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21/11/25 15:28:43】 【浏览次数:615 次】
 

江山三星铜材线缆有限公司等五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实质合并;核心资产重整;清算资产剥离

【基本案情】

江山三星铜材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浙江星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山市星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江山市星安铜业有限公司、江山市星翔电工器材料有限公司等五公司(以下简称三星系公司)系江山市知名企业,其所有的“三星虎”商标系浙江省著名商标,三星虎牌漆包铜圆线被认定为“衢州名牌产品”、“浙江名牌产品”。近年来,受经济下行、跨行业投资及深陷担保链危机的影响,公司流动资金严重不足,无力清偿到期债务。20164月,三星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向江山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江山法院先后受理五家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为联合管理人。

【审理情况】

因五家公司在财务、资产、负债、组织机构及人员等方面存在严重混同,经向已知债权人发送合并重整征求意见函和公开听证程序,最终适用实质合并原则裁定对上述五公司进行合并重整。经统计,申报债权达5.35亿元,债权人150多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63日召开,完成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选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议程,并表决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债权人会议邮寄和书面表决方案》等三个工作方案。

同年1216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共分5组进行表决,其中职工组、税收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当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担保债权组因大多是金融机构,需请示上级行等待答复,故申请延期表决。为确保战略投资人在春节前能顺利接盘,江山法院在会后指导管理人积极主动与担保债权人协商,通过有效沟通及时促成表决。最终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助下,该组债权人在会后两周内即完成了全部表决并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最终管理人以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为由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同年1230日,江山法院裁定批准三星系公司破产重整案的重整计划。同日,投资者出资8550万元的收购合同正式签订。201715日,重整企业与投资者顺利完成交接工作,三星系公司破产重整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核心资产重整、清算资产剥离模式盘活破产工业企业的典型案例。三星系公司中只有“三星”和“星翔”两家公司仍在生产营利,且该两家公司经过多年经营,积累了较好的口碑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其主要客户资源和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均保存完整,即便在当前经济下行的环境中,还是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鉴于此,本案以优化重整企业资源,盘活生产要素为目标,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重整上述两家企业仍具活力的主营业务,同时剥离劣质资产,将两家公司的非重整资产并入其他三家公司的资产,一并作为清算资产进行剥离,达到市场出清、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破产清偿率的效果,同时

也较好地发挥了重整制度的拯救功能。

(来源:《浙江高院发布十大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9年,被执行人甲公司为阻却人民法院对其名下房产的强制执行,冒用自然人艾某某等63人身份,以案外购房人名义,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致使该院作出部分错误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后在关联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该虚假诉讼行为被人民法院查实。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对甲公司名下相应房屋继续执行;两级法院对甲公司处以每案100万元、共计6300万元罚款,相关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阻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房产,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虚构购房事实,冒用艾某某等 63人名义提出执行异议,案涉房屋相关执行异议均为虚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排除执行的条件在本案中并不具备,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判决继续执行,并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冒用他人名义提出虚假的执行异议申请,进而引发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因案外人名义系虚假冒用,并无真实执行异议人,故不存在被执行人与执行异议人恶意串通的可能。被执行人单方冒用他人名义提出虚假执行异议申请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在一审法院依据被冒名案外人提出的虚假执行异议申请,先后作出支持其虚假执行异议的错误裁判后,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确属被执行人提起的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实质性处理,直接判决支持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向人民法院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但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虚假付款付费单据,并虚构案件事实,冒用案外人名义提起虚假的执行异议,进行虚假诉讼,试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应当依法予以制裁。当事人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逃避执行的,社会影响更为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来源:《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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