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马歇尔时代开始,并且主要因为他创立的经验,在讲英语的法院里都认为马伯里诉麦迪逊判例是成文宪法固有的不可缺少的特色。
—美国大法官弗兰福特
1801年的一天,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遇到了一件棘手的案件,其来龙去脉是这样的:
19世纪初期,以总统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和以杰斐逊为首的民主共和党之间的政治角逐日趋白热化。在1800年底举行的总统大选中,亚当斯未获连任,而杰斐逊胜出,成为美国第三任总统。为了挽回联邦党的颓势,亚当斯在总统权力交接之前,对司法机构做出重大调整。他首先是任命自己的国务卿、联邦党重要领导人之一的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然后迅速任命了一批联邦党人出任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职位。这些法官在亚当斯卸任的前两天才获得国会批准,因而被人们称为“午夜法官”。在杰斐逊就任总统的前一天,即1801年3月3日,作为亚当斯政府国务卿的马歇尔仍然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他签署了42名联邦法官的委任状,并加盖了国印。由于行事匆忙,有几位法官的委任状未能当天送出,其中一位就是马伯里。第二天,新总统杰斐逊正式就职,他对亚当斯卸任前大搞“午夜法官”的做法十分恼火,便授意自己的国务卿麦迪逊截留了这些尚未发出的委任状。马伯里等几位已得到任命,但又未收到正式委任状的人自然十分不满,因此马伯里向最高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最高法院强制国务卿麦迪逊交出委任状。因为按照美国1789年《司法法》的规定,美国最高法院可以受理针对美国联邦官员的案件并下达强制令。这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歇尔在做判决的时候,面临着一个困境:一方面他跟马伯里同属于联邦党的成员,如果简单地驳回马伯里的请求,那就意味着联邦党人在这场政治斗争中落败,而且也表明自己执掌的司法权威尚未建立起来,如果贸然地向国务卿麦迪逊颁发强制令,他未必执行。事实上,按照杰斐逊总统的宪政理念,他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对他的政府下达强制令,因此他指使麦迪逊拒绝出庭,并拒不说明不送达委任状给马伯里等人的理由。所以可想而知,即使马歇尔支持马伯里的诉讼请求,判令麦迪逊交付委任状,麦迪逊也根本不予理睬。
那么,应该怎样处理才能平衡各方的利益纷争,达到一个较为圆满的结果呢?
马歇尔将整个案件的争议分解为逻辑上层层递进的三个核心问题:1.马伯里是否具有担任联邦法官的权利?回答是肯定的。2.马伯里的这种权利受到侵犯之时是否应当获得法律救济?回答同样是肯定的。3马伯里能不能通过最高法院这个平台获得法律救济?这是进一步的程序问题,马歇尔一改先前的肯定态度,转而否定,而这正是判决的关键所在。
马歇尔首先认为,马伯里完全具有担任联邦法官的权利,因为委任状已经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美国国印,马伯里已经得到了正式任命,这一任命是不可撤销的。麦迪逊拒绝将委任状交给马伯里,就是侵犯了马伯里的权利。接着马歇尔又论证道,马伯里的权利遭到侵犯,无疑是可以获得法律救济的,因为美国政府是法治政府,政府的第一职责就是给予公民以法律保护。最后也是最核心的问题浮出水面了。如果法律应当对马伯里予以救济,那么应当通过何种途径呢?最高法院是马伯里寻求救济的一个适当的平台吗?这次马歇尔斩钉截铁地回答“不”。因为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对于涉及外国使节和以州为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拥有初审管辖权,既可以直接受理:对于其他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只享有听取对低级法院审理案件的上诉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这些情况下,最高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案件,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显然就属于这一类。但是,1789年《司法法》又规定了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包括对联邦官员发出强制令,马伯里就是以此为依据而向最高法院起诉的。两个规定有矛盾,最高法院应当遵从哪一个呢?马歇尔旗帜鲜明地指出:“极为明显而不容置疑的一个结论是,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案。”宪法是最高的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司法法》不适当地扩大了宪法所规定的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违反了宪法的规定,是无效的,因而马伯里不能依据《司法法》从最高法院获得法律救济。案件的最终结论就是,马伯里要求麦迪逊将委任状发放给自己的权利请求完全正当,是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但是不能通过最高法院获得救济。
经过极富逻辑的严密论证,马歇尔为这个轰动一时的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马歇尔在宣称《司法法》因违背宪法而无效的同时,无形中确立了这样一个宪法原则,即由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具体审理过程中来认定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背宪法的规定,从而开创了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违宪审查的先河,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最高法院自取自封的司法审查权使司法部门能够有力地制约立法和行政部门,确保了分权和制衡的实现,这一制度在美国的政治和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摘自《法学的故事》,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蒋来用、高莉著,2006年11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