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旨做出最恰当的判决
——亚里士多德
公元前366年的一天,久负盛名的柏拉图学园里来了一位衣着华丽、举止儒雅的年轻人。学员们都对此人嗤之以鼻,认为他只是个意在附庸风雅的纨绔子弟,柏拉图也对他时髦的穿戴表示反感。然而,这个年轻人在进入学园以后,表现出了过人的才智和极其广泛的学术兴趣,令所有的人都不得不对他刮目相看。他刻苦勤奋,博览群书,遇有问题即虚心向柏拉图请教。
但他并不盲从听信柏拉图的教授,他以“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作为座右铭,凡事都要经过自己的认真思考再作出结论。如果与柏拉图有不同看法,他就大胆地与老师探讨,两人经常是各执己见,争得面红耳赤。柏拉图颇为欣赏这个学生,曾经赞许地说:“我的学园可以分作两部分,一般学生构成他的躯体,他则代表了它的头脑。”这个学生就是亚里士多德,古代希腊著名的学者和思想家,西方法律理论的奠基人之一。
亚里士多德是个百科全书式的学者,著作浩如烟海,除了在哲学、逻辑学、美学、自然科学上成就斐然外,他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也有很高的造诣。亚里士多德很敬重他的老师柏拉图,但他不赞同柏拉图孜孜以求的“哲学王”治国的理想图景。他重视法律的作用,旗帜鲜明地倡导法治,明确提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他首先在《政治学》中多方面地比较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说明了法治的优越性所在:
1.人的本性是有感情的,但法律不讲感情,而“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一个人即使再聪明睿智,就如柏拉图所鼓吹的“哲学王”,也难免有失去理智而感情用事的时候,从而导致偏见和腐化。因而如果把治理国家的希望寄托在个人身上,就如同将国家的命运寄托在变幻莫测的感情之上,当然是靠不住的。他甚至毫不客气地批评:“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相反,法律没有感情,不受主观愿望影响,不懂得偏私,“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所以唯有法治,才能造就一个正义、安宁、和平的社会。
2.法律是经过众人的审慎考虑后制定的,同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相比,更具有正确性。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三个臭皮匠胜过一个诸葛亮,众人的智慧总是高于个人的智慧,而且个人会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损害其判断力,而全体人民总不至于会同时犯错。所以,将集体智慧的结晶转化为法律规则,用以治理国家和社会,不仅更加科学合理,而且能够较少发生错误。
3.从形式上说,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法律不会说话,不能像人那样信口开河,朝令夕改。法律一经制定便不得轻率地改动,从而在人们心中能够保持较高的威信。同时法律是借助规范形式、特别是文字形式来表达的,具有明确性。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在对比了法治和人治的优劣得失后,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确切含义作了经典阐述。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
1、必须要有良好的法律,这是实行法律的前提。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有善法和恶法之分,他说:“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合乎正义或者不合乎正义。”不合乎正义的法是恶法,恶法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绝不可能达到法治。只有制定出能够体现正义和善德、保护自由、促进公共利益的良法,并将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础,才能达到实施法治的目的。
2、法律必须得到全社会的普遍遵守,这是实行法治的关键。亚里士多德认为要实现法治,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被制定出来以后必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得到全体公民的普遍遵守和服从。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仅普通平民要守法,统治者也必须要服从法律,这才是法治国家所要达到的一种目标状态。他声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守,任然不能实现法治。”他还说:“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为了能确保人民普遍守法,亚里士多德强调了依法办事的重要性,主张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都必须严格执行,而不能以当权者或执法者的意志为转移。他同时还认为,民众的守法意识不能全依赖自发形成,国家必须要付出巨大的努力来加强公民法制观念的教育和培养。
早在2000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如此完备而深刻的法治理论,不能不让人叹服。他的法制观念奠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良法之治”和“普遍服从”的精辟阐释,坚如磐石地成为了主流法学学派对法治的基本认识。(摘自《法学的故事》,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蒋来用、高莉著,2006年11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