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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1/6/8 14:38:25】 【浏览次数:4583 次】
法治的春天更盎然
2008年6月1日,实施了11年的《律师法》被新法所取代,其中新增、修订条款多达40余条,着重解决了“会见难”、“问卷难”等长期存在于律师界的“老大难”问题,并增加了“个人可设律师所”、取证可借用司法强制力等内容。
亮点一、三个“维护”确定律师社会角色
律师到底是干什么的呢?很多人可能会脱口而出:“帮人打官司”。其实,并非如此简单。在一个法治的国度里,律师是私权利制约着公权力的代表,是民众利益主张的代言人。律师是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的技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从保障公民和权利的角度,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亮点二:保障权利 解决律师执业“三难”
新修订的《律师法》在解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即“三难”和强化律师权利保障措施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新修订《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新修订《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这里是将原《律师法》中的“可以”改成“有权”,更好地保障了律师办案阅卷权。
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了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不仅如此,该法还进一步规定“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就是说,有关单位和个人今后对律师调查取证应当积极配合不能推诿,如果律师调查取证受阻,律师还可以借助司法强制力调取证据。
亮点三:享“豁免权” 法庭控辩平等交锋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新修订的《律师法》增设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条规定实际是对律师“豁免权”的重大突破,其确保了律师在法庭上履行职务时没有后顾之忧,为律师和检察官创造了一个平等的舞台,让律师能够大胆充分地运用自己掌握的专业,针对案件发表代理或辩护意见,这应说是对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当然,律师不能滥用这一权利,毫无限制地发表言论,不得发表了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同时,该法还引入了对律师人身权利保护的监督机制,从司法角度充分保护执业律师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机关滥用权力。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亮点四:保守秘密 当事人放心谈隐私
    新修订《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私隐。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向外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都得给予保守秘密。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法》的修正亮点频现,有望解决过去律师执业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问题。但希望这一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还需要在完善监督与制约公权力的制度上下工夫,要依法规制侦查和司法权力;人大要加大对《律师法》实施的执法力度,坚决纠正违法现象;立法机关应当及时针对法律冲突和法律存在的漏洞加强立法,制订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解决与其他法律存在冲突的问题,打破一些地方侦查、司法机关权力缺乏监督的“潜规则”,从而让《律师法》保障人权的作用顺利实现,让《律师法》发挥更大的保障人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