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21/8/24 15:47:40】 【浏览次数:673 次】
 

新法解读

《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解读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鲜明特色和突出政治优势,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治党治国的重要方式、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基层思想政治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守正创新发展、构建共同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大格局六个部分。
  《意见》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切实加以推进,思想政治工作有效发挥了统一思想、凝聚共识、鼓舞斗志、团结奋斗的重要作用,全党全社会思想上的团结统一更加巩固,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发生了全局性、根本性的转变。
  《意见》明确,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这一根本任务,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职责使命,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治党治国的重要方式,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提高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意见》指出,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党的建设和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牢牢掌握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强信心、聚民心、暖人心、筑同心。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系统观念,把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提供有力政治和思想保障。坚持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把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广泛覆盖与分类指导结合起来,因地、因人、因事、因时制宜开展工作。坚持守正创新,推进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基层工作创新,使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始终保持生机活力。
  《意见》指出,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治党治国的重要方式。强化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责任清单,明确落实措施和推进步骤。党的基层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章党规要求,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党的各项建设之中。加强党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领导,善于运用思想政治工作和体制制度优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保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意见》指出,要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健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工作体系,增进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和百姓生活。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形势政策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群众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继往开来走好新时代长征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和法理常识,加大党章党规党纪宣传力度。增强忧患意识、发扬斗争精神,广泛开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宣传教育,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斗争经验,以自觉的斗争实践打开新天地、夺取新胜利。
  《意见》指出,要提升基层思想政治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生产经营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企业精神培育、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在思想上解惑、精神上解忧、文化上解渴、心理上解压。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弘扬时代新风和移风易俗行动,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时代农民。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把带头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深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开展模范机关创建活动,开展对党忠诚教育,开展作风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努力建设讲政治、守纪律、负责任、有效率的模范机关。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快构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实施时代新人培育工程,完善青少年理想信念教育齐抓共管机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相关制度,加强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网格化建设,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使思想政治工作真正深入到群众生产和生活中去。加强网络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加强网络传播能力建设,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做好各类群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引领行动,把广大群众团结凝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下。
  《意见》指出,要推动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守正创新发展。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主题宣传、形势宣传、政策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中,落实到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都市类报刊和新媒体等各级各类媒体,不断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深化拓展群众性主题实践,充分利用重要传统节日、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发挥礼仪制度的教化作用,丰富道德实践活动,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更加注重以文化人以文育人,深入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深化时代楷模、道德模范、最美人物、身边好人等学习宣传,持续讲好不同时期英雄模范的感人故事,探索完善先进模范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把榜样力量转化为亿万群众的生动实践。切实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党员联系群众的工作制度,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建立社会思想动态调查与分析研判机制,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         《意见》强调,要构建共同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大格局。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分工负责、全党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思想政治工作大格局。打造专兼结合的工作队伍,配齐配强思想政治工作骨干队伍,充实优化兼职工作队伍,不断壮大志愿服务工作队伍,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全员培训,深化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培养思想政治工作的行家里手。用好各级各类文化设施和阵地,加强各级各类党员教育培训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继续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建设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示范点。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内容全面、指标合理、方法科学的思想政治工作测评体系,将测评结果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把“软指标”变为“硬约束”。(来源:新华网)

《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解读

  在我国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并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重要历史时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负责人就《意见》起草印发和贯彻落实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必须抓好基层治理现代化这项基础性工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视察基层,肯定基层防控和治理的重要作用,为推进新时代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专门对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作出部署。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改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意见》稿。128,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意见》。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是推进新时代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意见》的印发实施,对于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构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理有机统一的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夯实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层基础,巩固和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治理制度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意见》共分为3个板块7个部分:第一板块由导语和第一部分构成,阐述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第二板块由第二至第六部分构成,分别阐述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点任务。第二部分是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制度;第三部分是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第四部分是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第五部分是推进基层法治和德治建设;第六部分是加强基层智慧治理能力建设。第三板块由第七部分构成,突出党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部署,阐述加强党对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领导的有关要求。

  《意见》对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作出了规定。推进新时代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最根本的一条是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一是《意见》明确党对基层治理的领导是新时代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的统领,将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写入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强调必须“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为关键”。二是《意见》将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制度摆在首要位置,要求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基层治理党的领导体制;构建党委领导、党政统筹、简约高效的乡镇(街道)管理体制;完善党建引领的社会参与制度,强调“涉及基层治理重要事项、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按程序决定”;“注重把党组织推荐的优秀人选通过一定程序明确为各类组织负责人,确保依法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各类组织章程”。三是《意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基层治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结合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法治、德治机制建设各自任务,分别明确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实现形式,强调“加强乡镇(街道)()委对基层政权建设的领导”,“坚持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制度”,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全面落实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资格联审机制,“提升基层党员、干部法治素养”,“加强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意见》围绕“打造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基层治理共同体”的总体要求,对如何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和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作出了系统部署。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意见》提出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对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方面,《意见》提出要增强乡镇(街道)行政执行、为民服务、议事协商、应急管理、平安建设能力,强调“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强化其对涉及本区域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的参与权和建议权”,“确保管理服务有效覆盖常住人口”,切实解决基层行政执法中“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问题。在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方面,《意见》紧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重要指示精神,对组织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提出了制度性、规范性、程序性要求,强调“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完善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等。在加强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建设方面,强调“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

  《意见》还对提高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基层治理中的应急管理能力,网格化管理和信息化服务方面,减轻基层负担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来源:人民日报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89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窝藏、包庇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有关司法认定问题予以明确。依照《解释》规定,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解释》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为其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提供金钱等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解释》特别指出,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在明确包庇罪入罪标准时,《解释》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将包庇行为的具体手段细化为三种情形:一是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即实践中常见的“顶包”。二是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三是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并综合考虑被窝藏、包庇的人的犯罪性质、罪行轻重、人身危险性及窝藏、包庇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等各方面因素,《解释》明确了窝藏、包庇罪“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即

➤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

《解释》还对窝藏、包庇罪中“明知”以及罪数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其中明确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03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202012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81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长安网)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通知的形式联合印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并从202171日起在全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实施。《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常见犯罪的量刑,将23种常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纳入规范范围,同时规范罚金、缓刑的适用。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标准尺度,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行工作取得实效;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按照规范、实用、符合司法实际的原则要求,共同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确保量刑指导意见正确实施;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全面深入组织实施,规范常见犯罪的量刑,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穿到量刑的各环节和全过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切实提高规范量刑建议、规范量刑的能力和水平,促进量刑规范化、量刑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解读

  6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姜国利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会议。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仍居高位,在一些大中城市,此类案件发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甚至达到50%;电信网络诈骗大要案件频发,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巨大。仅去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即达353.7亿元。”李睿懿在发布会上指出。

  201612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四年来,全国公检法机关适用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意见一》侦查、起诉、审判了一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95%以上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于有效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意见二》共十七条,在《意见一》的基础上,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涉及手机卡、信用卡犯罪等关联犯罪,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定。

  《意见二》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据统计,目前境外窝点作案已超过六成。在《意见一》规定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的基础上,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特点,《意见二》专门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要错以为境外是法外之地、打击盲区,不要误以为境外作案就可以湮灭证据,能钻法律空子,这都纯属幻想。”李睿懿在发布会上正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

  《意见二》明确了非法交易手机卡、信用卡“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意见二》又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二》完善了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呈现链条化、产业化趋势,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意见二》将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机卡、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等,微信、QQ等即时通讯信息的发送地、到达地等,“猫池”等网络硬件设备的流转地等,均纳入管辖范围,继续坚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大管辖”原则。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跨地域性特征,《意见二》规定,办案地公安机关可通过信息化系统调取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调取人员、调取形式、调取程序进行了相应的严格规范,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同时解决传统的异地调取证据材料耗时长、效率低的问题。

  据悉,在《意见一》规定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财产刑处罚力度的基础上,《意见二》还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确保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李睿懿表示。(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解读

6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首部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将于202181日起施行。

  《规则》的制定印发,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成果,是构建完善“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的关键举措。《规则》首次构建了涵盖各审判领域、覆盖诉讼全流程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全面总结体现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领域探索成果,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互联网时代司法新需求,对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增强人民群众诉讼便利,提升审判质量效率,推动司法审判模式划时代变革具有重大意义。

  《规则》共三十九条,内容涵盖了在线诉讼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从起诉立案到宣判执行等主要诉讼环节在线程序规则,为各方诉讼主体参与在线诉讼提供明确的程序指引。《规则》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色和亮点。

  一是首次确立了在线诉讼的基本原则。《规则》首次提出,在线诉讼应当坚持“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权利保障”“便民利民”“安全可靠”五个基本原则,明确了在线诉讼的价值取向和基本特征。根据基本原则的要求,《规则》明确了在线诉讼的适用案件范围,包括各类民事、行政、特别程序和执行案件,对于刑事速裁程序和减刑假释案件等也可以在部分环节适用在线诉讼。同时,《规则》要求,在线诉讼适用以当事人同意、案件适宜在线办理、诉讼主体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为基本条件,充分尊重当事人审理方式选择权,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

  二是明确了电子化材料的效力和审核规则。《规则》坚持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明确了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效力,对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必再提交原件,有效丰富了当事提交人诉讼材料的方式,有助于提升诉讼便利,降低诉讼成本。《规则》针对电子化材料形式真实性审查和内容真实性认定,分别明确不同的审核规则和要求,促进防范化解诉讼风险,保障在线诉讼合法规范有序。

  三是确定了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规则》根据区块链技术的特点,确认了区块链存储数据具有推定上链后未经篡改的效力,并分别明确了上链后数据真实性和上链前数据真实性的审查认定规则,首次对区块链存储数据的真实性认定作出规则指引,这将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数据“存证难”“认证难”的困境,提升人民法院证据认定效率,推动完善互联网时代新型证据规则体系。

  四是系统建立了在线庭审规范。《规则》对在线庭审规则作出全面系统规定,明确了在线庭审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庭审方式,建立了线上线下庭审转换机制,并对在线庭审环境、在线庭审纪律、在线庭审公开、证人在线出庭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保障在线庭审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五是确认了非同步审理机制效力。为进一步增强诉讼便利,《规则》允许各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以非同步方式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等诉讼活动。同时,《规则》针对非同步庭审作出专门规定,严格限定适用范围、条件和方式,将其作为一种特定条件下的特殊庭审形式,而并非在线庭审的常态。

  六是细化完善了电子送达规则。《规则》全面规定了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内容范围、手段方式和生效标准,确立了“默示同意规则”,将“同意”形式扩展至事前的约定、事中的行为和事后的认可,推动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规则》明确了电子送达“到达生效”和“知悉生效”两种生效标准,有效兼顾送达的准确性和效率性,促进审判提速增效。

  此外,《规则》还对身份认证、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应诉、电子笔录、电子卷宗、在线执行以及刑事案件在线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

  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发布了以“互联网司法建设”为主题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一)》,集中展现了12家地方法院推进互联网司法工作的探索创新和经验成效,为各地法院深化互联网司法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解读

710日,《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向社会公布。该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近日共同印发,旨在建立健全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意见要求,对于四类情形应当进行家庭教育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意见,必要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四类情形包括: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的;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

意见强调,对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监护教育不当或失管失教问题,尚未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或遭受侵害后果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特别是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家庭,如离异和重组家庭、父母长期分离家庭、收养家庭、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强制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残疾人家庭、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等,更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提出指导需求的,应予支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地区,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城乡接合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等重点地区要结合办案广泛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意见明确,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帮助强化监护意识、引导改变不当教育方式、指导重塑良好家庭关系等方面。(来源: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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