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事务所专讯
|
律师团队
|
律师活页
|
业务范围
|
智能咨询
|
新法快递
|
天贵党建
|
天贵公益
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1/4/15 9:57:28】 【浏览次数:2641 次】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2月21日 国税函〔2002〕165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限公司全部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求》(琼地税发〔200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Copyright © 2011 www.ahtglawoffic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 | 电 话:0566-2039948 传 真:0566-2091933 官方微信号:tianguilawfirm
地 址:安徽省池州市长江中路君悦广场19层
皖ICP备05000066号-1
技术支持:
池州博众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