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布拉哈姆诉合众国案
———霍尔姆斯与实用主义法学派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霍尔姆斯
191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阿布拉哈姆诉合众国”一案。阿布拉哈姆是一名纽约州居民,出生于俄罗斯。和大多数美国移民一样,他仍然关注着自己出生国的发展和荣辱。1917年,因为反对美国派兵围剿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他在纽约的一个地下室中印制了反对美国出兵的传单,并四处张贴。次年,美国以违反《惩治间谍法》为由,将阿布拉哈姆和其他6名俄罗斯人推上法庭。联邦法院判决7人有罪,阿布拉哈姆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却支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认为阿布拉哈姆等人的行为是对美国国家的不忠,是对美国政府的诽谤;认为他们的行为妨碍了美国在欧洲的军事行动和外交行动,而且有可能引发革命,因此构成犯罪,应当予以处罚。当然,这样的判决结果并不是所有法官的共同意见,大法官霍尔姆斯(1841~1935)就发表了一篇长文予以反对,并对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表示深深遗憾。他认为,阿布拉哈姆并没有侮辱和诽谤美国国家和政府,更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他对美国在海外的军事行动和外交活动产生了妨碍。他印制和散发传单只是一位美国公民在行使发表自己意见的正当权利,而这种权利是美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的。他因此对《惩治间谍法》规定的“在合众国处于战争状态时,无论任何人,凡针对合众国的政体、宪法、陆军、海军……故意发表、撰写或出版任何不忠的文字者,将被处以一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判处20年以下的徒刑,或二者并处”的规定提出了质疑。霍尔姆斯认为,只有“明显且存在的危险”出现时,才能作为犯罪处理。如果公民的言论和行为没有对国家构成实际的威胁,则不构成犯罪。虽然他的意见未能改变最高法院的态度,甚至还引来右翼势力的猛烈攻击,但是他的观点受到了民主进步人士和广大民众的欢迎。在霍尔姆斯任职期间,他秉持社会正义的观念,在一系列判决中阐明了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保护工人利益的劳工立法,这为言论和出版自由以及其他公民权利在美国的完善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这位著名的大法官从1882年出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开始,一直到1932年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退休,在法庭上度过了整整半个世纪的光阴。他除了以其闪耀着民主和自由火花的判决推动了法律的进步以外,在法学研究上也成绩斐然。不过,与大多数法学家不同的是,他首先是一个处于法律实践第一线的法官,而不是纯粹的理论研究者。50年的法院生涯对霍尔姆斯法学思想的形成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由于从事的主要是大量的法律实务,因此他注重实用,把法律当做“于社会方便的东西”,强调经验的作用,在美国开创了一个崭新的学派—实用主义学派。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这是霍尔姆斯的名言,也是实用主义法学思想最突出的体现。功利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认为,只要立法和司法遵循了一定的逻辑和原则,法律就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作为一名终日与法律实践打交道的法官,霍尔姆斯则有着不同的看法。他反对僵化的法律逻辑,指出法官不能从单纯的法哲学信条即逻辑处罚,而要从自己所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现状,包括政治、经济、道德、心里和历史等诸多因素出发,依据自己的经验来进行裁判。他说:“在各个时代被认为是必要的规范,该时代有力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人们表明的或者是无意识地觉察到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甚至法官与普通民众一起所抱有的偏见等等,它们在决定人们关系的各种准则之时,都比演绎推理的作用大得多。法律表现了一个国家许多世纪以来的发展史,我们不能仅仅把它看成是数学书本中的一些公式和定理。”在这里,霍尔姆斯跳出了仅仅对法律进行逻辑分析的框框,认为法的本质是实用的经验。
霍尔姆斯接着提出了“法的预测说”,他指出,“我所说的法,就是法院事实上将要做什么的预测。”按照他的观点,法并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是法官自身意志、偏好和感情的产物。法官并不像人们认为的那样是机械地依据法律条文去发现法律,而是实际的案例和审理中的法律创造者。这种带有实用色彩的思想正符合美国的法律传统,因为美国的法律渊源以判例法为主,是“法官造法”的国家。
霍尔姆斯在司法实践中的贡献和他基于实践而提出的实用主义法学思想对美国的影响十分巨大,以致当时产生了一股“霍尔姆斯崇拜热”。后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休斯在一篇纪念的文章中说:“当世具有最伟大的才能、正当地拥有不断扩大的名声和毫无瑕疵的完整人生的,就是法官霍尔姆斯。”对他的成就予以充分的肯定。
(摘自《法学的故事》,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蒋来用、高莉著,2006年11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