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22/5/19 15:18:15】 【浏览次数:567 次】
 

《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解读

为了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检察官惩戒制度,规范检察官惩戒工作,促进和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职,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程序规定》共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定《程序规定》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机关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全国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

《程序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制度基本完成了顶层设计。2020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明确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受理、调查核实、追责情形、责任划分、责任豁免、处理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适用于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专门就检察官在司法履职中实施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程序,追究司法责任予以惩戒的程序性事项作出规定,为人民检察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检察官司法责任提供了制度依据。

《程序规定》要求,检察官惩戒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有机统一;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等工作原则。

《程序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等专业人员中选任。其中,委员总人数应为单数,检察官委员不少于半数。

《程序规定》规定,检察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检察院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检察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检察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检察院调查的情况,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程序规定》还明确了当事检察官在惩戒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当事检察官有权申请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惩戒案件审查调查人员回避。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检察官有权出席听证,并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解,可以向惩戒委员会申请相关人员到听证现场作证或说明情况。当事检察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当事检察官对惩戒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核和申诉。

(来源:中国长安网)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厅字〔201525号),推动建立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近日,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建立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法治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人才保障。

《意见》规定,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和“谁选谁训”“先选后训”的要求,明确统一职前培训的协调机构、责任分工和实施机构。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应当参加职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准予从事相关法律职业。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行政机关中拟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职前培训工作。

(来源:中国长安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自2022320日起施行。《解释》共29条,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

《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回应新领域新业态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解释》的施行,对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1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320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3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自202251日起施行。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以199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基础,在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已经修改多年,《民法典》出台的情况下,针对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赔偿案件审理、总结近年来的经验和做法,经过多层次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是一部新时代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依法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落实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服务人民的根本立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赔偿权利。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产权,贯彻平等保护产权原则,切实维护民营经济合法产权。积极落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找准行政审判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结合点、切入点,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结合行政赔偿案件审判实际,严格落实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以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为导向,注重对存在分歧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注重规范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实效性。全文共33条,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规范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范围和构成要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并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二是合理确定“直接损失”范围、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体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三是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诉讼原被告主体资格、完善行政赔偿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制度、进一步解决一并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问题、进一步完善公私法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实现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四是强化法院的释明义务,规范人民法院对损害赔偿的酌定标准,明确行政赔偿案件的裁判方式,增强行政赔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1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5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长安网)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解读

20223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410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法律依据。202112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司法确认程序、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的程序、独任制程序、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进行了修改并新增7个条文,整体条文顺序发生了变化。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与新民事诉讼法出现了不一致,相关条文表述也亟待调整。

为切实做好新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20221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民诉法解释》修改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力指导下,经过在上海、南通两地法院调研、征求专家学者和院内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决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决定》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坚持需求导向,严格对照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民诉法解释》条文序号和条文表述进行适应性修改,共计16个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

二是修改程序转换和程序异议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下一步细化程序转换标准预留空间。同时,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三是修改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四是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删除《民诉法解释》原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调整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并允许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

五是修改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的规定,对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问题进行适应性修改。

六是调整所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和司法解释自身的条文顺序。这是审判实践亟需解决的技术操作问题。考虑到本次修改需要调整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多达200余处,加之司法解释自身条文顺序也需要调整,《决定》坚持精简原则,通过两个条文对《民诉法解释》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民诉法解释》本身的条文顺序进行统一修改。《决定》发布的同时,一并公布新《民诉法解释》文本,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引用司法解释相应条文。

此外,《决定》还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如将第九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中的“抚育费”改为“抚养费”,确保《民诉法解释》与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保持一致。

《民诉法解释》需要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其他内容,我们将加强对审判实践的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适时稳步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3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410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112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49日起施行。

《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释》主要明确了如下问题:

一是调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罪名。以往司法解释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实践反映存在不能完全适应案件复杂情况的问题。鉴此,《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二是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基于此,《解释》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解释》还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是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鉴此,《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下一步,“两高”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有力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12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49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任务要求,加强涉外仲裁人才队伍建设,近日,司法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印发《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加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创新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机制,优化涉外仲裁人才培养路径,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在跨境法律服务市场提供专业服务的中国涉外仲裁人才,建立适应中国国际仲裁品牌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专业人才培育、培训工作格局,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坚实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通知》规定,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培育涉外仲裁人才,通过组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专家委员会、建立涉外仲裁人才培训基地、组建涉外仲裁高端人才库、开展涉外仲裁项目证书教育、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和组织开展专题教育等重点举措,有序推进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工作。

《通知》要求,到2025年,建立起与国际通行仲裁制度相适应的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体系,遴选1000名高端领军人才、培训1000名职业进阶人才、培养1000名青年后备人才,打造一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高素质专业化涉外仲裁人才队伍。

(来源:中国长安网)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的通知》解读

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检日前向应急管理部制发了安全生产溯源治理方面的检察建议,这也是最高检制发的第八号检察建议。“八号检察建议”是基于哪些考虑制发的?检察机关将如何推动检察建议落细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对“八号检察建议”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为何要针对安全生产溯源治理专门制发检察建议?

元明:安全生产关乎社会和谐安定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最高检立足检察职能,经过对生产安全事故类案件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深入调研分析,发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的共性问题,并有针对性提出解决问题的举措、建议。今年2月,最高检向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的应急管理部制发了安全生产溯源治理的“八号检察建议”,并抄送11个相关部门。

问:“八号检察建议”中指出的问题隐患和事故原因是基于哪些实际情况指出的?

元明:检察建议起草组采取实地走访和书面调研、视频调研相结合的形式,收集掌握大量数据、案例、工作情况等第一手素材,力求摸清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特点、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有关情况,梳理总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方面原因。

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隐患和事故原因,主要包括:

一是一些地方对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实、不到位。

二是抓早抓小抓苗头意识不强、措施不力。我们对近年来检察机关办案涉及的几十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分析发现,几乎所有事故在发生前都有苗头出现,但在基层执法监管中往往没有发现、未作查处或是处罚整改走过场。而对执法监管人员在重大事故发生前的监管失职渎职行为,主管机关一直存在“不出事不追责”的消极监管理念。

三是一些监管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目前,安全生产工作由多部门齐抓共管,这固然有助于形成工作合力,但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的监管模式也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监管不力甚至无人监管现象。

四是一些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是事故发生的重要直接原因。

问:“八号检察建议”中的一些具体建议是基于哪些考虑提出的?如何增强其对新情况新问题的适应性和延展性?

元明:“八号检察建议”中给出的具体解决建议,是根据调研和办案发现的问题“对症下药”,充分吸收了各地有益的经验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在起草制发检察建议过程中,我们就全国检察机关2018年以来制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检察建议情况专门进行了调研和汇总分析,多次赴应急管理部调研、座谈,共同研究探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及对策。经过充分调研和吸收各方合理意见建议,最终形成检察建议中的具体意见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有新行业、新业态和新生产领域出现,这些领域的安全监管容易出现漏洞或者盲区,应予高度重视。“八号检察建议”对此也高度关注,提出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解决权责不清或监管盲区等问题”。检察机关对于通过办案发现的新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问题,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领域健全安全监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检察建议提出,要“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机制,加大举报奖励力度,拓宽监督线索来源,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监督”。

问:“八号检察建议”如何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责任?

元明: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多个监管部门,为推动多部门联动,共促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提升,我们将检察建议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如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等。同时,检察建议涉及加大对违法违纪执法监管人员查处力度问题,因此,我们也抄送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八号检察建议”发布后,检察机关进一步依法能动履职,对内加强刑事案件办理与公益诉讼检察的横向协作,对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开展联合调研、研讨会商,共同研究落实举措,推动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优势互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因地制宜推动“八号检察建议”对安全生产相关的各个社会领域、社会单元都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问:下一步计划如何推动检察建议落实?

元明:目前,最高检已向各省级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的通知》,要求各省级院要及时研究制定落实方案,作出具体部署。各地检察机关深入一线,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检察建议相关内容,取得了积极成效。

(来源:中国长安网)

关于加强新时代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解读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部署,要求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员培训,强化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进一步提高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和水平。

《意见》指出,国家检察官学院是最高检直属的检察干部教育培训专门机构,是培养高素质检察人才的主要基地,在推动党的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加强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教育培训职能作用,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意见》要求,要不断深化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坚持把贯彻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培训始终,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司法检察理念深化、强化、践行,加强司法检察理念、政策专门培训,并融入各项业务教学。培养提高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检察履职能力,常态化加强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和意识形态安全、网络安全、金融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检察业务培训。助推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检察制度,增强学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检察制度的自信和定力。

(来源:中国长安网)

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解读

近日,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规律特点,创造适应群众新需要、体现时代新特征的涉诉信访工作模式,及时回应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依法维护群众权益作出部署安排。

《意见》共7个部分34条,对加强新时代涉诉信访工作总体要求以及完善系统化涉诉信访源头预防机制、立体化涉诉信访受理机制、实质化涉诉信访化解机制、精准化涉诉信访依法处置机制、智能化涉诉信访管理机制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党对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坚持源头治理与区分类别处理相结合、坚持机制创新与制度建设同步推进、坚持统筹社会力量联动化解信访矛盾、坚持运用现代科技实现创新发展的基本原则。

《意见》指出,加强涉诉信访源头预防、就地解决、前端化解,用好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涉诉信访苗头性问题,“一站式”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把问题化解在基层和萌芽。巩固提升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注重在党委领导下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

《意见》强调,打造网上申诉主渠道,全面应用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打通网上申诉与现场接访、来信办理、视频接访、12368“一号通办”等应用系统信息壁垒和数据互认通道,提供申诉申请、进展查询、法律咨询、第三方化解、结果反馈、满意度评价、投诉建议等服务,实现申诉信访“一网通办”,全面提升网上信访整体效能。建立“有信必复”来信办理机制,对属于法院主管和本院处理的有效来信,办信部门收到后及时登记,告知办理进展,做到件件有回复。完善跨层级联动视频接访机制,运用视频接访系统、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对跨层级、跨区域的涉诉信访事项开展联动视频接访,案件存在疑难复杂情形的,可以邀请律师等社会第三方参加。建立健全信访必录机制,对群众来信来访材料全部扫描上传,并逐件逐次将信息项录入涉诉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做到“有访必录、有信必录、有录必全”。

《意见》要求,推进涉诉信访办理规范化,强化首办责任,进一步梳理涉诉信访“马上办、精细办、联合办、督导办”事项范围,统一办理标准,做到“诉求有人管、案件及时办、效果有监督、办结有回应”。完善分类接访工作机制。对当事人直接提出的涉诉信访事项,登记后区分来访诉求进行分流处理。深化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改革实践,推动刑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全覆盖。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涉诉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完善领导接访下访和包案化解工作机制。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涉诉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建立健全群众参与机制,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家学者、心理咨询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涉诉信访化解,提升社会第三方多元化解涉诉信访实效。

《意见》规定,将信息化、智能化作为新时代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支撑,优化四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平台,以“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为标准,做到涉诉信访全流程、全业务的网上办理,推动涉诉信访工作模式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增强防范化解风险、服务科学决策的能力水平。

《意见》还对加强新时代涉诉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及时发布各地法院在创新服务群众方式、实质性化解信访矛盾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形成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的良好氛围等作出规定。

(来源:中国长安网)

关于新时代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解读

“《关于新时代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做好新时代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基本依据,对促进部队和社会和谐稳定,服务部队战斗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日,解放军军事法院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

222日,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意见》。《意见》的颁布,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提供了有力政策依据。

积极适应时代和改革之变

对于《意见》出台的背景,解放军军事法院负责人表示,制定和印发《意见》,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牢固立起新时代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根本指导的重要举措。习近平主席高度关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为做好新时代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二是积极适应新体制新职能新使命的客观要求。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军地协调制度、职责分工、运行机制发生深刻变化,必须积极适应时代之变、改革之变,作出与新体制新职能新使命相协调的制度安排,力求体现时代特点、符合军地实际。三是有效维护军地和谐稳定、提升部队战斗力的现实需要。当前,部队和军人军属遇到的涉法问题增多、涉及领域广泛,必须进一步提高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温度实感,依法解决部队和官兵后顾之忧,促进部队和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部队备战打仗能力。

《意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建立健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政策制度、运行机制、服务体系,着力提高工作质量效益,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意见》有以下四个主要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建立健全领导指导制度机制,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二是聚焦备战打仗。牢固树立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在注重解决日常涉法纠纷的同时,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部队战斗力生成提高的重大纠纷和案件。三是军地合力推动。发挥军政军民团结政治优势,弘扬拥政爱民、拥军优属光荣传统,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合力。四是依法优先保护。严格落实军人军属依法优先政策法规,完善军人军属依法优先制度机制,快捷高效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依法及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归纳升华军地工作创新做法

据解放军军事法院负责人介绍,《意见》共五部分16条,对军地工作创新做法进行提炼归纳和总结升华,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提出工作总体要求。对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时代定位、总体考虑、原则要求进行明确,提出新时代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发展目标。

二是规范维权对象范围。认真贯彻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军地各级工作实践,明确服务对象、内容范围、程序步骤、工作制度等。

三是建立军地协作机制。明确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军地会商机制,由中央政法委员会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牵头,由解放军军事法院负责协调工作;明确省级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党委政法委员会牵头,由相应基层军事法院负责办公室工作。

四是明确军地部门职责。在地方部门职责方面,明确党委政法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10多个部门职责;在军队部门职责方面,明确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以及部队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职责。

《意见》对服务对象进行了规范,明确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一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各级单位。二是现役军官(警官)、军士(警士)、义务兵和军队院校供给制学员。三是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四是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另外,军队文职人员、预备役人员、未移交的离退休人员等参照执行。

努力构建共同参与工作格局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部队和官兵遇到的涉法问题日益增多,官兵对法治的需求和期待也越来越强烈,全军法院聚焦服务备战、改革和建设,全面加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组织开展‘聚焦主战、助力改革’‘服务疫情防控、倾情送法维权’等专项活动。”解放军军事法院负责人介绍,同时,积极协调地方职能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军事设施、盗窃军用物资、涉军造假、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刑事犯罪,依法快速处理部队遂行战备执勤、演习演练、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军事行动中产生的涉法纠纷,依法及时处理军人军属在请求给予优抚待遇、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土地权属、农资产品质量、劳动人事争议等方面遇到的纠纷和案件。

比如,202011月,西部战区第二军事法院、长沙军事法院依托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协调地方政府采取垫付方式妥善解决戍边战士家庭涉法问题;20219月,海口军事法院协调地方妥善解决某部队多起军用土地纠纷;202112月,合肥军事法院协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司法救助措施妥善解决边防战士的涉法纠纷,等等,均收到良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需要军地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为此,《意见》提出,要通过军地共同协作,努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政府有关部门和部队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形成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军地协调配合顺畅、涉法问题有效解决的良好局面,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力维护,军人军属获得感、幸福感进一步增强,军政军民团结更加巩固,服务备战打仗效能更加显著。

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和优良传统,军地各级都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工作落实。《意见》对此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积极指导和协调军地各级各部门,把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党管武装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纳入双拥创建活动范畴,统筹安排,协调推进,靠前指挥,把关定向。

二是建强骨干队伍。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优配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骨干队伍,并根据人员变化适时调整补充,保持工作连续性。

三是严格工作考评。把年度平安建设考评作为推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落实的重要平台,注重体现维权诉求反馈率、案件纠纷化解率、部队和军人军属满意度等可量化指标权重,不断提高考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四是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军地信息化建设成果,加强军地信息数据融合共享,增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质效。

(来源:中国长安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整合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资源,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二、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

(一)明确联络机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归口负责,分别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日常联络机构。双方各确定一名联络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省级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联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

(二)建立会商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参加,相互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重点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会商提出对策,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确认共识,并由责任方负责落实。省级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拓宽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方式,逐步建立常态化、多样化的会商沟通机制,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关联案件双向通报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授权确权和检察监督中的关联案件,保持密切沟通并互相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情况、监督案件分析、工作简报等信息及时向对方进行通报,共同做好知识产权领域案件数据动态分析、案件规律研判等工作,并适时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沟通。

(五)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要推进专利、商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推动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实现有关案件行政、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四、加强业务支撑

(六)完善专家咨询库和技术调查官人才库建设。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要健全完善并充分利用双方已建立的专家咨询库和技术调查官人才库。检察机关建立的专家咨询库、检察研究基地等资源可以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享;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到技术性事项的审查认定及需要委托鉴定的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推荐有关专家。双方共同推进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定途径科学化、统一化,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为社会公众提供合理预期,降低维权成本。

(七)加强业务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答复。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注册商标信息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核实;需要核实涉案专利法律状态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各地设立的专利代办处申请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需要核实地理标志产品信息的,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进行检索查询。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商标的使用、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假冒专利行为等认定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侵权判断标准、专利审查指南、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等综合审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商请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意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相关问题无法认定的,可以逐级请示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可以由检察机关逐级请示上级检察机关。

五、加大办案协作力度

(八)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依法受理和审查并及时反馈案件处理情况。各级检察机关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移送同级负责专利商标执法的部门,相关部门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同级检察机关。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或提供线索,检察机关应依法审查并及时反馈。对于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九)建立重大案件共同挂牌督办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的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或涉及到重点领域重要行业的案件,应及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沟通,必要时双方可共同挂牌督办,加强业务指导,共同做好案件办理和舆情管控工作。

(十)推进跨区域协作共建。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的指导和督促,围绕国家制定的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共同推进重点地区(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泛珠三角、成渝、海西、粤港澳大湾区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作办案、人才培养等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

六、加强人才交流培训

(十一)建立人才交流机制。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互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干部进行交流学习,深入推进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机制,通过人员交流学习促进双方业务的深度合作,降低沟通成本,提升保护合力。

(十二)探索开展同堂培训。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人员与检察官同堂培训机制,鼓励双方通过共同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活动、互派人员参加对方组织的培训活动、邀请对方业务专家授课等方式,共同提高业务能力,统一执法办案标准,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水平。

七、深化研究合作

(十三)开展联合调研。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联合立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等开展联合调研,建立成果共建、共享机制,共同推动知识产权立法及政策制定的完善。

(十四)组织业务研讨。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共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宏观战略的研究,围绕关键领域、重点行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重大疑难和前沿问题组织业务骨干、专家学者进行研讨交流,以厘清分歧,形成共识,推动法律政策完善,推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保护标准的统一。

八、加强宣传配合和国际合作

(十五)加强宣传配合。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找准宣传亮点,扩大宣传途径,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方式,宣传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综合保护效果,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展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成效。

(十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国际合作中密切配合,以“一带一路”实施共建为契机,共同研判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国际发展趋势和问题,在国际谈判、国际项目合作等方面加强沟通,扎实稳妥、积极主动参与相关国际交流活动。

九、建立奖惩机制

(十七)建立健全奖优惩劣制度。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奖优惩劣制度,提高执法司法保护综合效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定期对查办侦破重大案件、推进协作机制、开展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等作出突出贡献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中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鼓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安部新修订《机动车登记规定》解读

新华社北京426日电 记者26日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自202251日起实施,再推出5项便利机动车登记新措施: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

其中,公安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5月底前在10个城市试点开通国产小客车注册登记生产企业预查验,实行新车出厂时查验车辆,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群众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积极推行互联网登记服务新模式,实现网上售车、网上选号、网上登记,便利群众快捷上牌,助力汽车行业发展。在试点基础上,全国逐步推行。

此外,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对于已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地方,仍需按当地政策执行。对变更货车加装尾板、残疾人用车加装辅助装置、小客车加装行李架等情形,群众可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办理,无需返回登记地验车。

公安交管部门将强化“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源头监管,进一步严格重点车辆准入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健全交通管理执法监督制度机制,对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为不符合标准车辆上牌的,严格责任追究。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修订进一步改革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推出更多便民利企新措施,健全重点车辆安全准入机制,严密交通管理执法监督制度,是交管部门统筹安全与发展的应时、应需之举。

(来源: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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