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 ——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5/3/3 13:23:01】 【浏览次数:5196 次】
             
    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耶林
 
    《为权利而斗争》一书的作者耶林(1818-1892)是19世纪伟大的德国法学家,他在学术研究上硕果累累,他的《罗马法的精神》、《法的目的》等都是享誉世界的著作。
 
    耶林是一位喜欢喝酒、心胸开阔、豁达爽朗的学者,这种性格特征在他的《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表现得淋漓尽致。他为了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而振臂高呼。他在全书的开篇即指出:“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耶林认为,人不同于动物,人必须要珍视自己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而从法理上说,权利就是人的自由、人格的具体化表现,对权利的侵害也就是对权利人人格和自由的侵害,是对权利人的蔑视和侮辱。当人的权利被侵害时,内心里面会瞬间爆发痛苦,其原因并不是单纯的物质利益得失,更重要的是因为人感觉到自己的尊严没有得到尊重,这种痛苦远远超过了财物上的损失。他举例说,有的人为什么为了几块钱的不公正,而情愿花上几倍、甚至十几倍的金钱和精力来讨个说法呢?这绝不是为了获得几块钱的赔偿,而是捍卫作为人应当受到的公平对待的尊严。相反,懦弱妥协、完全放弃权利就是等于是精神上的自杀。所以耶林说:“对向人格本身进行挑战的无礼的侵权行为,以及无视权利、侮辱人格的行为进行抵抗,是公民的一种义务”,而且,“它首先是权利人对自身的义务”。
 
    耶林进一步论证,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维护个人的人格和尊严,还是公民对法律、社会的义务。法和权利是密不可分的,德语中的“法”与“权利”本来就是一个词。耶林指出:“权利,一方面从法律内获得自己的生命;另一方面,也反过来给法律以生命。”他认为,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法定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建立和维持良好社会秩序所必需的。侵害权利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只有权利人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违法行为才能得到纠正,法律的尊严才能同时得以捍卫;而通过捍卫法律,同时也维护了对国家来说不可缺少的社会秩序。因此,“争权”即“护法”,是公民对法律和社会的义务。如果大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都隐忍退让,不去表达自己的不满,那么无形中就等于鼓励了不正当的违法行为,其结果伤害的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法律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公民必须把维权当做自己对法律、对社会应尽的崇高义务来看待,自觉地做为权利而斗争的战士。
 
    基于以上两点,耶林强调了培养和提高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性,他说:“每个公民健全的、有力量的权利感觉,对国家而言,是自身力量中最丰富的源泉,是对内对外生存独立的最切实的保障。”他还认为,权利意识的培养必须依靠持续不断的教育,尤其是社会现实中各种活生生的事例的教育。否则,“即使你把罗马《国法大全》全部背诵下来,也不能说你就知道了权利是什么。”
 
    《为权利而斗争》一经出版即受到了广泛的欢迎,两年内就印到了12版,此后又被译成20多种文字,流传到世界各国。这是一本培养权利意识和公民精神的经典著作,对于缺乏权利感觉、维权意识淡薄的东方民族来说,此书包含思想尤为珍贵。“为权利而斗争”,时时刻刻记住耶林的这句传世名言吧,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成为高素质的现代公民,而国家法治的宏伟蓝图也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摘自《法学的故事》,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蒋来用、高莉著,2006年11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