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乱国用重典—明太祖亲定《大诰》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1/9/19 16:15:48】 【浏览次数:7701 次】
 
 
    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
——明太祖朱元璋
 
    明朝初年有一部地位非同一般的御制文书,明太祖要求家家户户都要收藏一本,各级学校都要教授,科举要考,乡野集会也要宣讲,真可谓是中国历史上普及最广泛的一部文书。最特殊之处还在于,明太祖规定,如果家里有这本文书,犯杖、徒、流罪的可以减轻,如果没有,则要加重处罚。天下诵读此文书一时蔚然成风。
 
    不过,这可不是什么弘扬道德仁义之作,翻开这部御制文书,会发现里面布满了苛法酷刑: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断手、斩趾、刖足、枷令……令人不寒而栗。这就是赫赫有名的《大诰》,明朝初年明太祖亲自编订的一部特别刑事法规。
 
    《大诰》的问世,是明太祖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产物。盛极一时的元朝因法纪废弛、纲纪不振而灭亡的教训,使明太祖深刻认识到法制的重要性,“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所以他重视立法工作,将建设法制、肃正纲纪作为治理天下、巩固政权的重要手段。至于为何要用“重典”,则与明初的社会形势与明太祖的个人经历和性格有关。
 
    明朝初年,政治、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内外矛盾交织。由于元未以来土地荒芜,民无定所,阶级斗争异常尖锐,农民起义此起彼伏,其次数之多是历史上各封建王朝开国以后没有遇到过的,对刚刚建立起来的明王朝构成了严重威胁。在统治集团内部,各种力量之间的矛盾也在酝酿和发展。淮西和浙东地主集团之间、农民出身的武将和地主出身的文臣之间勾心斗角、互相倾轧,同时明太祖与起义功臣们的冲突也日趋严重。另外,元朝的残余势力还不时地侵扰北方边境。严峻的社会形势,使明太祖认定当时是“乱世”。根据《周礼》中“刑乱国用重典”的理论,明太祖遂决定采用重典猛法来治理国家,他说:“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吾治乱世,刑罚不得不重”。
 
    另一方面,明太祖独特的个人经历和性格也促成了他重典治国思想的形成。明太祖出身贫寒,曾当过乞丐、雇工、和尚,后来参加了农民起义军,逐渐成长为出色的将领,最后力克群雄,当上了大明的开国之君。这种从极微到至尊的特殊经历使他产生了目空一切、狂妄自大的心态,他崇尚个人专制和朝纲独断,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措施,因而在立法上也必然倾向于以猛为治,制定严刑峻法。
 
    在这样的背景下,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1385~1387),在制定明朝的基本法典《大明律》的同时,明太祖亲自编订并发布了贯彻自己重典治国思想的《御制大诰》四篇,包括《初编》74条、《续编》87条、《三编》43条和《大诰武臣》32条,共计236条。内容由洪武年间明太祖惩治官民过犯的案例、基本律典以外的重法峻令以及明太祖教导吏、民“趋吉避凶”之道的训诫三部分构成。“大诰”的名称出于《尚书》,该书的大诰篇记叙了周公东征时对殷遗民的训诫。“诰”,即为告示天下之意。朱元璋颁行《大诰》,是仿效周公以“当世事”警诫臣民,永以为训,从而维护统治秩序。
 
    与明朝的基本法典《大明律》及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相比,《大诰》主要有以下特点:
    1、用刑酷烈,残暴苛刻,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诰》罗列了族诛、凌迟、枭首案例几千件,规定的酷刑种类有族诛、凌迟、枭首、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断手、斩趾、刖足、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阉割为奴等几十种。对同一犯罪的处罚,《大诰》较《大明律》大大加重。比如违限不纳夏粮的,《大明律》规定杖一百,《大诰》却判处最残酷的凌迟刑。一些依《大明律》应作无罪处理的,《大诰》也给以严厉的处罚。如贵溪县儒生夏伯启叔侄不愿入朝为官,按照《大明律》本来无罪,但其行为触怒了明太祖,明太祖便以“不为君用”的罪名诛杀二人,并抄没其家。
 
    2、严惩奸顽,重典治吏。在古代帝王之中,明太祖治吏是最坚决、最严厉的。《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治吏,其条目百分之八十以上都与官员犯罪有关。在治吏中,又以对贪官污吏的打击尤为严厉。《大诰》里惩处贪赃的罪案占全部罪案的一半左右,而且量刑上也大大加重。凡贪污之罪,不分轻重,不问首从,一律重刑处置。明太祖还设置了诸如“剥皮实草”(剥下贪官的皮塞满稻草)之类的酷刑来严惩贪官,以达到通过严刑去贪暴的目的。明太祖的重典治吏有着深刻的原因。他出身寒微,对官吏贪得无厌、巧取豪夺的恶行和民间生活的痛苦都有深刻的了解和体会。他深知官吏们的扰民害民正是激起人民反抗的主要原因,因此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他说:“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他表示要严肃法纪,凡有官吏贪污残害百姓的,决不宽恕。
 
    明太祖并非一味地崇尚苛法酷刑,他颁布《大诰》,主要针对的是明初的“乱世”。至明太祖晚年,自以为天下基本已经大治,遂将《大诰》中的部分死罪条款摘要编为147条《钦定律诰》,附在《大明律》之后颁行天下。《大诰》不再另行用于司法审判,这部明初空前的行用与废止,说明其只是特殊条件下的权宜之策,单靠严刑峻法是不能治理好国家的。(摘自《法学的故事》,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蒋来用、高莉著,2006年11月第一版)普及的法令遂被束之高阁。到了明朝中叶,连《钦定律诰》也废止不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