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若干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7月1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为:
1.限制高消费的对象
根据《规定》的制定目的,限制高消费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和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相反,如果被执行人如实申报了财产,且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的,法院则一般不必限制其高消费。
2.限制的高消费的范围
本司法解释第三条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的范围,即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3.限制高消费的特点
限制高消费是一种补充性、间接性的执行措施,不影响其他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如果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
4.限制高消费的启动有方式
限制高消费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申请执行人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可以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提出。法院受理了申请之后,应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履行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5.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后果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6. 限制高消费的协助
有关消费场所以及国土、银行、工商、税务有关部门都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这些场所或者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形成社会合力,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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