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每一个朝代的更替莫不与赋税有关,赋税与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紧密相连,明于治国的政治家把治理赋税当成了“治国安邦”的关键政策,防止赋税成为人民灾难的渊蔽。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亩并称为中国古代三大赋役改革,其中明朝嘉靖、万历年间推出一条鞭法,承前启后,成为中国赋役制度的重要转折点。
明初,赋役制度沿袭唐宋两税法,赋和役分别征收,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因元末战乱,户籍地籍混乱,赋税来源困难,明初政府编制黄册和鱼鳞册(黄册以户为主,掌握纳税户;鱼鳞册掌握地籍情况),扩大和稳定了税源基础。至明中期,皇帝不理朝政,官宦专权,皇帝、王公、宦官抢占民田,建置庄田,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集中。这些宦官、权贵一方面任意压榨、格杀庄佃,一方面通过优免或隐占而逃避税收,官吏与豪滑奸民相互勾结,以避重役,不登或篡改赋役册籍,赋役征收出现了混乱状况。赋役制度的破坏,使财政亏空严重,为补充亏空,明朝课征杂敛不断增加,同时伴随着土地兼并而出现的赋役不均,政府又把失额田的赋税摊派给农民,农民所受的剥削更加沉重,大量的自耕农民离开了土地,不少地方出现了抛荒现象。而另一方面,皇室糜费,大量修建宫殿及陵墓,军队又大量募兵,军费越来越高,财政支出巨大,而财政收入却得不到增长,国家财政出现了严重危机。
沉重的剥削和徭役,使阶级矛盾日益激化,农民起义斗争多于前。另一方面,汉唐以后人头税的废除,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从事工商业的人越来越多,明中期,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货币的流通,力役形式开始转变,政府为满足日益庞大的费用,加重了对城市工商业的掠夺,致使都市居民和工商业者的反抗斗争也开始出现。同时国事纷争,北方鞑靼屡屡干扰,沿海来自岛国的倭寇不断犯境,国内水患又接连发生,治水任务迫在眉睫,明政府危机重重,两税制越来越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当时,不少地区已在试行适应本地区的赋役改革方案,如应天府(今江苏南京)的“里甲银”等等。一条鞭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经酝酿开始实行的。
一条鞭法最早于嘉靖十年(1531年)二月,由南赣都御史陶谐在江西实行,取得了成绩,后有不少地方陆续推行这种政策。万历五年(1577年),山东东阿知县白栋推行一条鞭法,全县钱粮均按地丁起科。由于这种做法触犯了官绅利益,他们便制造浮言,向朝庭诬告白栋。当朝首辅张居正及时派人前往东阿巡察,查清事实后,张居正认为一条鞭法不仅不应反对,而且可以在全国推广。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改革以清丈土地为基础,清丈土地的目的就是要改变豪民有田不赋,贫民田少却背负沉重赋役的状况,1578年先在福建试点,清丈工作受到各方阻力可想而知,1580年全国土地清丈完毕,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终于下令,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就是将各种徭役、田赋和各种杂费,并而为一,针对土地多少折合银两征收。具体内容有:一是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过去按户丁派役,改为按丁数和田粮摊派。二是农民可以出钱代徭役,过去徭役有银差和力差,现均为银差,征代役银,差役俱由政府用银雇人充当。三是田赋征银,田赋中除政府需要征收的米麦外,其余所有实物都改为用银折纳,开始了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过渡。四是过去征粮民收民解,现改为官收官解,即凡赋役的催征、收纳、解运皆由官府承办,这避免了代收、代征的弊端。从其内容上来看,一条鞭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差役方面的改革。均徭本有银差与力差之分,现里甲、均瑶合并征收,差役亦由地丁征银。
第二,赋税方面的改革。首先是课税对象由人改为物,原来“丁”、“产”从户,户为纳税主体,今改为计亩下银,折办于官;其次是纳税手段,原有本色和折色之分,今计亩征银,把货币部分的比重极度扩大,这也表明了商品货币经济逐渐发达。
第三,征收方法的改革。改十年编户一次为一年审编一次丁地之册。审编的单位,由里扩大到县。将民收民解改为官收官解。
一条鞭法改革删繁就简,提高了国家税收体系的效率,节约了征税的成本,提高了国家财政的汲取能力,增加了财政收入,改变了过去的财政困境,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据统计,万历六年,明朝财政收入3509800余两白银,支出3808400余两白银,共计亏空328600余两白银。而到了万历十二年十二月,从户部尚书王遴的报告“皇上御极十三年,太仓粟可支七年,银亦可支二年”,可以看出一条鞭法的颁行的确给明王朝的财政状况带来了转机。同时,实行计亩征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平均赋税和徭役作用,一条鞭法将土地的数量作为征税的依据,以法的形式对于无地、少地农民以及大地主豪强的赋税加以界定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地主的兼并,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明王朝的统治。
对农民而言,徭役折银将农民从繁重的徭役劳动中解脱出来,农民可以合理安排生产,并为农民脱离土地进行商品交换创造了条件,为城镇手工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劳动力成为可能。另外一条鞭法将赋役合并征收,简化了税目,减少了征税的次数,从制度上制约了官吏的寻租行为,减轻了农民的部分负担。对社会经济发展而言,一条鞭法从法律上明确了货币成为赋役征收的主要标的物,促使了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化。一条鞭法改革既是对当时人口流移相对自由和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认可,也为人民离开土地流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农产品的商品化趋势、加强小农与市场的联系和货币地租的产生,起到了强劲的推动作用,明代中后期商品货币经济得以迅速发展,中国资本主义萌芽进一步生长,所以一条鞭法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
当然,一条鞭法也有其局限性。首先,一条鞭法是统治阶级应对社会政治经济危机的产物,是在不触及封建土地所有制、不严重冲击利益集团利益的前提下,在技术层面对国家具体赋税制度加以改进。但是明代中期以后的财政危机主要因军事支出和宫廷、宗室消费所致,其根源是封建制度本身。其次,一条鞭法手续固然简便,但它没有对赋役的征收总额加以限定,这给统治者日后增加赋役留下了空间,一条鞭法颁行不久,鞭外加鞭,鞭外有鞭的现象层出不穷。再者,以白银定税额,农民必须先把农产品换成铜钱,再将铜钱换成白银,在两次交换过程中,农民倍受商人盘剥,无形中又增加了农民的负担。最后,在一条鞭法推行过程中,并没有彻底废除丁银,不少地方仍然不同程度地实行地丁双轨制,赋役纷杂的弊端依然存在。这说明一条鞭法的改革需要进行更深层次的制度变革,并需要建立相关配套制度,这一切在封建制度的框架下是不可能实现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条鞭法对于平均税负的积极作用渐渐消失,农民负担征收的总额变得更加沉重,这也为明王朝的湮灭埋下了伏笔。
一条鞭法固然不可避免地有其局限性,但它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着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它是在继承唐代两税法“以产为本”的征收赋税原则下,将赋役合并折银征收,并将部分徭役摊入田亩中,在由人头税向土地税转化进程中前进了一大步,为清初“摊丁入亩”的变革奠定了基础,对以后赋税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它无愧为中国封建赋役史上一次重大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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