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21/10/29 9:41:26】 【浏览次数:669 次】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强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意见》指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依法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生态文明司法保护。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区域执法司法协作,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深化国际司法合作,坚决维护司法主权、捍卫国家利益。

近年来,为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检党组提出鲜明的司法政策: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同时提出,检察机关要做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老娘舅”:为守法经营而管、为健康发展而究。

2020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20213月,最高检决定扩大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范围,部署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市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来源:中国长安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

经党中央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920日发布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

《条例》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287条,与监察法各章相对应。《条例》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条例》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规定,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这101个罪名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有利于教育警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敬畏纪法、尊崇纪法,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条例》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进一步明晰监察职责边界和措施使用规范,推进监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紧盯监察措施使用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对15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条件、工作要求、文书手续以及告知义务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并对监察证据种类、证据审查、证据规则等作了规定,确保监察机关依法正确采取措施。

《条例》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7个具体环节,在各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同时,强调监察机关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处置执行等重要事项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采取监察措施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条例》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的坚定决心,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来源:新华社)

《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解读

9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注重强基导向的具体实践,也是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阶段性成果。

《意见》的制定出台,在我国人民法庭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划时代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意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三个便于”。创造高品质生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是党中央在新发展阶段作出的战略部署。《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求深刻把握人民法庭处于服务群众、解决纠纷第一线与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辩证统一关系,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始终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原则,不断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和时代价值。

  第二,《意见》服务重大发展战略,坚持“三个服务”。人民法庭工作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主动融入和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立足自身优势,找准精准发力的切入点、结合点。《意见》要求始终坚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主动回应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要。坚持“三个服务”,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呼唤,也是新时代人民法庭自身优势的凸显。

  第三,《意见》遵循客观发展规律,坚持“三个优化”。人民法庭的优势在基层,生命力也在基层,必须突出抓基层、强基础、固基本的工作导向,始终遵循人民法庭发展规律。《意见》要求综合考虑城乡差异,优化法庭布局、优化队伍结构、优化专业化建设,实现人民法庭更好服务乡村振兴和辖区基层治理需要。

《意见》共35条,以“三个便于”“三个服务”“三个优化”的工作原则为引领,主要包括七大方面内容:

  第一,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总体部署,这是新发展阶段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使命,也是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契机。《意见》立足人民法庭法定职责,从服务乡村产业振兴、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文明进步、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等四方面作出规定,对“三农”、粮食安全战略、种业安全、“三权分置”等问题作出具体回应。

  第二,积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人民法庭制度起源于土地革命时期,组织体系覆盖整个基层社会,是司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前沿,在全世界司法制度中独树一帜。《意见》从推动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明确参与基层治理途径、加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完善相关纠纷审理规则等五方面作出规范。提出要推动建立以人民法庭为重要支点的基层社会法治体系,推动人民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立足人民法庭法定职责,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第三,积极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在司法领域就是要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新期待。《意见》从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提升一站式诉讼服务能力、完善直接立案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推动解决送达难、推进直接执行机制等六方面作出规范,对新时代人民群众期盼解决的问题作出回应。

  第四,深化人员管理机制改革。2020年,全国人民法庭办理了基层法院四分之一的案件,法官人均办案232件。此外,人民法庭还承担参与社会治理、推进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任务,人力资源紧张是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意见》立足于加强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从完善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探索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干部锻炼培养机制、落实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和保障制度、加强履职保障等五方面作出规范,提出要优化审判权运行机制,加强制约监督,提高审判效率;坚持以案定员、以任务定员,结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推动人员编制向案件数量多、基层治理任务重的人民法庭倾斜;推动人民法庭庭长轮岗交流机制,探索建立基层法院院领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具有人民法庭庭长任职经历的人员中选配、员额法官从具有3年以上人民法庭工作经历的法官助理中优先选任的工作机制。

  第五,建立健全人民法庭工作考核机制。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重大变化,承担审判职能的同时,还要参与基层治理、服务乡村振兴。要建立健全符合人民法庭工作规律的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意见》从完善考核内容、优化考核指标两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建立与执法办案和参与社会治理职责相适应的法庭考评体系,适当增加诉源治理、诉前调解考核权重,重点考核“化解矛盾”的质量与效果。鼓励基层法院先行先试,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第六,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保障。《意见》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安保工作、完善经费保障制度、加强购买社会化服务的规模化和规范化、加强人民法庭“两个平台”建设等五方面作出规范。要求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科学论证、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的原则,合理安排年度建设计划,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实现人民法庭办公办案和辅助用房得到充分保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得到显著加强,业务装备配备水平得到较大提升,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网上开庭等信息化设施设备配备齐全,信息化建设应用效果进一步强化,人民法庭外观标识完全统一,人民法庭工作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第七,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组织领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推进人民法庭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把党建引领贯穿人民法庭工作全过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向基层延伸,完善人民法庭内部管理和日常监督制度,确保公正廉洁司法。要加强汇报协调,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辖区党委政府支持,定期或者不定期就人民法庭工作向当地党委作专题汇报,推动把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作为强基导向、乡村振兴、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总体工作格局。要健全工作机制,探索地方三级人民法院院长抓人民法庭工作的组织领导思路,切实把人民法庭工作当作“一把手”工程,将法院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基础,高中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确定1-2个人民法庭作为联系点,加强调研,解决问题。

  为了便于大家更为全面、直观、生动地了解人民法庭建设实践情况,本次发布会还将同步发布16个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加强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是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迈入新阶段、踏上新征程,我们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注重强基导向,为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基层司法能力不断提升作出更大贡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解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在总结提炼近年来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实践成果基础上,对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向基层延伸、向社会延伸、向网上延伸、向重点行业领域延伸,健全预防在先、分层递进、专群结合、衔接配套、全面覆盖、线上线下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作出部署,促进矛盾纠纷村村可解、多元化解、一网通调。
  《实施意见》要求完善人民法院源头化解纠纷工作格局,建立分类分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路径,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构建以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为主体,群众广泛参与的基层解纷服务体系,及时就地预防化解纠纷,就近或者上门提供诉讼服务,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解决纠纷。
  《实施意见》强调健全人民法院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人员纳入特邀调解名册,为群众提供“菜单式”解纷服务。要求建立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和惩治机制,完善诚信诉讼保障机制,加强对司法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指导和效果评估,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产生,减少衍生诉讼案件发生。
 此外,《实施意见》还对金融、劳动争议、婚恋家庭、知识产权、互联网纠纷等重点领域源头化解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实现法律正确统一适用,9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试点法院将根据《授权决定》和《试点实施办法》,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试点实施办法》共23条,明确了改革试点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试点范围和期限及配套保障举措等内容,是开展试点工作的具体依据,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二是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试点实施办法》合理调整了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根据案件可能受地方因素影响程度,明确了对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四类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三是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试点实施办法》完善了“特殊类型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明确了提级管辖的启动主体、程序机制、审理期限、处理方式等内容,推动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充分发挥较高层级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打破“诉讼主客场”方面的职能作用。

  四是改革再审程序。《试点实施办法》完善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和情形,建立了将申请再审案件交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机制,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提审的情形,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等案件。

  五是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的程序要求和审核机制,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跨审判机构的合议庭组成机制和专业法官会议机制,推动解决跨部门法律适用分歧或跨领域重大法律适用问题,优化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方式,推动形成适合最高审判机关职能定位和案件特点的庭审模式。

  此外,《试点实施办法》还就试点工作的范围、期限、组织实施及配套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规定,积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编制、员额配备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确保司法资源配置与各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相匹配。(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解读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

  意见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严肃惩治行贿,还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要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物。要充分研判使用办案措施的后果,将采取措施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意见强调,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化法治化。通过发布指导性文件或者案例等方式,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做好同类案件的平衡。纪检监察机关要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要加大查处行贿的宣传力度,通报曝光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彰显对贿赂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医院保安员数量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3‰的标准配备,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保安员数量。

意见旨在进一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为医患双方营造良好诊疗环境。此项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推动医院安保组织更加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更加规范,风险预警机制更加高效,应急处置机制更加完善,逐步构建系统、科学、高效、智慧的高水平医院安全防范体系。

意见明确,医院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完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电子巡查系统,并实现系统间互联互通。

同时,意见强调,医院要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医患沟通,进一步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力争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在建立完善高风险就诊人员信息共享、预警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高风险就诊人员信息、涉医110警情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等数据信息。医院要落实实名制预约诊疗,建立高风险人员预警提醒机制。

此外,意见要求,各地要深化警医合作,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做好对各类涉医安全信息的收集掌握、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线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本地涉医突发事件处理流程,特别是明确现场处置、医疗救治、舆情应对、维护稳定等方面工作要求。(来源: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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