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关内容的解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针对经济、政治、社会等6大领域改革进行了全方位的部署,在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方面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并对此作出了一系列改革部署。
(一)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查封、扣押、冻结都属于诉讼中的强制性措施。查封是对涉案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措施。扣押是为了防止涉案人员或第三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物采取的扣留、保管的措施。冻结是为了防止涉案人员或者第三人转移、抽逃资金等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限制其流动的措施。处理涉案财物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返还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罚金、没收财产等处置的决定。严格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案件顺利办理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一些司法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时,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对涉案财物的范围认定不严格,解除强制性措施、返还涉案财物不及时等情况还时有发生。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确保涉案财物处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公开化,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执行执行法律关于处理涉案财物的规定;二要规范司法程序,完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决定、执行、解除程序细化涉案财物认定标准、明确执行主体、健全当事人复议申诉机制、建立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三要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庭调查,完善涉案财物处理的司法程序;四要强化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妥善保管涉案财物,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处理信息公开机制。
(二)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决定》提出的“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中的“错案”是对一般意义上冤假错案的统称。冤案一般是指使无辜者受到刑事追诉的刑事案件;假案一般是指司法人员栽赃陷害或者当事人替人入罪的刑事案件。错案的产生,既有特定历史时期的客观原因,也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错案对司法公正的损害最烈,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最大。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明确提出,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中央政法委及时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加强防止和纠正错案作出了明确规定。健全防止和纠正错案机制,一要健全防止错案机制。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准确把握刑事案件证据标准。二要健全发现错案机制。要着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烦的申诉、控告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应当及时送达、认真对待。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认真对待律师的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三要健全纠正错案机制,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和纠错启动主体,完善错案纠正程序。四要建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形成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的管理体系。
(三)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目前,确有一些国家废止了死刑,但是离开中国国情盲目照搬外国废止死刑的做法并不可取。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刑事案件高发多发,特别是一些手段极为残忍、后果极为严重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只有保留死刑,才有利于遏制这些极为严重的犯罪,才能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决不能错杀。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要根据社会治安的形势,继续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控制死刑的适用,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准确把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司法理念,严格落实我国对罪犯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
(四)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施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正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在建立初期,劳动教养制度兼有教育矫治和收容安置功能。“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教养制度基本停止实施。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的审批、管理、期限和监督等问题。五十多年来,劳动教养制度为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备,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劳动教养的功能逐渐被相关法律制度所替代,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社会共识已逐渐形成,时机日益成熟。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按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应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制程序予以废止。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要及时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五)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法定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及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在节约监狱资源、节省行刑成本、有力改造罪犯、促进罪犯回归社会等方面成效明显。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0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地位。要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加强社区矫正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完善社区矫正配套制度,扩大社区矫正工作覆盖面,促进相关部门配合衔接;加强社区矫正保障能力建设,完善机构设置、强化队伍建设,提升社区矫正的教育帮扶水平。
(六)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救助是体现国家关怀的抚慰性、救济性措施,是国家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获得有效赔偿,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予以一次性救助的制度。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我国的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存在救助覆盖面过窄、救助对象不明确、救助工作不规范、救助资金不到位等问题,既影响了司法救助的效果,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要推动国家立法,一是合理确定司法救助的对象,突出救助重点,使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人员;二是完善司法救助措施,健全救助方式,明确救助标准,合理确定救助金额;三是健全司法救助程序,明确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等救助程序,建立救助公示和公开制度;四是司法救助保障工作,在政府主导下确保司法救助资金有保障、使用有规范、救助有实效。
(七)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指派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向其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作为实现社会正义、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法律援助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2012年,我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达到100万余件,提供法律咨询累计568万人次。完善法律援助,要继续创新法律援助模式,保障弱势群体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建立法律援助范围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二是加大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保障,推动建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力量配备;三是完善法律援助与相关部门工作衔接机制,健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司各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四是推动法律援助立法,通过国家立法明确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法律援助范围和标准、经费保障、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等问题。
(八)完善律师制度
律师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直重要力量,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完善律师制度,要加强对律师的管理与服务,规范律师活动,为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提供司法保障,创造良好环境。一是要健全鼓励律师参与辩护、代理诉讼机制,落实《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完善侦查、起诉和审判各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二是推进律师执业专业化建设,探索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三是健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完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律师规范执业、诚信执业,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价值观。 (清风根据相关资料整理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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