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黑格尔与哲理法学派
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来说,法就是作为一般理念的自由。
——黑格尔
黑格尔(1770-1831)是近代西方伟大的哲学家,他提出了“绝对精神”、“绝对理念”的概念,构筑了一个庞大的哲学体系,对后来的许多思想家有着深远的影响,马克思就是其中之一。黑格尔还将哲学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中,写出了《法哲学原理》等著作,构筑了一个复杂而精深的法哲学体系。他强调理性在法中的作用,提出“法就是作为一般理念的自由”,这种深刻的思想奠定了他在西方法学史上不可忽视的地位。
黑格尔把对法的认识作为自己法哲学的中心课题。他认为法是理性的产物,是由理性决定的,所以他首先提出“理念”这一概念。他说,法的概念本质上是理念的,也就是说我们只需要在旁边观察概念本身是怎样规定自己的就可以了,而不能加入任何一点属于非理性的,比如想象、心情以及友谊等东西。通过人的理性思维,理念才会化为法;通过人的理性思维,我们才能透过法的表象去追究蕴藏于其背后的理念。也就是说,法是被人们的理性所设定的,是由人来制定和安排的。
接着,黑格尔指出了“自由”和“意志”的关系。他说:“自由和意志对我们说来就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在他看来,自由是人主观的东西,意志则由人的理性所规定。意志和自由既对立又统一,统一的前提是意志首先应当认识自身和自由这两种理念,这样意志本身就变成自由的了。
从自由的概念出发,黑格尔探究人的冲动、任性与自由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冲动主要是就人的自然性而言,任性则是指人有选择的权利,即自由。他说,人和动物一样,有着食欲、性欲等自然倾向,动物没有意志,只有听凭冲动指引;但是人除了自然性之外,还具有社会性,他不可能听任冲动来行事,必须用意志对之进行规定,这就不是绝对自由。他指出:“通常的人当他可以为所欲为时就信以为自己是自由的,但他的不自由恰好就在任性中。”因为,正向洛克笔下的人类自然状态一样,甲的任性很有可能造成乙的无法任性,而同样乙在任性的时候,也可能妨害甲的自由,最终的结果是大家都没有自由。由此可见,冲动、任性都无法让人们理性设定的东西和内心的感受、呼声一致,即无法实现绝对自由。
那么如何才能达到绝对的自由呢?黑格尔指出“理性的东西是人所共走的康庄大道”,这也是达致自由的唯一途径。这里他指的“理性的东西”就是理性的法。用黑格尔的原话来说,“这样从意志概念上来把握冲动,就是法学的内容。”他认为,当意志能把握冲动的时候,就能实现意志和自由的统一,即意志本身就成为了自由。自由的意志构成了法,所以法是达致自由的途径。
最后,黑格尔顺利成章地得出了自己的结论。什么是法?他认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来说,法就是作为一般理念的自由。”对冲动、任性和意志的充分论证,牢固地奠定了黑格尔理性法学的基础。为了使自己的抽象理论能更好地为世人理解,他还进一步举例进行说明。他指出,毋庸置言,人生来就有着对权利的冲动,正如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一样,这些冲动的存在是合理的,但任其自由发展势必走向冲突。所以,法中有关权利、家庭以及国家等等的内容,正是对以上诸种冲动的调节。以婚姻法为例,它是对人类两性之爱的冲动的调节,它规定夫妻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最终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获得爱的需求。试想,如果任由人们的冲动发展,那人类和一般的动物又有什么区别?因此,只有冲动所要求的权利和冲动所产生的权利实现了辩证的统一,才实现了法哲学。换句话说,法哲学的根本目的就是调节二者以使其统一。
黑格尔的法哲学是一个非常深奥复杂的体系,要对其进行准确把握,就必须将其放在哲学、逻辑学的背景中进行考察。跟着伟人的思维一路走下来,我们不难发现黑格尔论证中极强的逻辑性。他既是在思考法学问题,也是在探讨哲学问题,他的法学思想与哲学思想是密不可分的。他的哲理法学思想为法学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推动了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摘自《法学的故事》,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蒋来用、高莉著,2006年11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