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称《意见》)。
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方面,《意见》指出,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管,依法健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拨款机制,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金融机构要审慎合规经营,尽职调查、严格把关,严禁要求或接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担保性质文件或者签署担保性质协议。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鼓励债务人、债权人协商处置存量债务,切实防范恶意逃废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完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退出相关政策
2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企业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加快完善应破产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退出配套政策,解决退出难问题,是优化要素配置和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一要完善中小微企业简易注销制度,使中小微企业在开办便利的同时退出也便捷,促进改善市场主体结构,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二要建立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及时将企业破产和退出相关信息列入可公开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完善信用机制建设,促进公平竞争。三要保障破产程序依法规范推进,完善管理人制度,强化管理人依法履职责任,发挥债权人委员会、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协调协商作用,依法保护职工和债权人、投资者等权益,依法打击企业破产或退出中恶意逃废债行为。
十三部门联合发文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为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优化要素配置,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除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外,《意见》指出,要优化破产企业注销和状态变更登记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理;完善资产处置配套机制;加强组织和信息保障。
《意见》要求,支持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账户。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征信信息查询等业务,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
《意见》还要求,加强重整企业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企业重整。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意见》规定,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予以支持配合。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1.将第一条修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2.将第二条修改为:
“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3.将第三条修改为:
“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如无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
2020年12月31日,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召开。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吴东山,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吴胜友,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新当选会长黄中梓为管理人协会揭牌。
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是安徽省第三家破产管理人协会,标志着全市企业破产工作迈上了新台阶,有利于提升破产管理人对的专业化水平,架设了破产管理人与政府部门、人民法院、破产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搭建了破产管理人业务交流平台,是贯彻中央、省市完善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的重大举措,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安徽省第三家成立的破产管理人协会,协会成立后,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作用,强化协会的管理、培训、交流等工作机制,引导管理人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把破产重整工作融入到维护社会稳定、助力经济发展、优化法治环境的大格局中,推进破产案件有序受理和审理,认真办好每一起案件,提高办案绩效,为池州市、安徽、长三角和国家的法治建设、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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