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注销后其应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以实现债权
问: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注销后,对该企业经营期间的对外债权,原股东(部分或全体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的案件。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注销后,该企业对外债仅原股东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问题。目前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是企业的清算主体,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注销后,其诉讼主体资格归于消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该企业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该企业在经营期间对外所享有的债权,应以该企业的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注销后,该企业对外债权原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只能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注销的企业。
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答: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后,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
资格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直有争议。按照民法通则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公司法第八章的规定来看,清算程序应当是企业法人注销或者被吊销的前置程序,只有清算结束,即企业法人债权债务处理完结以后,才可以注销并公告;不申请注销的,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应当吊销营业执照并公告。企业法人被撤销的,也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注销企业。所以,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由清算组代表企业法人行使民事权利,清算组为合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如果企业未经清算即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的,法人的主体资格不能认为已经消灭。企业法人仍应依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后,由清算组代表该企业法人参加诉讼。如果不需要清算而未成立清算组的,需要追索企业法人对外债权的,应当以该企业法人的名义来起诉。对股东以个人名义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应以企业法人名义起诉。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有删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