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按保监会的要求办理机动车第三责任险相关保险手续的函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1/4/15 11:22:20】 【浏览次数:308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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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于今年51日施行,国务院和公安部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法,根据新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而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比以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451日废止)规定的标准有较大提高,赔偿项目也有增加。另外,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任何一方责任当事人,都负有对整个事故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这样一来,车辆一旦发生事故,有关责任人(司机或车主)就有可能要支付比以前多好几倍的赔偿金。但是,对在今年51日之前签订的车辆第三责任险保险合同,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还是按以前的标准进行赔付。基于这一新的情况,20044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444号),要求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要及时调整或批改原机动车第三者险及其附加险条款中赔偿处理的相关内容,确保51日起签发的保单均能按照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执行。据此,如果您(单位)拥有机动车,我们提示您及时按保监会的要求重新办理机动车第三责任险相关保险手续,以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

二○○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