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主城区规划区房屋拆迁基准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1/4/15 16:37:36】 【浏览次数:10659 次】
 一、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基准价格
〖TPA9,+70mm。99mm,BP〗
〖TPA7,+158mm。110mm,BP〗
〖TPA8,+158mm。110mm,BP〗
〖TPA5,+158mm。110mm,BP〗
〖TPA6,+158mm。110mm,BP〗
〖TPA4,+128mm。110mm,BP〗
各类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1)底层经营用房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成新系数+区位系数+道路系数+使用功能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2)二层以上经营用房: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成新系数+区位系数+使用功能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3)住宅房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成新系数+区位系数+楼层系数+使用功能系数)×建筑面积
(4)旅社、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成新系数+区位系数+使用功能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二、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
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房屋,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如下:
1、住宅房:按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计算,50(含50)以下每户250元,50以上的每户400元。拆迁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按实际住户数,依照上述规定补偿搬迁补助费。
2、非住宅房:按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计算,20m2以下(含20m2)每户250元,50m2以下(含50m2)每户400元,100m2以下(含100m2)每户700元;对有重型机械的车间和100m 2以上的大型营业商场搬迁补助费,按所置车间和营业商场的整间使用面积增加20元/m2补助。
3、以期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有证面积,每月4.00元/m2标准给予补偿,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或拆迁协议书约定的过渡期限,未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作出安置的,应当自逾月之日起按每月8元/m2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安置后的4个月仍按4.00元/m2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安排房屋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或拆迁协议书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过渡期间使用的水、电费由被拆迁协议书约定的过渡期限,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月4.00元/m2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必须安置。
3、实行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对其停产、停业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交付被拆迁房屋之日起,按其有证面积(住宅改作经营用房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认定面积)计算:
①经营用房每月20元/m2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②旅社、生产用房每月12元m2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③办公用房每月4.50元/m2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④仓储用房每月4.00元/m2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4、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在规定的过渡期限或拆迁协议书约定的过渡期限内,对其停产、停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上述第3条的标准执行。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或拆迁协议书约定的过渡期限,从超过之日起至被安置之日止,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临时安置补助费。
5、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时,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TPA3,+158mm。110mm,BP〗
〖TPA1,+158mm。110mm,BP〗
〖TPA2,+158mm。110mm,BP〗
〖TPA10,+158mm。110mm,BP〗
〖TPA11,+96mm。110mm,BP〗
说明:以上房屋装璜年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不高于九成新结算补偿,三年以上不高于七成新结算补偿。
七、本补偿标准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八、本《补偿标准》自2005年5月8日起开始执行。本《补偿标准》执行前已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且尚未完成的拆迁项目,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按本《补偿标准》执行,其它补偿标准仍按原池政办[2002]92号文件规定执行。超过协议约定或规定的安置期限(住宅房18个月,非住宅房24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按本《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