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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僧道管理的寺观及附属园林等产权问题的批复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1/4/15 10:28:59】 【浏览次数:2690 次】
泾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科:
八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请示报告悉。关于国发(81)178号和(83)60号文件所说凡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所属碑、塔、墓以及附属园林等,是指解放后我人民政府正式承认的各宗教团体房产,包括土改中划归寺庙僧人而文化大革命前仍由僧人管理的竹山、柴山、菜园、荒地及山场等,此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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