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1+1》:李曙光谈个人破产首例的背后
李曙光,江西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立法起草小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理事,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终身外籍会员。
节目内容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产生。呼某被裁定破产后,即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在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将免去剩余的百万元债务。个人破产制度旨在让“诚实而不幸”的人获得新生,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必然会影响债权人权益,但债务人破产也是债权人必然要面临的风险之一。
这起案件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比如说很多人都关注个人破产以后还需要还债吗?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如果”老赖“去申请怎么办?这个制度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是否矛盾?这个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制度等等。
对此,节目中连线了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
专家解读
主持人:李教授您怎么看,有些人觉得是不是个人破产清算以后就意味着不用还钱了。
李曙光:我国2006年颁布了《企业破产法》,但一直没有个人破产法,现在深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先行在地方进行试点。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可以让那些因为经营亏损或失业等原因还不起债的人,有了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但是个人破产制度也有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必须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或者说“诚实而值得同情”的债务人。他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不起钱,硬逼着他,一辈子也还不了。而如果一个人老是债务缠身,一辈子有人追债,那么他之后的生活基本上是没有希望的。我国有很多这样的人,而在很多国家,给了这些人一个出路,这个出路就是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当然,还需要让他有一定的考察期。按照深圳的规定是3~5年,考察期内如果还不了,那以后就可以不用还了。但是考察期对个人的消费行为,财产分配等都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说在考察期内,不能够去进行高消费,有的地方规定不能坐飞机,不能坐高铁。深圳规定是可以坐飞机,但不能坐头等舱,可以坐高铁,不能坐一等座。另外还不能再去进行投资,也不能够商业借贷,只能在个人借贷的上限只有1000元。另外还不能到高档场所消费场所去进行消费,也不能够买房子、汽车等等。经过这样一个过程以后,就把所有的债务给免掉,让债务人有了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
主持人:李教授,如果我们站在债权人的角度来说,有了这样一个救济债务人的法律规定的话,对债权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李曙光:其实债权人借贷的时候,就应该考察债务人的信用,自己据此判断其有无偿付能力。而且一个人还不起债,是很多不同原因的,比如说刚才讲到的失业、生病和消费过度等等原因。而还不起债这个现象是早就存在的,跟有无个人破产法没有关系,这个制度的设立只是帮助债权人去了解这个事情,因为如果真的还不起钱,逼他还也没有用。
主持人:您说“诚实而不幸”我们该如何考察呢?的确,“不幸”我们很容易看到,但是诚实不诚实要怎么考察出来呢?
李曙光:在个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上报全部的财产,财产申报过程是一个很密集的程序,包括法院管理人、专门专业人员、律师、会计事务所这些专业人员都会参与其中。另外,还有债权人去全面考察债务人能不能还得起这笔钱。通过密集的曝光,可以聚焦到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而且,任何财产,包括银行账户、不动产、住房、生活用品的信息,全部都要申报。
主持人:李教授,如果我们过了考察期,3年到5年之后,债务人有能力挣钱了,这个时候还要不要再去还以前的欠下来的钱呢?
李曙光:如果是已经经过了破产的考察期,而且已经免责的话就不用再还了,这个说法完全没问题。如果经过了3年到5年的受限制且低消费的生活,到时法院根据表现,可以把债务进行豁免。
主持人:其实人们最大的一个担心,就是这些诚实和不幸的债务人怎么和”老赖“区分?
李曙光:实际上,现在中国有1000多万”老赖“,或者说欠债还不起的人。这里面有相当一部分是“诚实而不幸”的,是因为生活的各种原因而造成的不能还债。所以不能把他们都看成是想逃废债的,或者欺诈破产的。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比较老实的人。当然法院就要进行审查,这个审查是严格且有门槛的,他所有的资产账户信息都是要申报的,如果隐藏了或者转移了资产,就不能够申请个人破产,或者法院会驳回破产申请。
主持人:李教授您看现在深圳是在进行试点,在试点的过程中因为这三类案件从重整、和解、清算都出现了首例的判决。在接下去的过程中,咱们先不说全国,就说深圳接下去应当要注意或避免一些什么样的情况呢?
李曙光:深圳是地方上在试行,全国还有一些其他地方也在试行个人债务的清理,我们希望这个制度可以变成全国性的制度。如果地方进行操作,制度还是很受局限的。我们希望修改破产法,把个人破产纳入其中。目前深圳已经有800多人申请个人破产。在深圳试行的过程当中,也出现了很多各种各样的情况,包括债务人如何申报?法院如何准备进行信息公开信息披露?怎么让债务人真正的判定是不是一个诚实和值得同情的债务人?这些都是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的,司法程序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最好是能够把个人破产制度纳入到全国性的法律体系里来进一步推动。
主持人:李教授您研究了很久的个人破产的制度了,但是真正的推行当前还只是深圳在进行试点。为什么我们的个人破产要晚于企业破产的?
李曙光:当然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是从个人破产开始,再有企业破产;先有个人信用,再有企业信用、商业信用和社会信用。个人信用和个人破产是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市场交易基础。我们中国2006年先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当时就想过纳入个人破产,但是当时时机不成熟,没有个人征信制度,金融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还不完善。而且当时很多人的消费行为是用现金交易,所以对于资产的寻找相对比较困难。但是现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时代这都容易多了,而且我们也有建立了个人征信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于真正的欺诈性破产、转移资产、隐匿资产的,我们现在手段和各方面的配套制度可以识别和应对。
主持人:李教授您觉得很多国家个人破产清算制度实行多年的经验,对我们来说有什么是可以借鉴的?
李曙光:首先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可以给那些没有希望的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一般经过3~5年的考察期,其债务就豁免了,这样的制度肯定就可以让他的生活更有希望。第二,这个制度是希望社会市场经济的各种要素可以进一步成熟和完善。第三是要规范债权人的行为,对那些没有信用的人,不要乱借钱。我们要每一个人自负其责,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都要自负其责,才能在社会上建立一个稳定的预期,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主持人:在中国的这种传统里面就是”父债子还“的观念,那这种法律制度,未来如果变成全国法律的话,有没有可能对这种观念存在冲击?
李曙光:那肯定是这样的,因为我们强调个人破产就是强调个人一定要自负其责,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要负法律责任。当然亲人愿意替你负责是另外一回事。但是从法律本身来说,每一个人是要自己担负自己应该担负的责任。(来源:《破产法快讯》)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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