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21/8/24 15:45:57】 【浏览次数:635 次】
 

以案释法

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汽车)成立于2002年,主要业务为轻型客车的制造、销售。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和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企业陷入困境。2009年开始停产,诉讼集中爆发,职工大规模上访。至20171月,累计负债27亿元,其中拖欠职工工资、社保1440人,普通债权人130余家,相关执行案件130余件,严重资不抵债。2017113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中顺汽车破产重整案件。
  (二)审理情况
  法院裁定受理后,基于该企业停产时间长、社会稳定压力突出、协调审批事项复杂等现实情况,法院通过“沈阳工业企业依法破产(重整)工作小组”会商后决定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在重整工作中,法院牵头抓总,主导重整程序推进;清算组除管理人基本职责外,侧重解决职工安置、维护稳定,协调、审批,产业政策把握等事务。
  针对企业的困境成因,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中,一方面立足于化解债务问题,保证公平清偿;另一方面着眼于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增强盈利能力。在重整投资人引入过程中,采用市场化招募方式,将引入新能源产业作为目标,指导管理人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招募公告,将符合国家政策支持导向并具有技术创新能力作为核心要件,通过严格的招募遴选程序,从报名的主体中择优选定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沈阳思博智能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威马汽车作为致力于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的企业,给中顺汽车注入活力,构建绿色出行,智慧出行,实现了中顺汽车由传统汽车制造企业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的转型升级。2017630日,债权人会议各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776日,沈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20181月,中顺汽车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报告。
  (三)典型意义
  中顺汽车重整案是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协调机制的优势,以常态化工作平台有针对性指导个案,同步化解困境企业债务和经营问题,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实现振兴的典型案例。中顺汽车案件审理中,充分利用“沈阳工业企业依法破产(重整)工作小组”平台优势,判断企业的救治价值和可能性,把握重整产业发展方向,搭建引资平台,促进项目落地,并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快速完成变更、审批事项,在法院依法完成程序推进工作的基础上,共同实现成功重整,助力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调整。(来源:《全国法院审理破产典型案例》)

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2018)浙0192民初81号,杭州互联网法院]

  【基本案情】

  华泰公司主张道同公司未经其许可在道同公司运营的“第一女性时尚网”中发表华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了华泰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华泰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侵权事实予以取证,并将相关数据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比特币区块链和Factom区块链中形成区块证据链存证,以此向法院请求判令道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电子证据审查标准,数秦公司作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其运营的保全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进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同时,保全网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故确认上述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认定道同公司侵害了华泰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道同公司赔偿华泰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下,电子证据大量涌现,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为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带来了全新的变革,同时也亟待明确电子证据效力认定规则。本案系全国首次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的案件,为该种新型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了审查思路,明确了认定区块链存证效力的相关规则,有助于推动区块链技术与司法深度融合,对完善信息化时代下的网络诉讼规则、促进区块链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专家点评】(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对著作权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为应对频发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电子证据应运而生。“技术问题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采用该技术等手段能够进行存证固定,为认定著作权侵权事实提供有效证据。为此,需要确立相关电子证据的存证取证规则,明确相关电子证据的认定效力。

  作为全国首例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著作权侵权案,本案判决通过审查存证平台的资格、侵权网页取证技术手段可信度和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的完整性,明确了区块链这一新型电子证据的认定效力,并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总结了这类电子证据认定效力的基本规则。人民法院明确利用区块链技术手段存证固定,应重点审核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证据形成的合法性和相关证据的关联性,并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在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环境下,对人民法院如何运用新型电子证据认定侵权事实,如何完善我国电子证据认定规则,如何促进智慧法院建设与区块链技术发展,本案判决都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来源:《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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