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22/3/21 15:32:57】 【浏览次数:437 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211日起施行。

《规则》作为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又一个具有标志意义的司法解释,对于完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体系,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具有里程碑意义。

截至20211231日,人民法院累计在线调解案件2437万件,调解量年均增长率达85.6%2021年在线调解案件量突破1000万件,诉前调解成功案件604.55万件,在线音视频调解量占比从2018年的0.17%提高到现在的27.45%。现在,6.1万家调解组织和25.4万名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工作,平均每个工作日有4.3万件纠纷在平台进行调解,每分钟就有50件成功化解在诉前。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已经成为联动力量最多、覆盖范围最广、调解资源最丰富、诉调对接最顺畅、深受群众欢迎的强大平台,成为中国法院向世界展示的一张“金名片”。

《规则》共30条,围绕便民利民、依法规范、提质增效、体系构建四个着力点,对在线调解适用范围、在线调解活动内涵、在线调解组织和人员、在线调解程序等作出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界定了人民法院在线调解,明确具体采用条件。明确调解案件范围包括法律规定可以调解或者和解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执行案件、刑事自诉以及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实现主要案件类型全覆盖。规定在线调解活动可以全部在线进行,也可以部分在线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人民法院采用在线调解方式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技术条件等因素。二是明确在线调解组织和人员范围,规定了调解组织和人员披露义务和当事人选择更换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共同选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并在调解过程中申请更换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同时,要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对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应当进行披露。三是明确在线调解程序。对在线调解的引导、调解组织和人员的接受及例外情形、音视频调解方式的采用、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不成的处理、在线调解期限、在线调解程序终结等作出规定,填补了在线调解程序的空白。四是明确在线调解组织和人员的行为规范。对人民法院分级管理作出规定,同时要求,对在线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强迫调解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投诉,由人民法院核查处理。五是明确在线调解资源共享。对建立全国性特邀调解名册、区域性特邀调解名册作出规定,方便下级人民法院共享上级人民法院调解资源库,提高解纷质效。(来源:中国长安网)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解读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部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积极助力平安校园建设

记者: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202161日施行。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出台《工作规定》有什么考虑?有哪些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负责人:少年强则国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娃娃抓起。20216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两法”将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的实践探索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时,国家出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要求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养成尊法守法习惯。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与教育行政部门紧密配合,开展常态化“法治进校园”活动,大力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努力为学校、师生、家长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教育产品,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检察机关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出台《工作规定》,是把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落实“两法”的相关规定,推动完善政府、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的有力举措。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机关和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积极争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支持,大力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截至20219月底,全国共有3.9万余名检察官在7.7万余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实现全国四级院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

《工作规定》对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适用范围、主要职责、履职方式、任职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评价等作出具体规定。《工作规定》的出台,将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在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强化青少年综合司法保护,助力平安校园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支持检察官“副校长”履职

记者:《工作规定》由最高检和教育部联合发文,教育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支持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充分履职?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中小学聘任法治副校长,对于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学校管理体制、提高学校治理水平是行之有效的方式。教育部一直高度重视,积极与最高检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推动在中小学普遍建立实施法治副校长制度。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密切合作、完善工作机制,支持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充分履职

一是规范法治副校长任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法治副校长不缺位。二是促进法治副校长提高履职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制定实施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提高法治副校长履职水平。三是支持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指导学校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为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络机制和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四是激励法治副校长履职尽责。指导学校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为派出机关提供业绩考核、评奖评优的参考依据。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督促落实安全防控机制

记者: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要履行哪些主要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负责人:《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法治副校长的履职内容。

2018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分析校园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中,联合教育行政部门狠抓“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对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校园性侵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工作规定》第六条着重强调了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的重点内容,要求着力督促学校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制度,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和预防学生欺凌等校园安全防控工作机制,也是司法保护融入学校保护的具体措施。

随着检察机关法治副校长工作的深入开展,法治副校长越来越凸显“实职化”,不仅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还参与校园安全建设,协助学校开展安全管理和依法治理,加强未成年学生保护。为此,《工作规定》结合法治副校长工作实践,进一步扩展了法治副校长的履职范围。在第七条明确了法治副校长除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外,还应当指导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责任,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联合司法社工等对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学生实施精准帮教、家庭教育指导,协助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参与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等。

记者: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有哪些具体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负责人:2020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创新法治教育方式。如加强网课建设,形成了线上线下一体的法治宣传教育新态势。

但是,各地也反映法治副校长履职方式亟须进一步明确。《工作规定》列举了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方式,包括参与制定学校相关制度、开展法治教育、法治体验、法治学习、建设法治社团、提供法律咨询,举办法治培训等。同时,《工作规定》还提出可以结合学校工作安排、检察机关案件办理情况,在开学季、毕业季、“六一”儿童节、国家宪法日、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工作,使法治副校长履职方式不断丰富。(来源:中国长安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解读

20221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一、《解释》起草的背景和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明确,要“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202111日施行的民法典,除在总则编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在民事责任章第179条继续沿用民法总则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原则性规定之外,还专门在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第1232条新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力回应了社会发展所提出的环境问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民法典新增加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为惩治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新期待,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以法治方式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把贯彻实施好民法典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指导各级法院积极开展工作探索。在认真总结各地法院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就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认定要件、计算基数和倍数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制定出台本《解释》。

二、《解释》起草的指导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知不觉,失之难存。必须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解释》的起草,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找准环境司法审判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平衡点。起草的主要思路有:

一是准确适用民法典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解释》的起草,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了当事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时点和具体请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履行顺位等问题,确保民法典生态环境惩罚性制度在审判实践中落实落细,见行见效。

二是立足破解环境违法成本低突出问题。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累积性、潜伏性、缓发性、公害性等特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问题突出。《解释》的起草,立足解决上述问题,同时围绕审判实践中亟待统一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责任构成以及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等问题进行规范,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严惩突出环境违法行为,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

三是坚持统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辩证统一。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解释》的起草,坚持统筹保护和发展,合理设置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惩罚倍数,综合考量同一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行为已被处以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情形,在维护国家利益、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同时,引导全社会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同共进。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14条,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请求的时间和内容、要件认定、基数倍数、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等相关内容。

(一)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解释》第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1232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第12条,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被侵权人代表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参照适用和但书规定。

(二)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

与普通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解释》第4条至第8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特别构成要件及其考量因素和典型情形: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二是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三是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由被侵权人对上述特别要件负举证证明责任。

(三)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具体确定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审判实践中明确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具体确定,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题中应有之义。《解释》第9条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第10条,明确了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人事后采取的修复措施和效果等因素,同时规定了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的规定。

(四)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一并提起、一并解决的程序保障

惩罚性赔偿作为附加性责任,须以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成立和确定为基础。为方便当事人及时、全面地主张权利,提高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水平和效率,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解释》第3条规定,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应由当事人在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一并提起,由人民法院一并解决,以提供公平、高效、充分的救济。(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20221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一、起草《意见》的基本原则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在财税金融、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打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组合拳”,强力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解忧纾困。不久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风险化解等的支持力度”。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有效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起草了“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标党和国家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相应的司法服务保障措施。二是增强系统观念,注重协同配合。比如,为配合相关部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意见》在第三部分配套提出了相应的审判规则。三是坚持法治思维,具体措施以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措施。五是务求好用管用。为更好指导各地法院开展工作,《意见》既提出了一些理念性、指引性的意见,也规定了大量的法律适用规则,以便于实践操作和适用。

二、主要内容

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一是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二是支持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切实弘扬契约精神。对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依法支持中小微企业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按照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结合案件事实,公平合理地判令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三是支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强化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运用,提升市场主体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四是通过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失信企业通过多头开户、关联交易、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规避执行的逃废债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二)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一是在坚持平等保护的基础上,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释明权、依职权调取证据等方式,防止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二是在审理案件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防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三是切实贯彻民法典第187条规定,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对债务人合法有效的民事债权优先于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刑事处罚受偿。在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四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产生的民事纠纷,因刑事案件无法推进审理、无法维护其民事权益的问题,《意见》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或者尚未审结为由对民事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理。

(三)建立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为依法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缓解中小微企业流动性资金压力,《意见》在第四部分提出了三项具体的措施。一是将之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绿色通道”拓展延伸到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以快立、快审、快执机制确保中小微企业账款及时回笼。二是推进协同治理,加大平安建设考评在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中的适用力度,推动将清欠情况纳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三是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确保商品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意见》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中小微企业因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要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法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二是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要积极引导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再获新生。

(五)全面清查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意见》提出,要开展专项清查行动,依托12368司法服务热线、执行信访等问题反映渠道,建立解决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如果执行人员对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存在过错,依法严肃追责,决不姑息。

(六)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在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要考虑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差、流动性资金压力大等实际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它的不利影响。对此,《意见》要求,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采取查封措施时,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不影响查封财产的正常使用,不影响生产经营。对查封的财产,应当允许其以该财产自行融资的方式偿还债务。此外,如果查封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因不动产未办理分割登记而对其进行整体查封后,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解读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的通知,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安全黄河、生态黄河、发展黄河和文化黄河”目标,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短板弱项,明确了检察工作思路、方向、举措和要求,加强对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工作机制的总结和推广,供沿黄九省区检察机关参照执行。

本次发布的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共12件,其中刑事检察案件3件、民事检察监督案件1件、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件7件。这批典型案例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助力整治黄河流域存在的工业废水偷排、违规采水用水、违规私搭乱建、非法占用农用地等问题,加强诉源治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注重抓前端,以民事检察监督助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标本兼治,将公益诉讼办案工作与源头治理有机结合。

据介绍,该批典型案例坚持理念引领,提升服务保障黄河高质量发展质效。坚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监督理念,充分发挥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程序优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次7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都是在诉前推动问题解决。同时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司法理念,在办理涉企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

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一盘棋”思想,加强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多方配合,共同抓好黄河大保护。打好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组合拳”,同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与公益损害修复责任,积极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上下联动解决办案难题,内外协同,不断凝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合力。(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解读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实现“国财国土”领域市级院层面办案全覆盖,以更好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保护国有财产,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通知》强调,要心怀“国之大者”,增强做好“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当前,一些领域和行业违法行为导致国有财产流失现象还比较严重,这也反映出相关领域行政监管制度机制方面的缺漏。要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完善国家治理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高度,认识做好“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性。

《通知》指出,要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民生热点问题,加大办案力度,实现市级院层面办案全覆盖。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包括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养老基金、医保基金、科研经费等被骗取、冒领,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企业和个人偷逃税款,侵占国有财产的案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重点加强对恶意拖欠土地出让金、长期闲置土地、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怠于监管情形的监督。各地要主动出击、深入摸排、积极应对、力求突破,确保办案规模稳中有升,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问题突出的相关行业、事项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推动系统治理和溯源治理。今年,全国每一个市级检察院在这两个领域都要至少各直接立案办理一起,领办、督办几起典型“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各省级院要加大指导力度,统筹组织指挥。

《通知》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把提高办案质效摆在优先位置,通过个案办理,注重挖掘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推动某一类事项、某一个行业、某一个领域的治理。要进一步完善一体化办案机制,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与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要积极落实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战略,提升办案信息化水平,加强学习研究,提高“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工作能力和水平。(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

202112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225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全国扫黑办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依法严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深入开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通知强调,制定颁布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相互衔接配套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控体系,汇聚全社会共防共治的强大力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执法司法机关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监督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扫黑除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各地和各成员单位要从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能力和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巩固共产党长期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深刻认识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性,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通知指出,《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宪法》为依据,在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完整性前提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将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机制和成功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建立了有组织犯罪预防制度,完善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机制,规范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规定,健全了有组织犯罪法律责任体系,实现了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成型入轨。各地和各成员单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逐条认真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提升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防范黑恶犯罪的能力水平。

通知要求,各地和各成员单位要分层分级统筹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化、专业化培训,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大意义,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普法责任制,列入“八五”普法责任清单,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开辟《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周专题、专栏,通过组织讲师团宣讲、专家学者访谈、知识竞赛、开设宣传橱窗等,广泛宣传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提高全社会知晓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实现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来源:中国长安网)

《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解读

20222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刘雪梅出席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主要内容及十大典型经验、在线调解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以下简称《报告》),全方位展现习近平法治思想领航中国特色司法为民之路阔步向前,人民法院一站式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工作实现全方位、跨越式、突破性发展,在全世界独树一帜,形成司法为民新景观,创造司法文明新高地,成为向世界展示中国法院的一张新的亮丽名片。

一、《报告》起草背景和主要思路

2019年初,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要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等重要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新要求,深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实践经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造性提出建设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法院立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审判执行,瞄准“一站式”关键定位,发挥集约集成关键优势,突出在线融合关键取向,推动多元解纷、诉讼服务和参与社会治理融合发展。2019年完成“一个中心、十大系统”一站式主体工程,形成诉讼服务“一网通办”、诉服运行“一网统管”工作布局;2020年完成“基本建成一站式”任务,实现“三个100%一个60%”目标,推动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四个一”工程落地见效;2021年围绕源头减量、服务增效、管理提质、改革促优,完成提档升级任务,一站式建设科学规范、有机衔接、务实管用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互联互通、融合共享、业务协同的平台体系全部建成,一站集约、惠普均等、便捷高效的应用体系加快形成,科学化、智能化、精准化的“一网统管”管理体系不断优化,全面塑造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发展新优势。

为全面总结一站式建设成效,讲好中国法院司法为民故事,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全国法院一站式建设实践经验,并向部分“总对总”合作单位征求典型案例基础上,起草《报告》。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审议通过,向社会发布。

《报告》坚持以下思路:第一,突出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充分展现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以一站式建设显著成效充分证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巨大实践伟力。第二,突出人民至上,充分展现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世界独一无二实践“群众的需求延伸到哪里,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的生动实践。第三,突出中国道路,充分展现人民法院一站式建设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定分止争新模式、跨域立案新范式领先世界。第四,突出改革创新,充分展现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体制改革与智慧法院建设集成发力,制度改革与科技变革双轮驱动,在创新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方面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第五,突出亮点成效,通过数据、案例、地方实践做法等,充分展现一站式建设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和公平正义向往方面的成效。

二、《报告》主要内容

《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体系形成“中国模式”,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更加有力。重点阐述一站式建设的谋篇布局、部署要求、总体思路和具体抓手。人民法院不仅是司法裁判者,作为人民司法机关,有责任、有义务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高效化解矛盾,及时定分止争,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

第二部分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新路径彰显“中国优势”,服务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更加有力。从制度建设、工作路径、强基导向三个方面阐述人民法院在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的职能作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作为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创新举措,202111月部署以来,截至20222月中旬,全国95.5%的人民法庭入驻平台,在线对接基层治理单位超过4.5万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基层解纷服务大格局,让大量矛盾纠纷在基层就能得到实质性解决。

第三部分为联调共治纠纷解决新格局贡献“中国方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加有力。从多元化格局、社会化参与、实质化解纷三个方面,充分展现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新模式在提高解纷效能,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的作用。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朋友圈”不断扩大,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合作单位增至11家,2021年全国法院对接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数量分别是2018年的48倍和18倍,为人民群众提供“菜单式”解纷服务。2021年,法院诉前调解成功案件610.68万件,同比增长43.86%;速裁快审案件871.51万件,同比增长25.7%,平均调解时长17天,平均速裁快审周期32天,大量矛盾纠纷通过多元主体、多元途径、多元方式,在法治轨道上得到及时、高效、一站式化解。

第四部分为人民法院在线调解新发展创造“中国速度”,服务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更加有力。重点介绍在线调解规则里程碑意义,以及在线调解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截至2021年底,四级法院100%应用调解平台,在线调解案件累计超过2400万件。全国法院86.77%的道交案件实现在线调解。现在,平均每个工作日有4.3万件纠纷在平台调解,每分钟就有51件成功化解在诉前。即便当事人远隔千里,身处国外,也能服务直达、掌上解纷,纠纷解决变得更加高效、便捷。

第五部分为多元普惠诉讼服务新样态塑造“中国范式”,服务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加有力。充分展现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努力为群众提供线上线下、多元可选的优质法治产品,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司法需求。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提供同质化、便捷化网上服务,做到诉讼服务全天候“不打烊”、全流程“零跑腿”,让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普惠更多城乡百姓。现在,超过30万名律师使用律师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已成常态。大厅现场服务一站通办、12368热线一号响应,跨域立案服务改革让立案就近可办、全国通办,巡回审判、车载法庭努力把诉讼服务送到群众身边,真正做到“人民群众需要什么,我们就竭尽全力去满足他们”。

第六部分为集约融合智慧辅助新平台提供“中国经验”,服务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更加有力。从智促审判提速、智助管理服务、智辅科学决策三个方面,充分展现司法与科技融合发展,在推动司法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方面的显著作用。全国法院78%的保全案件实现网上办理,在线委托鉴定率达到71%72%的民事、行政案件通过送达平台送达,邮政集约“绿色送达”新模式基本实现全国主要城市邮寄送达服务“次日达”。全国95%以上法院开通满意度评价系统,真正把评判诉讼服务质效的“表决器”交到群众手中。上线立案偏离度预警系统,通过大数据智能预警,让一到年底收案下降的态势得到彻底扭转,全面兑现了整治年底不立案的庄严承诺。

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一站式建设从“有”向“优”转变,把人民法院的“人民”二字擦得金光闪亮,让中国特色一站式建设道路行稳致远,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解读

20222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务局局长刘德学出席发布会,发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20222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保全安排》)。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以“两地建立仲裁保全相互协助新机制”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仲裁保全安排》相关情况。首先向为该安排签署提供指导支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等中央有关部门表示衷心感谢,向关心关注两地司法协助事业的司法法律界同仁以及各位新闻媒体记者表示诚挚欢迎。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仲裁保全安排》相关情况。

一、《仲裁保全安排》的签署背景和意义

澳门回归22年来,与祖国同呼吸共命运,向世界展示了具有澳门特色的“一国两制”成功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引下,通过商签有关司法协助安排,基本实现了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全覆盖。近年来,中央政府先后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大湾区纲要》)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横琴方案》),进一步支持澳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这对内地与澳门深化司法交流合作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把握历史机遇、服务国家战略,于2021年启动《仲裁保全安排》商签工作,并很快达成共识,实现两地更为紧密的协助和联系。

(一)《仲裁保全安排》是“一国两制”成功实践在司法领域的新发展

《仲裁保全安排》系内地与澳门就仲裁保全相互协助达成的共识,是两地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的最新合作成果,协助力度远超国际公约和条约。该安排为妥善化解跨境纠纷、服务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提供了新的制度资源,切实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

(二)《仲裁保全安排》是两地共商共建共享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举措

《横琴方案》提出,要建立完善国际商事审判、仲裁、调解等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保全安排》通过提供司法救济措施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充分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有利于澳门仲裁业发展壮大,可有效推动两地共商共建共享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机制的创建和完善,为两地仲裁机构高质量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商事主体争议解决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仲裁保全安排》是深化两地民商事司法法律规则衔接的新探索

《大湾区纲要》《横琴方案》均提出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区际司法协助是体现中国特色、彰显“两制”优势,实现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重要途径。《仲裁保全安排》是在遵循宪法和澳门基本法前提下融通两地仲裁法规,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的积极尝试和有益探索。

二、《仲裁保全安排》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可采取的保全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内地有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三种类型。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法典》,澳门的保全包括“普通保全”和“特定保全”。前者是为防止“造成严重且难以弥补之侵害”“确保受威胁之权利得以实现”的措施;后者包括占有之临时返还、法人决议之中止执行、临时扶养等七种情形。为最大程度方便跨境仲裁当事人,《仲裁保全安排》将两地法律中所涉保全类型全部纳入,并考虑到难以一一对应,故采取分别列举的方式。

(二)明确适用的仲裁程序。《仲裁保全安排》将可相互提供保全协助的仲裁程序限定于两地仲裁机构管理的民商事仲裁程序,即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提起的民商事仲裁程序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内地仲裁机构提起的民商事仲裁程序,排除了临时仲裁程序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

(三)明确申请保全的阶段。根据《仲裁保全安排》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有关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向两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仲裁裁决作出前”大概包含三个阶段,即当事人申请仲裁前、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前以及仲裁中。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的,需要根据被请求地的法律规定提供相应担保。

三、《仲裁保全安排》的创新亮点

(一)实现内地与澳门仲裁领域相互协助的全面覆盖

2007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裁决互认安排》),规定了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并规定法院在受理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见,《仲裁裁决互认安排》并未涵盖仲裁裁决作出前的阶段。《仲裁保全安排》进一步将相互协助向前延伸至仲裁前和仲裁中,与《仲裁裁决互认安排》一起,实现了内地与澳门仲裁全流程协助,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

(二)涵盖澳门所有仲裁机构,体现对澳门法律服务业的最大支持

201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修订了《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设立及运作制度》,为促进澳门仲裁制度的国际化和现代化、提升法律服务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根据澳门仲裁法相关规定、考虑澳门仲裁业实际情况,《仲裁保全安排》将根据澳门法律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悉数纳入,体现了中央对澳门仲裁业以及澳门法律服务业的大力支持。

(三)首次采用“云签署”“云发布”,生动体现科技与司法的深度融合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重视科技与司法的融合发展。2020年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网络系统作为首个跨境平台上线运行,实现了送达取证协助的全流程在线转递、在线审查、在线办理和在线追踪。《仲裁保全安排》对此予以借鉴和发展,不但整个磋商过程全部以线上方式开展,而且采用了“云签署”“云发布”。便捷高效的签署和发布形式,为区际乃至国际司法协助的拓展深化提供了澳门样本。(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上一篇: 天贵简介
  • 下一篇: 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