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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7/8/9 16:42:56】 【浏览次数:1894 次】
在实践中总结,在探索中前行,不断提高企业破产管理人水平
 
    我所黄中梓主任与方海峰、陈善萌律师撰写的《企业破产清算中临时确定债权额制度之完善》、《规范破产档案管理、提升管理人能力、促进破产法律共同体建设—浅论破产档案管理》两篇论文被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录入《论文集》。现将这两篇论文的主要观点摘录如下:
 
    一、《企业破产清算中临时确定债权额制度之完善》主要观点。临时确定债权额是一项法定制度,它不仅可以提高破产效率、解决程序公正问题,而且也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制度。但在依法行使临时确定债权额程序上,有关法律责任和制度尚无相关规定,需要厘清并予以完善。论文作者根据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践与体会,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启动临时确定债权额的程序,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原则,临时确定的债权额表决权行使规制,临时确定的债权额行使表决权通过的会议决议法律效力等涉及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要入探析。启动审查临时确定债权额应当有管理人报告、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三种方式,无论何种方式均通过人民法院依法确定。人民法院在临时确定债权额时至少需要遵循四个原则:及时确定原则,实质审查原则,公开征求债权人意见原则,标准统一原则。为了体现临时确定的债权额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额形成的表决权,应当对确定的原则及责任加以规范,有必要设置临时确实债权额的申请担保、过错赔偿机制。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额保障了债权人及时行使表决权,它更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依法、顺利、有效进行,关系到能否真正平等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程序及实体公平正义等重大问题,对临时确定的债权额行使表决权通过的会议决议法律效力问题,司法解释可以及时对临时确定债权额作出程序和实体方面的细化规定,推进临时确定债权额制度不断完善。
 
    二、《规范破产档案管理、提升管理人能力、促进破产法律共同体建设—浅论破产档案管理》主要观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在不断地完善,面对市场竞争的冲击,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或重整再造或退出。随着中央供给侧改革和执转破工作不断深化,进一步清理僵尸企业,当前破产案件大幅度增加。包括破产企业档案和破产业务形成档案在内的破产档案在破产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破产企业档案接管者,破产业务档案形成者、整理者和利用者,管理人规范管理破产档案,可以提高破产案件办案质量、提升破产管理人能力,同时对健全完善我国破产体制、破产法律共同体建设、宣传和传承破产文化有着积极的作用。论文作者首先分析了破产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是破产档案立法及破产法律共同体建设滞后,二是管理人档案管理意识不高,三是档案管理不善,无序状态突出,四是破产档案涉诉案件增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促进破产法律共同体建设的工作思路。对促进破产法律共同体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要完善破产档案立法,尤其与破产档案衔接的立法工作,要强化档案管理责任意识,要完善管理人档案工作机制,要完善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档案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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