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实务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21/8/24 15:45:09】 【浏览次数:623 次】
 

破产实务

人民法院实施破产法律制度 优化营商环境

20214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0件具有代表性的破产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我国破产制度四个方面的效能,一是促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注重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二是充分保障债权人在重大财产处分中的决策权,提升债权人的程序参与度;三是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保障债权人对管理人的推荐权和更换权;四是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

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立足司法审判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破产案件依法公平高效审理,助力市场主体救治和出清,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人民法院积极实践破产法律制度,优化破产制度运行,注重企业救治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审理形成了一大批具有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典型破产案例。现遴选10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公开发布。这些案例体现了我国破产制度在以下四个方面的效能:

  一是促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注重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在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通过企业营运资产的整体出售,债务人具有经营价值的营业在新设企业中得以存续并继续发展,最大程度维护了企业的营运价值。在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中,法院在综合分析企业价值的基础上,及时裁定由破产清算转入重整,实现了相关主体的利益共赢。

  二是充分保障债权人在重大财产处分中的决策权,提升债权人的程序参与度。在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中,管理人制定了包括资产处置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管理人进一步细化处置规则,并在处分前依法向法院报告,最后顺利完成财产处置。在上海祥发危险品船务储运有限公司重整案中,法院保障债权人参与权,发挥和激励债权人参与重整的能力,实现了良好的重整效果。

  三是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保障债权人对管理人的推荐权和更换权。在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公司重整案、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上海兆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法院坚持债权人意思自治和需求导向,赋予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对管理人的推荐权;探索管理人跨区域执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指定大部分债权人一致推荐的机构担任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尚不具备履职条件的情况下,承认单个债权人有权就管理人履职能力发表意见,并行使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权利。

四是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在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权益未受影响的职工债权人和税款债权人不参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效提升程序效率。在杭州萧山朝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重整案中,创新实践操作模式,此前已投票赞成的债权人在二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不再参与表决,缩短表决时间,降低重整成本。(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个人破产首案在深圳落槌

“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准3年还清债务本金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现实生活中,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可以启动破产程序,如果个人创业欠债无力偿还,该怎么办呢?深圳的梁先生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梁先生2018年开始创业,多种原因使得他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银行催着还贷、各种讨债电话不断,梁先生一家人整日担惊受怕,十分焦虑。今年310日,他依据今年31日开始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

深圳中院近日裁定批准了梁先生的重整计划,并终结了梁先生的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梁先生获准3年还清债务本金,这是我国法院审结的首起个人破产案例。

今年35岁的梁先生原本在深圳市一家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岗位,2018年与朋友共同创业,经营蓝牙耳机业务,由于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债务越背越多。梁先生说:“出现这种逾期状态,都会有第三方电话,都在骚扰你,整个人会有精神压力。”

今年310日,梁先生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梁先生说:“有这样的一个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出来,然后我想对我们这种很有意愿还债的人帮助很大。”

申请个人破产,首先要被认定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徐阳光教授分析说:“在法院主导下,通过破产管理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破产前的交易情况进行调查,识别和判断债务人是否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如果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依法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破产免责。”

法院审理查明,梁先生创业经营期间,分别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进行借贷,形成债务累计约75万元。目前债务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具有较强的偿债意愿,因此法院同意适用重整程序。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分析:“在审理这个案件中,他向我们表达了归还借款本金的意向。我们依照个人破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把这个案件转为一个重整的程序,在3年以内还清所有本金,同时请求对所有的借款利息予以免除。”

依据法院裁定,未来3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需用于偿还债务,同时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债务人将100%清偿所欠本金。如果债务人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徐阳光分析:“即便是获得免责,大家要注意,如果债务人被发现有不诚信的行为,他还可能面临着被撤销免责的后果。严格执行各种程序规则,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不会成为债务人逃废债务的途径,反而是打击逃废债的有力法律武器。”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分析说:“这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第一个依法审结的个人破产案件,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试水。虽然我国破产法中目前还没有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但个人破产纳入到破产法中,已经是必然发展趋势。”

王欣新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营商环境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通过个人破产促进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障生存的机制,可以充分释放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力,排除障碍与顾虑,为人们积极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制度支撑、风险控制和社会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分析:“这个案件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突破,它对下一步修改完善破产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个人破产,在深圳的先行先试,实际上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营商环境以及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有重大的价值和作用。”(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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