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尔本受鞭笞案----沉默权的由来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3/4/17 17:05:53】 【浏览次数:4269 次】

李尔本受鞭笞案

                                                                            ——沉默权的由来
 
    无论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在观看美国警匪片时,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场景:美国警察一脸严肃地对犯罪嫌疑人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送上法庭。”这是在明确地告知犯罪嫌疑人他享有沉默权,即对司法人员的讯问可以不予回答,而不会被迫证实自己犯了罪以及被迫说明罪行的轻重,所以沉默权又被称为“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这一制度早在17世纪的英国就有了,发生在英国伦敦塔下的李尔本受鞭笞案,对沉默权的确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1639年的一天,英国官方查获了一个名叫约翰·李尔本的书商,认为他贩运的几本树里有“煽动性的文字”,于是便以“贩运禁书”及“煽动反政府邪说”的罪名逮捕了李尔本,押往伦敦进行审判。法庭强迫李尔本宣誓作证,被李尔本拒绝。李尔本义正词严地说:“任何人都不得发誓折磨自己的良心,来回答那些将自己陷入刑事追诉的提问,哪怕是装模做样也不行。”最后,法官恼羞成怒,以“藐视法庭”为由,决定对他施以鞭刑,李尔本便被拖到伦敦塔下的广场上。在行刑过程中,李尔本大声痛斥审讯的不公。围观的民众也纷纷对李尔本表示同情,对法庭的野蛮感到愤怒。因为大家都知道,当时的英国法里并没有关于什么是“禁书”的解释,所以李尔本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既然没有罪,当然就不必认罪,面对法官的审问,当然也就可以保持沉默。而且,英国习惯法里有句古老的格言:“人无义务控告自己。”在人们的观念中,除了对上帝的自愿忏悔之外,任何人都不必向其他人低头认罪。看到李尔本受鞭打的惨状,民众们群情激愤,高呼:“权利!权利!沉默!沉默!”呼声响入云霄。
 受鞭笞后,李尔本没有沉默,1640年,他呼吁议会通过法律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1641年,议会掌权,宣布李尔本一案判决不合法,同时宣布禁止在审讯中使用宣誓制度,沉默权开始萌芽。但沉默权在英国法上的最终确立是通过英国普通法院审理的一起著名案例——詹姆斯二世诉七主教案来实现的。1688年,国王詹姆斯二世因为七个主教违抗他关于执行极端主义的法律和命令而对他们提出起诉,在审判中,七个主教声称他们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主教圣克罗夫特说:“我有权合法地拒绝发表任何可能使我自证其罪的言论。”陪审团裁决七主教无罪,这就以判例法的形式在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了沉默权制度。1912年,英国又通过《裁判规则》等法律对沉默权的内容作了明文规定。
 英国人到达北美大陆后,沉默权制度也开始在北美殖民地落地生根。由于美国没有封建传统,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价值更为珍视。独立后的美国把沉默权明明白白地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中,为其提供了具有最高效力的保障。1966年的米兰达案件又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关于要告知嫌疑人沉默权的规定。
凭借英国法与美国法在世界上的影响力,沉默权制度也逐步为其他诸多西方国家所接受,德国、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都有关于沉默权的明文规定。而且,在联合国确立和推行刑事司法国际标准的进程中,沉默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权利,也得到了联合国多种文件的确认。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它在第14条第3项规定刑事被告人有“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权利。
(摘自《法学的故事》,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蒋来用、高莉著,2006年11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