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摘编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4/9/23 16:39:44】 【浏览次数:6292 次】
 
    1、9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2014年5月9日民政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以提高人民警察的优抚保障水平,激励人民警察的奉献精神。新出台的《办法》计4章42条。《办法》明确,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此外,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
 
    根据《办法》,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中,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2、国务院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5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例》共10章44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条例》明确,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等级。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条例》明确了奖励的情形,确立了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种类。《条例》规定了处分的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提出了处分工作的要求,确立了处分解除制度。《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条例》特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国家赔偿标准
 
    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2014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00.69元。国家统计局2014年5月27日公布,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2379元,比上年增加4786元;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比上年增加18.34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4、最高法院出台意见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
 
    为更好发挥司法审判工作重要职能作用,依法有序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6月3日下发《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企业兼并重组不仅关涉企业自身,还广泛涉及依法平等保护非公经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金融安全、职工再就业和生活保障以及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问题。
 
    意见指出,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兼并重组相关案件,通过司法审判化解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各类纠纷。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受理,不得拖延审理。法院要按照利益衡平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冲突。意见指出,要严格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正确认定各类兼并重组合同的效力。结合当事人间交易方式和市场交易习惯,准确认定兼并重组中预约、意向协议、框架协议等的效力及强制执行力。树立平等保护意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积极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意见要求,正确适用公司资本法律规则,消除对出资行为的不当限制。促进融资方式的多元化,有效解决企业兼并重组的资金瓶颈。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要依法确认其效力。要依法督促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强市场主体投资信心,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意见指出,要依法正确审理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案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注意防范企业借管理者收购、合并报表等形式侵占、私分国有资产。严格遵循评估、拍卖法律规范,通过明晰和落实法律责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升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服务能力,防范和避免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意见强调,依法规制关联交易,严厉禁止不当利益输送。严格防范以关联交易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意见要求,依法保障金融债权,有效防范通过不当兼并重组手段逃废债务。要依法快审快执涉兼并重组企业的金融借款案件,降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并购贷款风险,实现兼并重组中并购贷款融资方式可持续进行。意见强调,加强民间金融案件审理,有效化解金融风险。要妥善审理兼并重组引发的民间融资纠纷,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坚决遏制以兼并重组为名的民间高利贷和投机化倾向,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厉打击和制裁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为企业兼并重组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意见指出,依法审理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畅通企业退出渠道。意见要求,遵循企业清算破产案件审判规律,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成立企业清算破产案件审判庭或者合议庭,专门审理兼并重组中的企业清算破产案件。意见强调,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民生。引导相关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有效防范兼并重组行为侵害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建立大要案通报制度,制定必要的风险处置预案。对于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提起的系列诉讼案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群体性案件等可能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素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启动大要案工作机制,特别重大的案件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报告。
   
    5、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
 
    6月4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司法厅局大力加强以“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为主要内容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意见指出,职业道德建设是律师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律师工作的质量和生命。意见强调,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部署,坚持不懈地大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健全完善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广大律师职业道德素质,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严肃执业纪律,切实解决在当前执业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做出积极贡献。意见提出,要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服务为民理念,忠于宪法和法律,努力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恪守诚实信用,切实做到爱岗敬业。意见还明确了健全完善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要健全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度体系、教育培训机制、律师践行职业道德的监督管理机制、律师遵守职业道德的考核奖励机制和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扶持保障政策。
   
    6、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6月6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会议还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五是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就这4项改革,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起诉、受理、公证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公证机构承担的责任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规定》共七条,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的被告以及性质;二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三是明确了公证书作出以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就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明确了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中对公证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五是明确了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8、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2014年6月20日下午召开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员工意愿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相关资金可以来自己员工薪酬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筹集。
 
    9、保监会公布"以房养老"试点意见
 
    保监会2014年6月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意味着,“以房养老”政策正式落地。根据《意见》要求,投保人群应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屋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试点保险公司需已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且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目前,获得“以房养老”政策试点的地区仅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试点期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