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失芬行车伤人案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1/6/8 14:55:23】 【浏览次数:3266 次】
—— 保辜与《唐律疏议》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
 
吐鲁番出土的文书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件:百姓史拂那、曹没冒控告行客康失芬在大街上驱牛车快行,撞伤了自己的儿子金儿和女儿想子,造成金儿、想子腰骨损伤破碎。县官对致害人康失芬进行讯问,康失芬说自己所驾驶的是借来的车牛,驾驭不住,撞伤金儿、想子是事实,又说:“我要求保辜,先让金儿、想子接受一段时间的医疗,如果他们死了,我请求大人按照律条处断。”最后县令指示道:“准予保辜,先放了康失芬,俟后在判。”这里有个关键词“保辜”,它是什么呢?原来保辜是唐朝时处理伤害罪的一种特殊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在被害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规定一定的期限,根据期满之日被害人的死伤情况来决定致害人的刑事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致害人可以积极采取措施救治被害人,以减轻自己的罪责。辜期的长短由伤害的方式和程度而定,伤害越重,期限越长,如被刀具所砍伤的保辜期限就长于被手脚殴伤的保辜期限。如果受害人在辜期内死亡,对致害人就要以杀人罪论处;如果辜期届满受害人没有死亡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死亡,加害人就只需承担伤害的罪责。
     保辜制度是科学而合理的。伤害罪是一种结果罪,而当时的医疗水平比较低下,很多时候难以在伤害发生后立即准确界定其后果,规定过一段时间再来判断伤情的轻重,无疑更利于实现罪刑相应。另外,保辜制度规定如果致害人对被害人采取医疗措施使之早日康复,则可以减轻罪责,从而促使致害人能够积极救治被害人,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也起到了良好作用。
     通过保辜这一制度,我们可以看出唐代的立法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保辜制度规定在唐朝的一部大典《唐律疏议》中,《唐律疏议》是我国封建法典的集大成之作,堪称中华法系的瑰宝。
《唐律疏议》体系完整,内容完备。共12篇,500条,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它是唐高宗永徽年间编撰的。高宗李治继位后,诏长孙无忌等修订了《永徽律》。但是高宗发现,法律条文过于抽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律文理解不一致,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所作的判决,罪刑相差悬殊。为了统一法律适用,高宗便下诏原修律人员为“律”作“疏议”。疏是疏通的意思,也就是要对律文加以解释。长孙无忌等殚精竭虑,花费了一年的时间对律文逐条进行注释和阐述。注疏完毕后,经高宗批准将疏议附于律文之后,享有与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并颁行于天下,时称《永徽律疏》,即著名的《唐律疏议》,通常也简称为唐律。《唐律疏议》的这种将律文和疏议有机地融于一体的形式,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地把握和运用法律,也反映了唐朝在律学上的辉煌成就。
     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唐律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唐律承袭了以往各代的立法成果,同时又有发展和创新,表现出高度的成熟,因而成为后世立法的典范,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唐律的影响力还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封建法制的建立和完善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日本的《大宝律令》、朝鲜的《高丽律》、越南的《刑书》等的篇目内容大多仿照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如果说罗马法是世界奴隶制法的典型代表,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资本主义法的典型代表,那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唐律是世界封建制法的典型代表。
 
                                                                        法学链接:
                      中国封建王朝的基本法典
 
朝代
律典
战国(魏)
《法经》
《九章律》
曹魏
《新律》
《泰始律》
南朝宋
沿用晋《泰始律》
南朝齐
沿用晋《泰始律》
南朝梁
《梁律》
南朝陈
《陈律》
北朝后魏
《后魏律》
北朝北齐
《北齐律》
北朝北周
《后周律》
《开皇律》《大业律》
《唐律疏议》
《宋刑统》
《大元通制》
《大明律》
《大清律例》
 
摘自《法学的故事》(蒋来用、高莉著,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2006年11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