。从时间上看,这两个处罚都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距离2004年案发当日已经1年之久。而警方在将这两个处罚决定提交法院时,以“将该处罚决定向原告送达,但其未签收”来为自己尽到责任辩护。 由于李某和律师对公安分局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提出怀疑,法院最终没有采信公安局的部分“疑点证据”,并最终宣判公安分局败诉。
文章来源:新华网-北京晚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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