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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1/4/15 16:00:38】 【浏览次数:2728 次】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原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内容
“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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