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专论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22/5/19 15:12:11】 【浏览次数:398 次】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专题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之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本条款规定了其立法宗旨,具体可分为四个方面:

(一)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程序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复杂的工程,需要有一套完整的规则程序来进行实践操作。我国旧破产法存在着立法思想陈旧、体系杂乱、适用范围窄等缺陷,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为了符合现代先进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现行《破产法》有相对完善的制度设计与程序衔接,整个破产程序操作规范、透明,有利于保护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公平是破产法的第一理念,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公平清理案件所涉及的各种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护相关利益人的各种法律权益。我国现行《破产法》主要从三方面体现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一是规定所有破产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二是规定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受偿机会均等;三是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债权人之间合理的破产清偿程序。

(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现代先进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单纯保护债权人利益,置债务人利益于不顾的立法理念已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也应当得到保护。

(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这是破产法立法宗旨最重要的内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和监管措施,优化市场主体,促进整个商品流通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现行《破产法》的出台与完善,就是要通过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目的。

就破产法的立法宗旨问题,学界有以下的主流观点:

李曙光教授在《论我国<企业破产法>修法的理念、原则与修改重点》一文中提出: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立法精神、制度与机制安排都应反映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机制的重要原理。一个好的破产法律框架应是对市场经济体制与机制的最好诠释。作为市场经济中具有“宪法”功能法律的破产法,其理论基础由“市场五论”构成——市场决定论、市场主体论、市场出清论、市场失灵论、市场秩序论。

王欣新教授在《论新<破产法>立法宗旨的创新》一文中提出:2007年《企业破产法》立法宗旨的创新,①明确了《破产法》的特殊社会调整目标,区分了其直接社会调整作用与间接社会影响的关系;②明确区分了《破产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等相关立法之间不同的调整范围,将不属于《破产法》调整的职工救济、安置等社会问题排除在破产程序之外,从理论上为《破产法》的实施扫除最大的社会障碍;③排除了政府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从而避免因地方政府执政利益的影响而再度歪曲《破产法》的实施,同时强调政府必须履行其应尽的提供社会保障、安置失业职工等职责,解决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社会干扰,保证《破产法》的顺利实施。

推荐阅读:

[1]李曙光.论我国《企业破产法》修法的理念、原则与修改重点[J].中国法律评论,2021,42(06):25-40.

[2]王欣新.论新《破产法》立法宗旨的创新[J].中国商法年刊,2007(00):356-361.

[3]陈夏红.破产法的宪法根基[J].法学评论,2022,40(03):12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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