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22/1/25 10:57:43】 【浏览次数:555 次】
 

随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在涉企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适用企业合规推动当地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专项合规整改第三方监督评估安全生产

【要旨】

针对涉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漏洞,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社会调查,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合规建设。检察机关委托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等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安全生产协会,共同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指导涉案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结合履行合规计划,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检察机关对合规考察结果认真审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确保合规整改效果,推动当地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一、基本案情

湖北省随州市Z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系当地重点引进的外资在华食品加工企业,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分别系该公司行政总监、安环部责任人、行政部负责人。

2020415日,Z公司与随州市高新区某保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签订污水沟清理协议,将食品厂洗衣房至污水站下水道、污水沟内垃圾、污泥的清理工作交由曹某某承包。2020423日,曹某某与其同事刘某某违规进入未将盖板挖开的污水沟内作业时,有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溢出,导致二人与前来救助的吴某某先后中毒身亡。随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后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曹某某作为清污工程的承包方,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情况下,违规从事污水沟清淤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作为Z公司分管和负责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在与曹某某签订合同以及曹某某实施清污工程期间把关不严,未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案发后,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Z公司分别对曹某某等三人的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2021122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以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审查启动企业合规考察。曾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康某某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企业人员在生产经营履职过程中的过失犯罪,同时反映出涉案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事故报告认定被害人曹某某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结合三名犯罪嫌疑人的相应管理职责,应当属于次要责任。三人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减轻处罚。Z公司系外资在华企业,是当地引进的重点企业,每年依法纳税,并解决2500余人的就业问题,对当地经济助力很大。且Z公司所属集团正在积极准备上市,如果公司管理人员被判刑,对公司发展将造成较大影响。20215月,检察机关征询Z公司意见后,Z公司提交了开展企业合规的申请书、书面合规承诺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纳税就业、社会贡献度等证明材料,检察机关经审查对Z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

二是精心组织第三方监督评估。检察机关委托当地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等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安全生产协会,共同组成了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第三方组织指导涉案企业结合事故调查报告和整改要求,按照合规管理体系的标准格式制定、完善合规计划;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负责人、企业部门全覆盖的合规组织架构;健全企业经营管理需接受合规审查和评估的审查监督、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排查机制,从制度上预防安全事故再发生,初步形成安全生产领域“合规模板”。Z公司在合规监管过程中积极整改并向第三方组织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20218月,第三方组织对Z公司合规整改及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报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审核,Z公司通过企业合规考察。

三是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收到评估报告和审核意见后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代表、工商联代表以及第三方组织代表参加听证,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康某某等三人作不起诉处理。2021824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Z公司通过开展合规建设,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生产经营、安全防范、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明显增强,生产效益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在涉企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适用企业合规,推动当地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检察机关为遏制本地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势头,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教育警示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积极稳妥选择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涉企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具有不同于涉企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特点,检察机关需要更加深入细致开展社会调查,对涉企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合规整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切实防止“边整改”“边违规”。

2.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试点中注意“因罪施救”“因案明规”。在合规整改期间,检察机关针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特点,建议第三方组织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企业合规整改措施落实落细。同时,第三方组织还根据检察机关建议,要求企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排查和专项检查,组织作业人员学习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施工承包方安全资质审查,配备生产作业防护设备,聘请专家对企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涉案企业通过合规整改,提高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事故防范能力,有效防止再次发生危害生产安全违法行为。

3.检察机关积极适用第三方机制,确保监督评估的专业性。本案中,检察机关紧密结合涉企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特点,有针对性加强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沟通协调,由安全生产领域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行业协会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担任牵头人,提升监督评估专业性。第三方组织围绕本案中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重要因素,如未认真核验承包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配备等情况,未及时发现承包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到位等问题,指导涉案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结合履行合规计划,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细致排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合规整改取得实效。(来源:最高

检印发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广西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及53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

  【基本案情】成立于2003 年的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正菱集团)是广西第一家集汽车、发动机、机床三大主机制造于一体的民营企业,第一家拥有从旋窑水泥、商用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到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产业链的民营企业,也是一家能够提供担保、金融服务的跨区域发展、多元化经营的综合性大型民营企业,曾两度入选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然而,由于经营扩张过快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经营亏损,以2014528日柳州市公安局宣布对正菱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为标志,开始爆发严重债务危机。正菱集团与53家关联公司陷入大量诉讼纠纷,涉债总额超过380亿元,诉讼纠纷除了广西,还涉及江苏、福建、湖南等全国多个地区。由于诉讼纠纷,导致其资产全部被查封,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解决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柳州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但未取得预期效果。2018年,由于各方强烈要求,柳州市委、市政府建议由高级法院受理本案以便在全区范围内统筹协调、整体把控,债务人与其债权人也达成共识请求由高级法院受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遂以该案属于全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裁定予以受理。

  【裁判结果】201812月,广西高院裁定确认管理人将广西金融投资集团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确认为本案重整投资人程序合法。投资人共计投入36亿元用以清偿本案各类债务和费用,实现了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建设工程债权、职工劳动债权、税收债权以及1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清偿率100%20191月,广西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该司法重整案圆满审结。

  【典型意义】正菱集团及53家关联企业司法重整案,是全国首例由高级法院受理的54名关联债务人实质合并重整案件。广西高院仅用时6个多月,实现债权人会议高票赞成通过了相关重整计划草案。目前,管理人已与投资方完成资产交接,投资方已按重整计划草案约定时间支付了投资款。该案成功化解债务总额超过380亿元,涉及不含劳动债权的债权人多达2039人,盘活破产企业资产价值约150亿元,化解诉讼案件约 470件,涉案金额约77亿元。取得了四方面突出成效:一是涉案 26家金融机构债权全额或高额清偿,维护了地区金融安全;二是税务债权全额清偿,确保了国家税收和税源稳定;三是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保障了职工基本生存权,同时10万元以下债权全额清偿,确保了1922笔普通债权中每个债权人都有收获;四是解决执行案件2300余件,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新路径;。

  该案的典型意义有三:第一,充分保障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公平保障更多债权人利益,在保障抵押担保债权人权益前提下,以12亿元重整资金专门解决非担保债权,使得破产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建设工程债权、职工劳动债权、税收债权以及1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人均得到全额清偿。第二,高质量审结、高效实践了多个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的模式。为利于整合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关联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均向法院明确表示合并受理符合债权人整体利益并书面请求合并受理,广西高院将54名债务人实质合并重整,仅用6个多月彻底解决了困扰五年多的社会问题,是实质合并重整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好的标杆示范意义。第三,盘活生产型企业和土地类资产,助力地方经济增长。对具备基本盘活条件的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维修、升级改造等方式增加资产储备价值,引入战略投资者从根本“救活”企业。截至202012月,企业经营实现收入61550万元。对重整项目资产中的土地类资产,积极引进国内知名房地产企业,打造品质楼盘,促成项目落地。同时积极配合政府对老旧城区的城市更新规划,改善地块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打造城市新风貌。

  【案件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破1

(来源: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 上一篇: 新法解读
  • 下一篇: 破产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