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中梓副会长赴石台县开展律师行业调研工作
2019年10月26日上午,池州市律协常务副会长、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我所主任黄中梓律师赴石台县进行律师工作调研。
黄中梓副会长与石台县司法局刘振发局长进行了交流。刘局长介绍了石台县律师工作把党建、一村一顾问与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创新一村一法律顾问、一法官、一检察官,共同推进无黑无恶村建设情况。黄中梓主任现场了解了当天涉众案件律师庭审辩护情况,并就当前县域律师业务学习、人才培养和事务所建设等方面问题与石台县司法局领导进行了商讨。结合石台县特点,黄中梓副会长提出了办理破产案件的新思路,并对石台县律师行业的发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调研结束后,黄中梓副会长向石台县司法局及石台县全体律师赠送了由法制出版社出版、黄中梓律师担任编委的《破产重整实务指南》一书,推广了破产实务的最前沿理论与实务成果。
我所黄中梓主任受邀参加“破产法实务研讨会”
10月19日,省律协破产与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及马鞍山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破产法实务研讨会”在马鞍山市举办。研讨会以《九民会议《纪要》》中破产法的新问题解读讨论为主题,邀请了全国知名破产法专家、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陆晓燕主讲。省律协破产与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部分委员、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晓明,市、区(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两级法院部分法官及全省律师40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会议由省律协破产与重组法律专委会主任黄中梓主持。
陆晓燕庭长针对《九民会议《纪要》》中破产法的新问题进行了解读,并分析了会议《纪要》的新精神、新规定,提出了《会议《纪要》》与《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新政策中的融汇贯通适用方式,详细阐述了破产案件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界定。
会议还进行了府院对接机制、重整实务、管理人责任三个破产实务专题交流,省律协破产与重组法律专委会成员分组与陆庭长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
黄中梓主任指出,2019年破产业界五大标志性事件中,《九民会议《纪要》》是唯一尚未正式颁布实施却预示着破产审判实务趋势的重要文件。本次研讨在全国尚属首例,将有力地推动我省破产实务工作。
与会人员纷纷表示此次研讨会的主题顺应了当前的形势发展,希望今后多举办此类型的研讨会。研讨会取得了预期效果。
我所和合肥分所召开月度学习交流会
10月13日下午,我所和合肥分所在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2019年9月份学习交流会,我所、合肥分所全体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辅助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首先对全体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月度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行政部、计财部工作进行评议,随后全体参会人员认真学习了《关于印发<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办案流程规范>的通知》(池司通【2017】56号)和《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试行)》,两名资深律师就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了专题辅导,参会人员就法律意见书格式、工作底稿、提示法律风险、律师声明及风险防范等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交流。
会议最后,还开展了执业纪律教育,参会人员纷纷表示,要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更严格的要求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我所张月芝律师应邀参加案件异地交叉互查工作
根据安徽省委政法委《2019年全省案件评查工作方案》要求,池州、铜陵两市开展案件异地交叉互查。池州市委政法委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10名业务骨干,于2019年11月7日赴铜陵市开展为期二天的案件异地交叉互查工作。根据池州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安排,我所张月芝律师参加了本次活动。在案件互查工作中,张月芝律师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和评查标准,认真查阅案件材料,对评查的结果提出了诸多宝贵意见,得到池州市委政法委、铜陵市委政法委的一致好评。
我所张月芝律师应邀作《<行政诉讼法>略析》讲座
11月11日上午,我所张月芝律师应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邀请,作了题为《<行政诉讼法>略析》讲座。张月芝律师针对《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从行政诉讼的原则、受理范围、诉讼参加人和诉讼程序四个方面,以案释法、由浅入深,多角度,全方位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剖析和讲解。讲座结束后,有关同志表示,通过本次学习,对《行政诉讼法》有了较充分的了解,并对以后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了警示和参考。
我所组织《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意见》 的学习和业务研讨
10月24日和10月27日,黄中梓主任先后组织天贵合肥分所和总所全体律师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结合办理的互联网金融案件以及民间借贷案件展开研讨。通过学习和研讨,大家明确了一个意义,形成了两个共识,提出了三项预防措施。
一、明确了一个意义。《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对于确保扫黑除恶“打准、打狠、打深、打透”,推动专项斗争依法深入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形成了两个共识。一是明确了明确了非法放贷的定罪标准,按《意见》规定,我们理解,非法放贷定罪要具备五大要件。1、“未经批准”。即:以营利为目的,且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放贷行为。2、“经常性”的标准。即:2年内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3、“社会不特定对象”。《意见》第四条对非法放贷行为中“社会不特定对象”这一要件进行了解释,有利于审判部门在司法实践中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4、实际年利率超过36%。《意见》第五条强调应计算实际年利率。5、情节严重。《意见》第二条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是否对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造成严重后果四个维度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 二是明确了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的处理问题。按照《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对于2019年10月21日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规定,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三、提出了三项措施。一是对已办理的互联网金融案件和民间借贷案件进行梳理,进行回头看,查找问题,吸取教训;二是对在办的案件,要依据《意见》加强风险识别,发现有风险的案件要及时向委托人释明法律规定,研究对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规避风险的发生;三是今后办理类似案件,要有风险意识,严格收案制度,强化审批管理,严防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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