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释案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8/6/5 9:19:48】 【浏览次数:1703 次】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绍兴地区最早一批集化纤、纺织、经贸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三家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中南方石化年产值20亿余元,纳税近2亿元,曾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由于受行业周期性低谷及互保等影响,2016年上述三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2016年11月1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裁定分别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由于南方石化等三公司单体规模大、债务规模大,难以通过重整方式招募投资人,但具有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产业转型和招商引资的基础。据此,本案采取“破产不停产、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阻却担保链蔓延;后由政府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战略性买家,实现“产能重整”。


   三家企业共接受债权申报54.96亿元,裁定确认30.55亿元,临时确认24.41亿元。其中南方石化接受债权申报18.58亿元,裁定确认9.24亿元,临时确认9.34亿元。鉴于三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债权人高度重合、资产独立、分散以及南方石化“破产不停产”等实际情况,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上,积极扩展债权人会议职能,并确定三家企业“合并开会、分别表决”的方案。2017年1月14日,柯桥法院召开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各项方案。2017年2月23日,柯桥法院宣告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破产。

  2017年3月10日,破产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三家企业 550亩土地、26万平方米厂房及相关石化设备等破产财产以6.88亿余元一次拍卖成交。根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14.74%。破产财产买受人以不低于原工作待遇的方式接受员工,1310余名员工中1100余人留任,一线员工全部安置。本案从宣告破产到拍卖成交,仅用时54天;从立案受理到完成财产分配仅用时10个半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清算程序中保留有效生产力,维持职工就业,实现区域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审理中,通过运用政府的产业和招商政策,利用闲置土地70余亩,增加数亿投入上马年产50万吨FDY差别化纤维项目,并通过托管和委托加工方式,确保“破产不停产”,维持职工就业;资产处置中,通过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将三家企业资产可单独或合并打包,实现资产快速市场化处置和实质性的重整效果。此外,本案也是通过程序集约,以非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的关联企业系列破产清算案件。对于尚未达到法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采取联合管理人履职模式,探索对重大程序性事项尤其是债权人会议进行合并,提高审理效率。(摘自《全国法院审理破产典型案例》)

                 “脉脉”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案【案情】

   微梦公司经营新浪微博,既是社交媒体网络平台,也是向第三方应用软件提供接口的开放平台。二被告经营的脉脉软件是一款移动端的人脉社交应用软件,上线之初因为和新浪微博合作,用户可以通过新浪微博帐号和个人手机号注册登录脉脉软件,用户注册时还要向脉脉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联系人,脉脉根据与微梦公司的合作可以获得新浪微博用户的ID头像、昵称、好友关系、标签、性别等信息。微梦公司后来发现,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中,大量非脉脉用户直接显示有新浪微博用户头像、名称、职业、教育等信息。后双方终止合作,但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删除。微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二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微梦公司为此主张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1000万元经济损失等。

   法院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危害到新浪微博平台用户信息安全,损害了微梦公司的合法竞争利益,对微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二被告发表的网络言论,对微梦公司构成商业诋毁。但微梦公司主张二被告模仿新浪微博加V认证机制及展现方式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余万元等。

【点评】

   大数据时代,合法使用用户信息、注重用户信息保护是衡量经营者行为正当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和目的的重要内容。本案是全国首例社交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判断经营者行为正当性依据的典型案件,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案对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络用户信息的保护作出了如下指引:用户信息获得适当保护是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用户有权在充分表达自由意志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自己的信息或不提供信息,也有权充分了解他人使用自己信息的方式、范围,并对不合理的用户信息使用行为予以拒绝。同时,用户信息是互联网经营者重要的经营资源,如何展现这些用户信息是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保护社交网络平台上的各类用户信息,不仅是互联网经营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维持并提升用户活跃度、保持竞争优势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广大用户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其他经营者在与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开展合作时,不仅要合法获取社交网络平台的用户信息,也应妥善保护并正当使用用户信息。(摘自北京高院《2016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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