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保护人民权利而存在
----分权学说的首创者洛克
在今后的案件中,如果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但是衡平法必须尽可能地遵循普通法规则,只有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的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普通法。
----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
人类总是对自己的过去充满了好奇,她们不仅乐此不彼地探寻自己究竟从哪里来的,而且还非常想弄明白自己的祖先是怎样生活的,国家又是怎样形成的。针对这个问题,西方的哲人们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英国学者霍布斯在我们面前展现了一幅血腥的画面。他认为人生来本性就是恶的,有着对权力无止境的追求。竞争、猜忌和虚荣心引发了人们之间的纷争,所以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旦夕不保的战争状态,直到出现了法律和国家,这种状态才得以改变。与之相反,思想家洛克则展示给我们一幅美好和谐的田园图景。他认为国家出现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是自由、平等的,他们根据自然法享有人身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同时自然法也教导他们不应侵犯其他人的这些权利。例如:A喜欢打猎,B喜欢捕鱼,那么A就去打猎,B无需干预,这完全是个人的自由。B呢?他就去捕鱼吧。A如果不想打猎而要去捕鱼,也无需征得B的同意,这同样也是个人的自由。但是,如果A掠夺了B所捕的鱼,那么B必须有权利对A进行制裁。这种自然法有利于维持和平与安定,但这种自然状态也有缺陷,即每个人的权利经常会受到他人的侵犯。虽然B拥有惩罚A的权利,但B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无疑是不合理的。于是,人们相互之间订立契约,同意出让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而建立起政治社会,即国家,希望依靠国家来协调、解决他们之间的纷争并保障自己的权利。所以,洛克认为,国家的出现是基于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的需要,这也是国家存在的唯一理由。同时他又提出,国家形成以后就掌握着强大的权力,有着滥用权力的天然倾向,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使国家的目的得以实现,必须实行分权,将国家权利进行分割。
洛克(1632~1704)是英国的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他曾因政见不同而逃亡荷兰,1688年“光荣革命”后返回英国。洛克最著名的作品是上下两卷的《政府论》,该书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政治、法律学说,驳斥了君权神授论,为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所建立的君主立宪制提供了人理论根据。更重要的是,洛克在书中论述了一系列关于保护人民权利的思想,首次提出国家分权的主张,这一思想影响深远,对以后的思想家启发很大。
所前所述,洛克的分权构想主要是基于他对自然状态的认识而提出的。在洛克看来,由于人们出让给国家的权利是有限的,所以国家只是一个仲裁机构。虽然国家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而产生,但是如果不对国家的政治权力进行制约,那么这种权力将会无限制地膨胀,最后成长为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一个力大无比的巨兽。到那时候,国家不仅不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工具,反倒会成为压抑和侵犯个人自由的工具。一旦这一工具完全操纵在某一权力之手,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就面临威胁。因此,为了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而产生腐败,保障人民的权利,洛克设计了一套权力分配和制约方案,这就是三权分立的最早版本。
在这个方案中,国家权力由三个部分组成: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各种权力既有分割有相互制约。在三权中,以立法权与执行权为重。洛克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最高的、神圣的不可变动的权力,如果没有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什么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执行权知识负责执行有效的法律的权力,是隶属立法权的。根据当时英国的情况,洛克所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的所有者,分别是议会和英王。他主张两权分立,立法权高于执行权,就是议会权力高于国王,人民的权利从而在此得以体现,虽然他所指的人民实际只指当时的资产阶级。他进而指出,立法机关尽管握有国家最高权力,但它不能侵犯老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它的权力不能超过人们自愿放弃而让与国家的权利的限度。同时,立法权也要受到执行权的牵制,因为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属于执行机关。凡此种种,都是为了防止不受任何约束的绝对权力的出现,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
洛克还特别强调法律对保障人民权利的作用,他有一句名言:“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他认为,既然国家存在的理由是保护人民的权利,那么,国家的法律必须体现这一精神。换言之,人民的权利,而非统治者的权力,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统治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应同样受制于法律的约束。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保障人们的利益。他指出,政府必须以既定的、广为公布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统治,这样才能使人民知道自己的责任并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安全和保障,同时把统治者的权力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一旦统治者自己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人们的权利,人们就有理由起来推翻暴政。
洛克的一套关于保护人民权利的学说,在人类的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犹如一座光辉的里程碑。他首开分权学说的先河,虽然他的论述没有后来孟德斯鸠那样系统和完整,然而作为一种伟大思想的开端,意义却是非同凡响。
(摘自《法学的故事》,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蒋来用、高莉著,2006年11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