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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律师执业过程中利益冲突审查的通知
各律师、综合部: 为配合省司法厅开展的行风建设年活动,规范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避免执业冲突和执业风险,现就律师执业过程中利益冲突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律师不得接受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与本所法律顾问单位、合作的固定客户、已登记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二、各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应当对接受该项委托是否构成利益冲突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构成利益冲突,则不得接受委托;不构成利益冲突,方可接受委托,由承办人在律师事务所专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办理委托合同签订手续。登记时应将双方所有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都填上,以便备查,同时注明利益冲突审查结果。 三、律师事务所在收取当事人律师费和出具函件时,经办人员对该案是否构成利益冲突进行再次审查。经审查不构成利益冲突时方可收取律师费或出具函件。并由案件承办人在函件的存根处注上“无利益冲突”。 四、对于利益冲突案件的处理,本所实行登记在先的原则,即由先登记的律师接受该方当事人委托。 五、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出现利益冲突事件,或因冲突产生争议及问题,应及时向主任或当月分管的主任助理报告,以便及时妥善处理。 以上规定,望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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