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大学就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吗?
问:有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现年20周岁,身体健康,其父母于8年前离婚,原告由其母抚养,其父每月支付抚养费80元。现原告在大学就读,要求其父支付教育费的一半。对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案原告已成年,且在校接受高中以上教育,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最高法院的解释与此条相矛盾,应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及原告现有的情况,原告应还属“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
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答: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
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审判实务中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理解不尽一致。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立法本意,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据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成年子女,涉及到尚在学校学习的,仅限于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形。因此,来信所述案情中当事人在大学就读的,父母已经没有法定义务再继续为其提供抚养费。应当指出的是,前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内容与婚姻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不矛盾。司法解释只是在立法本意的基础上,将问题规定得更加明确化、具体化。故同意来信中第一种意见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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