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是我所成立至今始终秉承的宗旨。2014年11月,我所与贵池区高岭初级中学达成协议,约定我所在该中学设立“天贵奖学金”项目,每年资助人民币5000元用于奖励该校优等生。2016年1月18日,我所继2015年再一次向贵池区高岭初级中学资助奖学金人民币5000元。
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
201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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