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9/11/20 16:12:32】 【浏览次数:1271 次】

北京高院就“百伦”商标权行政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

近日,备受关注的新百伦商标纠纷案有了新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第三人周乐伦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新平衡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865609号“百伦”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得以维持。

此前,新平衡公司在华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周乐伦展开激烈的商标权属争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新百伦公司侵犯了周乐伦的商标专用权,判决新百伦公司赔偿500万元,停止使用“新百伦”商标。

诉争商标由潮阳市工商经济发展总公司鞋帽公司于1994年8月申请注册,1996年8月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诉争商品获准注册后经核准转让给周乐伦。引证商标一为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由新平衡公司于1981年10月提出申请,1983年4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为第749744号“NEW BALANCE”商标,由新平衡公司于1993年11月提出申请,1995年6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新平衡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日期距诉争商标获准注册日已超过五年,且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诉争商标申请及获准注册时存在恶意注册的情形,也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已达到驰名程度。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不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无不当。

“金龟子”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宣判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因艺名“金龟子”被注册为商标而引发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认定“金龟子”系第三人刘纯燕的艺名,其亦享有在先姓名权,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认为,其于2013年8月5日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金龟子”只是第三人刘纯燕在其主持的央视少儿节目中扮演的角色名称,不是其艺名;“金龟子”一词与自然界中昆虫、央视少儿节目中的角色名称、刘纯燕艺名形成三个人所共知的指向关系,并没有形成稳定对应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龟子”既属于刘纯燕在节目中扮演的卡通角色名称,也属于其艺名,“金龟子”在少儿节目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刘纯燕有权主张姓名权;原告在该艺名具有知名度的相关服务上注册诉争商标,损害了刘纯燕对“金龟子”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刘纯燕享有的在先权利。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词条作者诉搜狗侵犯著作权:法院认定百科词条属于作品

因认为搜狗百科中的“仓鼠”词条内容与其在百度百科发布的词条完全一致但未署其名,构成著作权侵权,百度百科词条的贡献者刘某某将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年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百科词条是否属于作品,法院认为不论是创造词条,还是修改词条,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称之为作品。百科词条的编写在体例上往往呈现固定的模板化,如果贡献者仅仅对各种素材进行了搬运和罗列,未进行创作性活动,则该百科词条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作品。结合本案来看,词条“仓鼠亚科”包括文字、图片等元素,根据刘某某的陈述,其对词条的创作是在查阅了若干生物数据库和外国文献关于仓鼠的资料后,在自己理解的基础上进行了编写,该词条可体现出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作品的范畴。

关于百科词条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法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百科词条又具有其自身特点,词条的版本随时处于变化的过程中,在判断某一词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应充分考虑该词条的历史版本以及其他贡献者的创作成果。虽然在刘某某发表之前还存在5个贡献者的历史版本,但是经过比对发现,刘某某的版本并非在上述5个历史版本的基础上进行的加工,而是重新进行创作所形成的作品。比如篇幅大幅度提升,在体系编排上进行了更丰富、细致的分类,在内容上进行了更加详实、具体的描述。综上所述,该词条标注的贡献者是刘某某,在搜狗公司没有相反证据提交的情况下,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刘某某系该词条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关于搜狗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搜狗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其用户发布百科词条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019年2月19日,搜狗百科于收到互联网法院诉讼材料后删除了该词条。刘某某要求搜狗平台将贡献者名字由藤蔓改为本人,已经超出了条例所规定的“通知-删除”的义务。

电视剧《莫斯科行动》因著作权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赔偿百万

2018上映的现代警匪大戏《莫斯科行动》因剧本著作权问题被起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7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剧出品方旗帜(上海)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该公司赔偿原告艾安军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中俄国际列车大劫案事件在上世纪90年代轰动全国,原告艾安军系当年追捕行动的参与者之一,其主张电视剧《莫斯科行动》系根据其编著的《中俄列车大劫案》案件故事改编而成。被告旗帜传媒在应诉时称,《莫》剧是其邀请当时的办案警官程某担任总顾问,以程某的口述作为创作依据,并以他作为电视剧主人公“陈尔力”的原型,且与当年参与办案的警察们进行相关采访综合创作出来的全新电视剧作品。

法院认为,程某的陈述与原告作品表达的内容有许多雷同,其口述属于重复原告作品的内容,不构成新作品。又因程某的陈述不属于向外界首次披露,其对许某陈述的内容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口述作品”。因此,根据程某口述内容创作的电视剧本不能理所当然地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法院认为,被告电视剧本和原告发表的作品具有相同的内部结构、情节搭配,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从整体效果看,被告仍然是对原告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判决以被告电视剧和剧本中对反派人物赵金华的描写和表演举例,认为被告对这一角色的表达显然源于原告作品中描写赵金华抽翡翠牌香烟的情节。人物描述的情节内容也与原告作品中塑造的人物形象吻合,可以看出电视剧本中沿用了原告作品中的桥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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