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8/1/10 15:29:50】 【浏览次数:1657 次】
                                四川省宝兴县大坪大理石矿与李竞采矿权承包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宝兴大坪矿具备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证照。2009年9月22日,宝兴大坪矿与李竞签订《协议书》,约定:宝兴大坪矿提供合法采矿手续,提供采矿现场和电力设施、公路、炸药库房等基础设施;矿区新增林地、公路合作期满后归宝兴大坪矿所有;李竞向宝兴大坪矿支付固定数额的费用,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自行组织生产、营销的人员,承担工资费用,照章纳税;如宝兴大坪矿违约,应赔偿李竞所有投入的费用。李竞按约提供前期投资并进行开采。宝兴大坪矿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李竞停止生产并退场、返还矿山及相关设备设施。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协议书》系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的合同,应为无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采矿权转让是将采矿权全部权益进行转让,并且要变更采矿权的主体。而《协议书》约定,宝兴大坪矿具备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证照,负责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情况下提供一切合法采矿手续,提供采矿现场和电力设施、公路、炸药库房等基础设施,采矿权的主体不发生变化。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外关系上亦均是以宝兴大坪矿的名义进行。李竞向宝兴大坪矿支付固定数额的费用,自行组织生产、营销人员,承担工资费用,照章纳税;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均符合承包合同的特点,应认定为采矿权承包合同。虽然《协议书》约定李竞的经营期限与宝兴大坪矿现有的采矿许可期限大体一致,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宝兴大坪矿在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协议书》只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约定,不以转让采矿权为合同目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宝兴大坪矿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我国矿产资源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实践中,应区分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和采矿权承包两种流转方式的不同。当事人签订采矿权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放弃对矿山的管理,除收取固定费用或者收益外不再履行作为采矿权人的全部法定义务,亦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应认定为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若当事人签订采矿权承包合同,同意他人与之共同进行采掘活动或者将开采权中所包含的经营管理权属赋予他人,但采矿权的权利主体不发生变更,发包人作为采矿权人不退出矿山管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法确认其效力。
 
    【点评专家】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点评意见】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案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之性质和效力,具体而言即采矿权转让合同与采矿权承包合同之争。学界通常认为采矿权系一种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其因常涉国家战略利益与国计民生而在权利转让方面被苛以较严格的条件与限制,即采矿权的转让除了具备转让与受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外,还需要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以及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更为重要的是倘若采矿权一旦转让,则采矿权的主体必须变更,原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亦将随之转移;而采矿权的承包则与之相异,其实质是采矿权人自由行使其开采权,采矿权人有权同意他人与之共同进行采掘活动或者将其开采权所包含的经营管理权属赋予承包人。此种做法在其性质上并不意味或者等同于采矿权的转让。本案的亮点在于二审法院正确而妥适地区分了承包采矿权与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即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采矿权的权利主体是否变更,若采矿权人放弃享有采矿权的权利亦不履行经营管理义务,将采矿权完全交予承包人的,应认定为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应当对其效力进行否定评价;若采矿权人仅是签订承包合同,并未退出矿山管理,亦继续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只要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对合同效力予以肯认。
 
    合同的性质认定与效力评价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充分理解民法理论、准确适用现有法律法规,将两者完美衔接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应有路径。(摘自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温瑞安武侠小说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温瑞安系“四大名捕”系列武侠小说作者,该系列小说与多位知名武侠作家创作的武侠小说齐名。“诸葛正我”、“无情”、“铁手”、“追命”及“冷血”系贯穿上述系列小说的灵魂人物。2012年10月,玩蟹公司开发的卡牌手机网络游戏《大掌门》上线。温瑞安认为,《大掌门》游戏趁2014年8月由温瑞安作品改编的电影《四大名捕大结局》上映之际,玩蟹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其文学作品中的“诸葛正我”、“无情”、“铁手”、“追命”及“冷血”等人物改编成游戏人物,并作为噱头广为宣传,侵害了其享有的作品改编权,同时对其中四个人物注明为“四大神捕”,构成擅自使用其知名作品特有名称“四大名捕”的行为。故请求判令玩蟹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等。
 
    法院认为:温瑞安享有其创作的“四大名捕”系列小说的著作权。“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是贯穿始终的灵魂人物,涉案五个人物为温瑞安小说中独创性程度较高的组成部分,体现了独创性人物的重要表达。温瑞安对其小说所享有的著作权,亦应体现为对其中独创性表达部分所享有的著作权。结合《大掌门》游戏对涉案五个人物的身份、武功、性格等信息的介绍,以及该游戏出现涉案五个人物的时间,可认定《大掌门》游戏中的“神捕无情”、“神捕铁手”、“神捕追命”、“神捕冷血”及“诸葛先生”五个人物即为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的“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五个人物。玩蟹公司开发经营的《大掌门》游戏,通过游戏界面信息、卡牌人物特征、文字介绍和人物关系,表现了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人物“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的形象,是以卡牌类网络游戏的方式表达了温瑞安小说中的独创性武侠人物。故玩蟹公司的行为,属于对温瑞安作品中独创性人物表达的改编,该行为未经温瑞安许可且用于游戏商业性运营活动,侵害了温瑞安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改编权。玩蟹公司在《大掌门》游戏中仅对四个涉案人物卡牌中标注“四大神捕”,未以显著性字体予以展示,此标注不会使用户将网络游戏误认为“四大名捕”小说。故对温瑞安提出玩蟹公司构成仿冒行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玩蟹公司赔偿温瑞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万元并消除影响。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点评】
 
    改编权所涉及的“改变原作品”仅要求改变原作品中能体现作者创作思想的独创性表达部分。对人物形象的改编亦属于改编权的保护范畴。网络游戏开发经营者未经许可改编小说独创性人物表达,且用于商业运营,应认定为侵犯了小说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改编权。(摘自《2016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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