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7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
6月21日,全国老龄办政研部主任吕晓莉、政研部法规处处长张宝在广东省老龄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学习培训班上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详细解读。
新法亮点
1、应对老龄化成国家战略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称新《老年法》)的修改灵魂,并贯穿整部法律。这是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而增加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和法律原则,具有特殊的背景和深远的意义。
整个21世纪,人口老龄化始终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从目前应对情况看,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组就检查结果提出“三个缺乏,一个没有”的意见,即对我国老龄化快速发展态势缺乏思想准备,对老龄化将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深刻影响缺乏足够预见,对应对老龄化的战略谋划缺乏应有重视,导致老龄工作还没有摆上重要位置。因此必须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行动应对老龄化带来的挑战。
2、重新定位家庭养老
新《老年法》将原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并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是指对照料老年人的家庭给予扶助和支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总和,包括支持家庭养老的免税政策、津贴政策、弹性就业政策等等。
从国际上看,新加坡是世界上第一个将“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1995年颁布了《赡养父母法》。在分配政府房屋时,对三代同堂家庭和愿意与父母同住的单身青年给予价格优惠及优先安排,鼓励子女和老人同住等。
3、加强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
突出精神慰藉的内容,是新《老年法》最具人性化的体现。对于“常回家看看”是否应当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上曾有较大争议。
吕晓莉表示,《老年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在其中加入“常回家看看”之类的伦理道德要求无损法律的权威性,更多体现了法律的倡导、指引和教育功能,对于弘扬我国传统孝道文化具有重要作用。修法表明国家的态度和立场,并将出台政策措施为此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和保障。
4、提出老年人“意定监护”
老年期失智是老年人常见的精神衰退性疾病,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丧失。面对着失智、失能老人,新《老年法》明确规定老年人监护制度可以看作是一种制度上的突破,对于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新《老年法》提出的“意定监护”,是指本人在具有完全判断能力时,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委托监护合同,授权意定监护人在本人年老、精神障碍或其他丧失判断能力的事由发生后,由意定监护人帮助当事人处理生活事务、财产事务或身体照管等行为,并通过专门监护监督人或公权力对意定监护人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
5、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
贫困、疾病和失能风险,是老年人面对的三大风险。目前,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但老年人应对失能风险的制度安排尚不健全,特别是失能老人长期护理费用保障问题。新《老年法》提出国家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建立了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同时为建立中国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预留了立法空间。
6、建立养老机构准入制度
“社会服务”是新增加的章节,也是修法的一大重点。“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我国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新《老年法》规定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从政策引导、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促进养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发展,通过制定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建立养老机构设置许可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
概念释疑
一、赡养人包括哪些人?
根据新《老年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定赡养人主要指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受继父继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
“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特定情况下由老年人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但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1、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经济负担能力;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其子女无力赡养;3、祖父母、外祖父母年迈或者生活困难需要赡养的。
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赡养人,但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如赡养人死亡的,老年人可与赡养人的配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其他辅助协议,让其承担扶养义务。
二、关于老年人再婚后其配偶的权益保护
新《老年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这一款主要参考《继承法》关于遗产份额保留的有关规定,特别强调了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时,应当为生活困难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份额,保障其基本生活质量。主要是针对老年再婚中,一方死亡后,再婚的老年配偶,尤其是女性配偶其法定继承权难以保障,容易被继子女以各种方式干涉和阻挠,其生活很容易陷入窘迫困境的情况,为此,特别规定了对老年配偶的权益保护。至于配偶不是老年人的,或者其他继承人生活困难的,则可依据《继承法》的一般规定,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
(来源:http://www.360doc.com/content/13/0701/05/200041_296689935.shtml)
评论:用法律约束孝心 子女真能“常回家看看” |
7月1日起,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随着新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作为一个硬性规定列入法规,“常回家看看”的老话题再一次被炒得热气腾腾。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新法中的这一规定立即引发强烈讨论——赞成者说,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更符合现在社会发展的需求;而反对者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好是好,但法律难以约束感情,执行起来很难,什么叫“常回家”,谁来监督执行,父母会控告子女吗?违法了最后又能如何处置?靠法律强制的探望能有什么亲情?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人,全国老龄办2012年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比例已达49.7%。未来20年,中国人口老龄化将日益加重,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
一方面,中国老龄化的速度节节攀升,另一方面,因“空巢”而衍生的家庭悲剧、社会悲剧越来越多。对于客观条件具备却不看望老人的不肖子孙,我们应该谴责。但实际上,大多数在外的儿女往往是不能“两全”。比如那些家乡经济落后自己在外拼搏发展的人,怎么能“常回家看看”?要想解决这一难题,并非仅有孝心就够了,还得靠平衡地区差异,加快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
同样,如果“不常回家看看”的子女涉嫌违法,那么,不让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制度与人,也能算是违法吗?活在当下,奔波在房子、教育、医疗的高压大道上,有的是“低头赶路”的匆忙,有的是近乡情怯的慌张,有的是看淡未来的迷茫……别说“经常”,就是领着爱人、子女偶尔回家转一转,经常无偿加班的劳资关系会“放行”吗?单位的带薪假肯“点头”吗?
在户籍制度尚未及时转身的当今社会,“家”是动辄就千百公里外的一个港湾。而如果城市的这头不能让我们的父母顺利“进城”、而老家的那头又不能以广阔的发展空间吸引子女“返乡”,那么,真要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大多条款,基本上仍是“难于上青天”。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道不仅是家庭伦理,更是裨益公共利益的价值选择。再好的法律,也无法逼人“常回家看看”,只有真正让“家”成为无须遥望的居所、让尽孝在制度层面找到责任与能力,追究“不常回家”的子女才能不至于成为立法上的冷幽默。 张玥
背景阅读:
7月1日起,一批法律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其中,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该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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