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起诉权的依据?
问:魏某于1991年将房产赠与其成年儿子,某市房管局经审查颁布发了房产证.。1998年魏某向韩某借款十五万元到期后不还,产生民事诉讼,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县城已经生效。执行中,韩某要求执行房产时才知道魏某产赠与某儿子且已取得房产证。韩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证。对法院是否受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魏某将房产赠与鞭儿子的赠与行为侵害了韩某的债权,韩某与颁布发房产证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赠与行为发生的债权之前,韩某与颁发房产证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没有诉权。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答: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的赠与行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人的行为。”根据该条的规定,当债务人的赠与行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只能针对债权形成之后的行为,对于债权形成之前的行为,债权人无权行使撤销权。本案中,魏某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债权之前,韩某与颁布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韩某没有起诉权。
摘自(人民司法)有删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