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之窗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8/1/10 15:26:09】 【浏览次数:1758 次】
                               司法实务界和法学专家探讨体育赛事直播法律问题 
 
    体育直播节目属于作品吗?应当对其予以著作权保护还是反不当竞争救济?11月,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杨浦区人民法院承办的体育赛事直播法律问题研讨会,与会学界业界的专业人士,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
 
    1 赛事直播亟待保护
 
    伴随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体育赛事直播市场正处于空前激烈的竞争环境。如今赛事转播权动辄数十亿元的成交价,可以体现其背后存在利益巨大的市场空间。事关如此庞大的流量利益,“盗播”的出现给版权方造成了巨大利益损失。
 
    2 独创性有限难称作品
 
    围绕赛事直播节目的著作权纠纷,源于我国目前对这类节目的知识产权研究还稍显滞后。与会专家、法官们认为,这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与各界对体育赛事直播的性质存在分歧有关。
 
    “体育赛事节目不构成作品,因为其独创性有限”,有参会学者表示。虽然英美法系对于作品独创性要求低而认可体育赛事直播为作品,但大陆法系国家并未明确认可。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作品的认定有一定高度的独创性要求。
 
    通过对体育赛事直播的研究,有专家认为,这类节目画面的呈现,有一套固定的模式和高度的规律性,如摄像机的安放位置、角度相对固定,直播有手册指导,导播独创性余地有限。还有持类似观点的专家补充,直播确实有直播手册,导播并不需要太久的专业培训即可上岗,直播均有一套程式套路,而程式套路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故赛事直播独创性确实有限。
 
    也有观点基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独创性程度较低的判断,倾向于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不能构成作品,但是可以构成录像制品。
 
    3 能否构成作品应视实际情况而定
 
    研讨会上,也有不少专家学者不排除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可被认定为作品的可能性,“经加工、制作并直播的‘赛事现场画面’属于作品”。有专家认为,虽然机械记录下的体育赛事素材本身不构成作品,而对于素材在导播控制下形成的节目,若其构成表达、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作品。比赛中某些对抗性、技巧性画面的呈现,可能存在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可以作为在认定是否构成作品时的一项考虑因素。
 
    还有专家提出,当前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修改意见稿中,视听作品这一概念一直保持在草案中,说明业内对此概念已达成较普遍的共识。而视听作品对独创性要求不高,从这一角度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虽然有固定的套路,但不能因为套路固定而当然否认其存在创作性,故对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能否构成作品,应视情况而定。
 
    4 注重兜底权利保障
 
    对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问题,有的专家认为现行法律制度虽有不足,但仍可提供解决方法。对于构成作品的,可以用兜底的“其他权利”加以保护,如新浪诉凤凰网一案中,主审法院虽认为凤凰网的涉案转播行为不能以交互式使得用户通过互联网在任意的时间、地点获得,故该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但仍认定新浪网“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即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对于属于录像制品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有专家表示可以从邻接权上的广播组织的转播权入手,不妨通过司法对传统的转播权,以与时俱进的态度对其重新解释。
 
    此外有专家认为,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滥用,但可作为提供底线的保障。专家表示,在对于构成作品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用“其他权利”加以保护的同时,可以在今后的立法修改上用播放权代替广播权,并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提供的是补充保护而非叠加保护。
 
    还有专家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若在著作权法层面不予保护的情况下,是否存在需要保护的利益,能否对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加以保护,有必要加以辨别。(来源:上海法治报——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YY直播被判赔款两千万,游戏直播也会侵犯著作权?
 
    游戏直播或直播游戏,会侵犯游戏作品的著作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YY直播或YY)侵害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
作为国内游戏直播侵权第一案,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
 
    其一,游戏直播行为的法律属性该如何界定?其二,游戏直播何种情形下会侵犯游戏本身的著作权?其三,如果游戏直播行为侵犯游戏作品著作权,那么,侵权人是游戏直播主播?还是直播平台?
 
    网易诉称YY直播侵犯其著作权,YY直播辩称系合理使用
 
    网易公司发现YY直播通过YY游戏直播网站等平台,直播、录播、转播 “梦幻西游2”(涉案电子游戏)游戏内容,经交涉未果,于2014年11月24日提起诉讼。
 
    网易公司诉称,涉案电子游戏属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人物、场景、道具属美术作品,游戏过程中的音乐属音乐作品,游戏的剧情设计、解读说明、活动方案属文字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以类似摄制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窃取其原创成果,损害其合法权利。
 
    YY辩称网易公司非权利人,涉案电子游戏的直播画面是玩家游戏时即时操控所得,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作品类型;且游戏直播是在网络环境下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的方式,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个人合理使用行为。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YY在其网络平台上开设直播窗口、组织主播人员进行涉案电子游戏直播,侵害了网易公司对其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之著作权,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停止侵权具体为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电子游戏《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
 
    游戏直播行为法律性质界定:游戏实录?还是独立作品?
 
    游戏直播行为的表现形式为,一边展示打游戏画面,一边进行语音聊天直播。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游戏直播视频本身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游戏直播过程本身,则是此类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实录。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其中,仅就游戏直播视频中可能使用到的“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来看,有点类似“命题作文”,游戏厂商通过游戏产品或逻辑设计限制了表达的形式或范围,但是,每个玩家在操控游戏过程中所形成的连续的画面,经常是不同的,很容易体现出玩家的独创性元素。
 
    虽然该类作品主要基于游戏厂商提供的游戏而成,接近职务作品,但由于玩家与游戏厂商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该类连续画面认定为“合作作品”比较合适,作品著作权应认定为游戏厂商与玩家共同所有。
 
    这是继上海知产法院MU案后,广州知产法院再次通过判例的形式认定游戏画面属于“类电影”作品。这对于未来游戏的整体保护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1]
 
    游戏直播行为是否属于侵犯游戏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因此,如果游戏直播作品对游戏画面的展示,可以认定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的话,那么,游戏直播对游戏画面的使用行为就属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制度本质在于,新作品创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使用其他作品的部分片段或内容,且这种使用行为本身是善意的,不会侵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
在游戏直播过程中,观看者是对游戏操控行为及解说行为的综合感知,有点类似对赛事直播的观看,感受的是操控者技巧、技能、打法以及游戏主播的语音聊天或解说内容。
 
    对于游戏本身来说,其商业模式或收益来源并非来自作品版权转让或出售,而是销售的道具、游戏时间等。对于游戏直播行为来看,对于游戏最核心的商业模式没有任何消极影响,反而会吸引更多用户或潜在用户投入到游戏中去。
 
    简单说,游戏厂商原本是游戏直播的最大受益者,因为它帮助游戏厂商聚集了一大批忠实用户。因此,游戏直播对游戏画面的使用,是正当、善意和合理的。


[1] 《游戏主播的冬天!未来游戏直播或属于侵权 YY直播侵权被判2000万》
http://tech.sina.com.cn/roll/2017-11-14/doc-ifynrsrf46416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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