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印发意见 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
为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最大限度发挥破产审判制度优势,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2条,分别从”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完善债务人财产接管和调查方式”、“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强化强制措施和打击逃废债力度”五个方面“降本增效”,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意见》的发布,为进一步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促进简化破产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供制度保障。对于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意见》优化了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
《意见》第一部分”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共4条。《意见》该部分主要明确了破产环节中公告、通知的方式以及送达、管辖的程序性问题。对于需要公告的事项,统一确定为法院和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充分发挥了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的枢纽作用,改变了实践中部分法院需要刊报的标准,提高效率的同时也节省了成本。条文中列举的其他方式,如有必要,也可以作为公告的补充方式。对于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和管理人需要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事项,《意见》紧紧围绕降本增效,明确可以采用现代电子化的方式通知或者告知,改变了过去只能通过邮寄纸质文书的方式。针对实践中出现因各种原因无法联系债务人的情况,本次《意见》明确,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事项的情形,法院无法通过邮寄或电子化方式通知,到其住所地也无法通知的,法院可以按照《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法院官网、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通过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从过去的67天缩短为7天,极大的提高了破产案件的受理效率。
二、《意见》完善了债务人财产接管和调查方式
《意见》第二部分“完善债务人财产接管和调查方式”共5条。首先,《意见》赋予了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对破产案件贡献的大小,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该规定通过创建科学激励机制,充分激发管理人的积极性、能动性,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其次,明确了法院可以将内部的“案件管理系统”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用于破产案件,实现了信息的共建互通,改变了过去管理人在接手破产企业后,只能通过债务人陈述、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全国企业工商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检索,不仅效率低且容易遗漏的情况,大大降低破产案件协调处理成本,实现相关信息获取的全面性、精确性、便捷性,提升了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再次,《意见》明确对债务人应当移交拒不移交这一情形可以除以罚款,对解决实践中接管难这一问题具有重大意义。最后,《意见》赋予了管理人解除权,能够有效的督促评估、鉴定、审计等中介机构按期完成相关工作。
三、《意见》提升了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
《意见》第三部分“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共3条。《意见》该部分赋予了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和表决方式的选择权,吸收了破产实践中借助通讯技术召开会议和表决的相关经验。《意见》明确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仅可以采用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通过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以后的债权人会议还可以通过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还可以采用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召开或是表决程序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审理。信息化的进步促进着破产审判的高质量发展,《意见》基本实现了办理破产全程网络化,极大解决了疫情期间债权会议召开难、表决难的问题,保障破产审理工作正常推进。《意见》也推动传统破产审判流程从线下转移到线上,逐步实现破产各环节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使破产审判向网络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在提高司法透明度的同时,也降低了办理破产案件的成本。
四、《意见》构建了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意见》第四部分“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共7条。《意见》该部分确定了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方式的条件及案件类型、采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的审限等内容,赋予了全体债权人缩短债权人会议召开过程中相关期限的权利。管理人在一债会中可一并表决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或有追加分配方案,极大的简化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债权人人数不多的破产案件程序。对破产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将有助于提高破产案件的办理效率。
五、《意见》强化了强制措施和打击逃废债力度
《意见》第五部分“强化强制措施和打击逃废债力度”共3条。《意见》该部分强调了法院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或其他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将妨碍破产案件审理的违法行为作为妨碍司法的行为。另外,《意见》进一步明确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义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行使取回权。《意见》同时强调法院要发挥打击逃废债的职能,对申请破产案件进行甄别,严厉打击“假破产”,恶意逃废债行为。
最高院案例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飞彩色显示系统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827号)
裁判要旨
1、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判断标准应当限定于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范围内,即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破产财产损失时,才可追究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管理人系破产程序中为处理破产事务而临时设立的专门职能机构,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债权人基于管理人履职不当提起诉讼,应当将担任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列为本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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