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人类而呐喊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刑罚不应是对付社会某一成员的暴力行为,它应该是公正的、及时的和必需的,在特定案件中应尽可能与其罪行成最小比例,并按照法律来决定。
——贝卡利亚
贝卡利亚(1738~1794)是意大利人,出生于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优裕的生活使他从小形成了懒惰、软弱的性格。他从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后,回到了米兰,由于终日无所事事,感到厌烦,同时又受到当时启蒙思想的影响,他加入了由意大利人韦里在家中成立的一个激进讨论小组——“猛击”。小组的规则是每晚聚会进行讨论,并要求每个成员都得研究和掌握某一特定主题以在讨论中作出汇报。贝卡利亚选择了刑法,韦里认为他“有丰富的想象力……有独辟蹊径的头脑,只要懒惰和灰心丧气不抑制他”,于是就将小组经常讨论的议题——“对刑事立法的批判”这一他认为最适合雄辩和富有想象力的题目交给了贝卡利亚。贝卡利亚开始的时候并没有认真钻研,在朋友们的几经催促下,他才开始动笔。在写作过程中,韦里给了贝卡利亚很大的鼓励和帮助,并要求其弟弟亚历山大为贝卡利亚提供第一手资料。亚历山大曾担任过司法职务,对当时的刑事法律制度了如指掌。在众人的关注和帮助下,1764年,贝卡利亚完成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写作。此书一面世,不仅令他的同伴们感到吃惊,更给了整个欧洲以空前的震撼。伯尔尼的爱国者协会在尚不知道作者是谁的情况下就决定授予作者金质奖章,并称他是一位“敢于为保护人类,为反对最根深蒂固的偏见而呐喊的公民”。《论犯罪与刑罚》的法文译本在6个月内就印了7次,伏尔泰等大思想家都对它赞赏有加。此书传到俄国以后,女皇叶卡特琳娜二世甚至还盛情邀请贝卡利亚到俄国帮助编纂新刑法典。
《论犯罪与刑罚》如此受欢迎,是因为它提出了许多振聋发聩的刑法改革思想,正切合了那个时代的需要。18世纪的时候,整个欧洲大陆都还严重地存在着宗教法庭遗留的影响,刑事司法制度非常黑暗,秘密起诉、严刑逼供、残酷的刑罚、随意的赦免在各地都司空见惯。随着启蒙运动的开展,许多人都疾呼要改革这种落后的制度。但是,把一切强烈的呼声集中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科学、文明、人道的理论的,是天才贝卡利亚。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大声为保卫人类而呐喊,他抨击了旧的、蒙昧腐朽的刑法制度,完整、全面地阐述了一系列现代刑法理论。
《论犯罪与刑罚》篇幅不长但却博大精深,对刑法领域的许多重大问题都有精辟的论述。正如该书的书名一样,其内容也包括犯罪观和刑罚观两大部分,而以后者为重点。
在犯罪观部分,贝卡利亚认为犯罪有着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他还指出,衡量犯罪轻重的标准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他批驳了把主观犯罪意图、受害者的地位或教会所宣扬的将罪孽的深重作为犯罪标尺的观点,而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尺度,具有进步的意义。
因卡利亚首次明确地提出了一些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贝卡利亚强烈反对旧刑法制度中的罪行擅断主义,主张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处以何等刑罚。这也就是所谓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他指出,任何司法官员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公民科以刑罚,也不能随意解释刑法,他们的唯一使命只是判断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唯有如此,才能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的侵犯。
二、罪行相适应原则。因卡利认为应建立两个阶梯,即犯罪阶梯和刑罚阶梯。有了这两个阶梯,就可以对较重的犯罪处以较重的刑罚,对较轻的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实现刑罚与犯罪的对称与相互适应。
三、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因卡利亚反对一切酷刑,主张刑罚应当宽缓人道。他认为一种正确的刑罚,其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只要刑罚的惩罚后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收到了它的效果”,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野蛮的。
因卡利亚所倡导的这三项原则对后世影响很大,它们奠定了现代刑法的基础,为现代刑法所普遍确认,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和罪行相适应等基本原则。此外,因卡利亚所主张的刑罚要及时、刑罚的目的主要是预防犯罪(防止罪犯重新犯罪和防止社会上一般的不稳定分子走上犯罪道路)而不是惩罚犯罪等思想也为各国刑法学家所肯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因卡利亚还从死刑违反社会契约、不能产生最佳的威慑后果、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同情和对法律的不满、会毒害人的心灵以及一旦发生错误就无法纠正这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证,第一个提出废除死刑对的必要性。这一思想深深影响了整个西方,直接导致了西方的废除死刑运动。
(摘自《法学的故事》,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蒋来用、高莉著,2006年11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