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22/8/25 10:01:35】 【浏览次数:415 次】
 

《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发《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出21条具体措施。

《意见》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大意义,自觉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能动履职,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为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见》要求,依法严惩金融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侵财犯罪和各类严重犯罪,积极支持推进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为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全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强化创新成果保护,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浙江示范。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样板,以诉源治理助力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助力浙江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推动检察办案环节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优质共享。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浙江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强陆海统筹,做强海洋检察特色,推进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建设,服务保障区域一体化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持续深化司法改革,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升服务保障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能力和水平。

据悉,最高检下一步将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浙江检察机关聚焦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更高要求,把《意见》落实落细,深化改革创新,勇于探索更具针对性、更高水平的检察履职措施,努力把浙江打造成在全国具有引领性的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引领、带动全国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各地检察机关既要同心协力帮助、支持浙江检察机关落实落细各项要求,也要积极学习借鉴浙江的有益经验,补短板强弱项,更实推动自身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促进本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作出更大检察贡献。

(来源:中国长安网)

最高法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

6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以下为主要内容:

2021年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2021526日,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指出,“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世界各国要同心协力、抓紧行动,共建人和自然和谐的美丽家园。中国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合作。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国际组织携手合作,共同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习近平总书记的贺信充分肯定了中国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的有益经验,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2112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三次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系统总结三年来的工作,分析环境资源审判面临的形势任务,从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化、努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等方面作出具体工作部署,明确了推进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发展方向,开启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征程。

2021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重要指示,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坚持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为主线,以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为抓手,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升智慧司法水平为支撑,以拓展国际合作交流为平台,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案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2021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97492件,审结265341件,同比分别上升8.99%4.76%。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受理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9023件,审结35460件。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受理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185468件,审结167055件。充分发挥行政审判预防和监督功能,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受理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73001件,审结62826件。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917件,审结4943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69件,审结137件。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审理涉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及噪声污染等案件,积极参与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论证,提出法律责任相关条文修改建议,为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工作提供司法实践支持。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依法审理涉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司法保护案件,发布“绿孔雀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等首批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生物种群及其生存环境司法保护的裁判规则。促进资源高效节约合理利用,起草关于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整治和防范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召开专题研讨会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司法规则,起草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指导意见、审理涉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等,共助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助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探索禁止令在审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中的适用,及时防止或减少生态环境损害,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预防。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出台贯彻长江保护法实施意见,召开长江和黄河、大运河、南水北调工程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发布相关纪要及典型案例,推动大江大河等重点流域区域系统保护和治理。

三、坚持良法善治,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裁判规则体系

出台《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等指导文件,深化司法政策顶层设计。出台《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关于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完善法律适用规则。发布首批7件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和30个长江、黄河生态环境保护及2020年度典型案例,审理五小叶槭预防性公益诉讼案、民法典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第一案等重大典型案件,发挥案例示范引领和规则补充作用。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拓展延伸审判职能,探索被告企业以捐献新能源电动汽车用于公益事业承担责任,以公益信托方式委托生态环境基金会监管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等方式,实现生态修复。

四、坚持创新引领,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体系

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2149个。最高人民法院实现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由环境资源审判庭“三合一”归口行使,进一步完善对下监督指导,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继设立南京、兰州环境资源法庭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昆明、郑州环境资源法庭,探索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和集中管辖机制新实践。落实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原则,深化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河南、湖北、陕西高院签署环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协作协议;黑龙江与内蒙古高院会签东北边疆两省(区)林草、湿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协议。拓展跨部门联动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协同治理合作协议,与生态环境部座谈,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协调联动。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运用调解、协商、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更加高效便捷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环境司法需求。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服务水平

加强审判队伍思想政治和专业化建设,努力打造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深化理论研究,组织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线上培训课程和中西部环境资源法官培训班;创办“绿色发展论坛”;开展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裁判文书、优秀业务成果评选,15篇裁判文书、19项调研成果获奖。畅通诉讼渠道,完善便民措施。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加速建设中国环境资源司法平台;推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在线开庭和巡回审判,将环境资源司法服务延伸到群众身边。推进司法公开,深化公众参与。召开6次新闻发布会,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邀请85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线上参加第三次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等重要活动。各级人民法院在六五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时间节点开展发布年度报告、公开审理案件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有效提升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法治意识。

六、深化国际交流,显著增强中国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

成功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宣告环境司法应秉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积极适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公益诉讼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持续推动环境司法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司法方案。派员参加《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生态文明论坛、世界自然保护大会高级别圆桌会议等国际研讨会并作主旨发言,宣传我国环境司法成就。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门户网站登载第二批10件中国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和2部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年度报告,编辑出版《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十大环境案例》英文版,在巴基斯坦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版发行,通过案例展示这一世界各国均“听得懂的语言”,不断扩大我国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

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将始终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扎实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巩固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中国长安网)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自2022515日起施行

据了解,出台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大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12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20223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515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

20225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区块链技术创新发展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将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运用以区块链为代表的关键技术加速人民法院数字化变革、创造更高水平数字正义,促进法治与科技深度融合发展、推动智慧法治建设迈向更高层次。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区块链技术应用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进区块链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建成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司法区块链上链存证超过22亿条,存固证据、智能辅助、卷宗管理等方面应用效能和规范程度不断提升,电子证据、电子送达存验证防篡改等应用场景落地见效。

为进一步加强区块链在司法领域应用,充分发挥区块链在促进司法公信、服务社会治理、防范化解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多方论证基础上,制定出台《意见》。《意见》包括七个部分32条内容,明确人民法院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总体要求及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建设要求,提出区块链技术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协同能力、服务经济社会治理等四个方面典型场景应用方向,明确区块链应用保障措施。《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一是提出建成互通共享的司法区块链联盟。《意见》提出到2025年,建成人民法院与社会各行各业互通共享的区块链联盟,数据核验、可信操作、智能合约、跨链协同等基础支持能力大幅提升,司法区块链跨链联盟融入经济社会运行体系,主动服务营商环境优化、经济社会治理、风险防范化解和产业创新发展,服务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数字中国和诚信中国建设,形成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区块链司法领域应用模式。

二是明确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建设要求。《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加强区块链应用顶层设计、持续推进跨链协同应用能力建设、提升司法区块链技术能力、建设互联网司法区块链验证平台、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意见》提出要打造开放共享的全国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加强司法区块链平台与各行业区块链平台跨链联盟建设,持续提升协同能力;要在互联网端建设司法区块链验证平台,支持当事人等相关主体对调解数据、电子证据、诉讼文书等司法数据进行真伪核验。

三是提出运用区块链数据防篡改技术提升司法公信力。《意见》提出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电子档案、司法统计报表等司法数据上链存储,推动执行案件等数据和操作上链存证,推动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执在司法区块链平台统一存储,保障司法数据安全、操作合规。《意见》明确健全完善区块链平台证据核验功能,支持当事人和法官在线核验通过区块链存储的电子证据,推动完善区块链存证的标准和规则,提升电子证据认定的效率和质量。

四是提出应用区块链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司法效率。《意见》提出支持立案信息流转应用、调解与审判流程衔接应用、审判与执行流程衔接联动、提升执行效率、支持执行干警便捷办案等五个典型应用场景,提高业务流程自动化水平,提升司法效率。《意见》提出建立调解协议不履行自动触发审判立案、执行立案等业务规则和智能合约程序,增强调解程序司法权威,支持多元纠纷化解。=

五是提出应用区块链互通联动促进司法协同。《意见》提出构建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跨链协同应用,支持实现参与诉讼活动的律师资质、信用报告在线查询及核验,提高核验实时性;提出构建人民法院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跨链协同应用,提高案件在线流转效率和数据互信水平;构建人民法院与行政执法、不动产登记、金融证券保险机构、联合信用惩戒等单位的跨链协同应用,建立自动化执行查控和信用惩戒模式,提高协同执行工作效率。

六是提出利用区块链联盟互信服务经济社会治理。《意见》提出推进构建与知识产权、市场监管、产权登记、交易平台、数据权属、数据交易、金融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等区块链平台跨链协同应用机制,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营商环境优化、数据开发利用、金融信息流转应用、企业破产重组、征信体系建设等。

(来源:中国长安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

6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下称白皮书)。据悉,这是最高检第三次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与以往不同,今年的白皮书首次对涉未成年人“四大检察”业务数据进行深度分析研判

白皮书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分别为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数据分析,遵循司法规律加强双向保护,统筹“四大检察”深化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加强部门协作主动融入“五大保护”,注重犯罪预防提升法治宣传教育效果,坚持质效并重促进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等,全面展示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过去一年取得的新成效。

白皮书显示,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5379人,受理审查起诉7399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7208人,不批准逮捕27673人;提起公诉35228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起诉人数),不起诉22585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人数),附条件不起诉19783人,不捕率、不诉率、附条件不起诉率分别为50.4%39.1%29.7%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45827人,提起公诉60553人。

白皮书指出,2021年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由未检部门或未检办案组统一行使,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综合司法保护格局初步形成。

白皮书中还展示了检察机关加强双向保护、综合司法保护、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即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以及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等情况,梳理对未成年人检察及司法保护工作具有一定影响和意义的案事件、典型做法、创新机制,以便社会公众更加全面、直观了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白皮书透露,当前未成年人保护仍然面临严峻复杂的形势,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上升,未成年人犯罪有所抬头,家庭监护问题比较突出,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巨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还需优化等等,未成年人保护依然任重道远。

据悉,检察机关今年将以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契机,以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以“质量建设年”为抓手,以强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为重点,创新进取,能动履职,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效,促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落实落地,服务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来源:中国长安网)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解读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3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9条关于未成年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规定,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6月,我们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4月至2022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在国家层面统一细化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统一认识,规范工作程序,促进公、检、法、司等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效果,经反复讨论、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关于《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全文共计26条,涵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基本上解决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具体来讲:

(一)封存内容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12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二)封存措施力求有效。一是对所有的案件材料,应当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加密处理,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除了纸质卷宗、档案材料等实质化封存外,特别强调电子数据也应当同步封存、加密、单独管理,并设置严格的查询权限。二是规定了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者授权相关平台对接,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联网直接查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三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均负有在所负责的诉讼环节告知知悉未成年人涉案信息的人员相关未成年人隐私、信息保护规定的义务,以及规定了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四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非因法定情况,不得解封,但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三)查询程序力求严格。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查询主体。依法严格限制了单位查询主体,没有国家规定的,有关单位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不予许可。对于个人查询本人犯罪记录可以依申请受理。二是严格查询程序,明确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记录。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申请,认真审核申请理由、依据和目的,严格把关,及时答复。三是明确了出具证明的形式。即对于经查询,确实存在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与完全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人员相同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后附统一格式。四是对于许可查询的,应当告知查询单位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查询目的和使用范围使用有关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按规定使用所查询的记录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相关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五是规范了查询出口。为便于工作,《实施办法》中维持了目前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职权分别提供犯罪记录查询服务的做法。

(四)责任追究力求到位。一是明确了对信息不当泄露的法律责任。第20条规定了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二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检察监督权。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隐私、信息保护的全过程纳入检察监督范围之内,相关部门在收到纠正意见后要及时审查和反馈。

三、部门联动共同推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到实处

“徒法不足以自行”,下一步,我们将以《实施办法》为抓手,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和配合,共同抓好制度落实。一是持续加强宣传。促进相关部门和个人摒弃传统的报应主义思想,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促进全社会了解、支持该制度的落实,保证轻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二是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切实增强相关职责部门和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自觉性,充分掌握和正确执行此项制度。三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进一步研究。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争议问题及前沿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科学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适时修改完善《实施办法》,最大限度发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我们将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好,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每一个犯错的孩子,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合法权益,更好地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受到平等对待,顺利回归社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法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解读

6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相关介绍与案例全文如下:

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紧紧围绕“一带一路”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强国建设等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海事裁判规则、创新海事审判机制、提升海事审判能力,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202268日是联合国确定的第十四个“世界海洋日”,也是我国第十五个“全国海洋宣传日”。值此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的同时,彰显海事司法对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和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作用。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审理外籍渔民在我国南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判令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推动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充分发挥海事司法在海洋维权中的作用,围绕管海、用海、护海目标,实现对我国管辖海域的有效管控和综合治理。

二是保护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生态环境,助力海洋经济发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违法违规行为,支持行政执法机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海运秩序治理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依法审理新型养殖设备建造合同纠纷,加强对海洋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保护,助力我国海洋工程设备创新和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升级,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三是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促进国际航运复苏和贸易稳定发展。依法作出海事强制令,帮助数百家进口冷链企业解决清关难题,降低疫情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在运输合同承托双方之间合理分摊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交易成本,平衡双方利益,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积极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帮助暂时困难的造船企业缓解债务压力,助力推动造船产业健康发展。

四是持续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准确认定当事人住所地,依法行使管辖权,恪守国际条约义务;明确拖航运输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积极探索外国法查明的有效路径,准确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中国海事司法能力和水平。

(来源:中国长安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614日,最高法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配套典型案例发布会,《解释》已于20224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9次会议通过,于今日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的工作,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要步伐,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人民法院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把总书记的殷殷嘱托转化为司法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

森林作为与湿地、海洋并列的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在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其生存的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是地球表面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基本屏障。为加强对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导,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下为《解释》的起草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主要内容。

一、《解释》的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森林和草原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林草兴则生态兴。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建设美丽中国为目标,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领域立法进程不断加快。《民法典》构建了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的规范体系,《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规则,《森林法》确立了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林地、林木交易日益增多,诉讼纠纷亦相应增加。除私益诉讼外,破坏森林资源引发的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占相当比重。2019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涉及森林资源的一审案件403989件,其中民事案件268180件。如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措施依法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森林资源利用中的重要作用,有效解决森林资源保护中修复方案不够科学、损害赔偿不够全面等问题,成为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特点,积极回应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对丰富完善相关法律适用规则和保护修复措施的关切,在认真总结各地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就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受理、林地林木交易、林地承包经营、林业碳汇等新类型担保、公益林经营、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等问题予以规范,制定出台本《解释》,指导人民法院树立正确审判理念,统一裁判规则,依法妥善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

二、《解释》起草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解释》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力完善生态环境法律适用规则体系,依法推动森林资源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

一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保持战略定力,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来谋划经济社会发展。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能带来经济效益,维护林区社会稳定,还具有巨大生态效益。司法审判应当找准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平衡点,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解释》在第1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推动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在不同效益发生冲突时,坚持生态效益优先。

二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坚持人民至上,落实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民生福祉原则,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坚持生态优先,推动将经济发展、人类活动控制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可承载限度范围内。坚持系统观念,积极适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目标。坚持最严密法治,综合运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惩治追责力度。

三是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促进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循《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遵守《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森林法》以规范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维护森林生态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为立法目的。司法审判应当充分考量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价值,避免简单将其作为普通财产处理,切实维护环境正义和代际公平。

四是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尊重习惯,推动森林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森林法》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等规定中,充分肯定了尊重自然理念。涉森林资源案件的处理,在专业事实认定、责任承担方式、修复方案执行等方面,均应当遵循森林生长发育的自然规律。同时,我国山林权属政策经历了多次变革调整,司法审判应当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妥善解决相关权益纠纷。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当尊重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的乡规民约、地方习惯,合理适用习惯弥补成文法不足。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23个条文,内容分为一般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新类型案件、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等四个部分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强化市场规则统一,明确林地林木交易及纠纷受理规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由于历史原因,林业政策及实践较为偏重行政管理,许多纠纷长期依赖行政调处,森林资源纠纷往往存在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的情形。《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因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民事行为,对林地林木的物权归属、内容产生争议,依据《民法典》第234条规定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同时明确,当事人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林地林木确权、登记行为产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要告知其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以未办理批准、登记、备案、审查、审核等手续为由,主张林业经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未能取得相关权利的当事人通过合同责任方式进行救济。

二是保障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细化林地承包经营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解释》在《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基础上,根据林业生产经营特点进行了细化。第6条明确,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或者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方主张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第10条规定,林地承包期内,因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继承等原因,承包方发生变动,林地经营权人请求新的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是落实生态区位保护要求,明确公益林经营利用规则。《森林法》根据生态保护需要,将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解释》第14条规定,对于当事人订立的公益林经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特别审查,确保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鼓励经科学论证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

四是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规范林业碳汇交易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要求,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探索碳汇权益交易试点。我国已将林业碳汇作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项目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解释》第16条明确,对于以林业碳汇为客体的新类型担保,人民法院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基础上,依法保护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第20条允许当事人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适用。

五是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丰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落实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解释》充分总结吸收环境资源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结合森林资源保护修复特点,于第17条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于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侵权人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受损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予以合理认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今年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指出,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解释》的出台为契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强化守护绿水青山的职责使命,统筹推进森林、草原、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协同保护治理,巩固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为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作出更大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4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615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长安网)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情况报告(2019-2022)》

解读

6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情况报告(2019-2022)》,全面总结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情况。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三年以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朝着建成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加速迈进。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港澳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中央决策部署,为推动实现大湾区2022年近期发展规划和2035年远期发展目标,积极贡献智慧和力量。

(来源:中国长安网)

《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解读

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是中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安排,也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保障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顺利推进,保护中小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2022624日发布了《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保障意见》)。

《保障意见》共四个部分14个条文。第一部分,《保障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角度深刻认识妥善审理涉新三板、北交所及其挂牌公司、上市公司案件的重要意义,结合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北交所、深沪交易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具体把握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司法需求。

第二部分就依法保障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顺利推进提出具体措施,包括依法保障证券监管部门行政监管和北交所自律管理,充分尊重新三板作为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改革实践和业务规则,对北交所及其上市公司所涉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全面参照执行科创板、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等各项司法举措。《保障意见》指出,由于证券法对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相对原则,新三板在深化改革中探索出一套以行政监管规则、交易所自律管理规则为主,适应“层层递进”市场结构的制度体系。人民法院在司法中要尊重改革实践,在不违反法律原则与精神的前提下,参照适用相关监管与业务规则。

第三部分针对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的定位,结合“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特点,《保障意见》从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角度,提出了支持中小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若干具体措施。包括通过依法支持证券中介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按照“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予以区别对待、秉持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依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交易成本、优化审判执行程序降低创新型中小企业诉讼成本等具体内容。亮点在于,《保障意见》针对新三板、北交所挂牌上市中小企业尚属创业成长阶段的实际情况,不仅要求通过优化审判执行程序降低企业诉讼成本,还规定了审理对赌协议、定向增发等类型案件的具体指导原则,明确了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导向。

第四部分,考虑到严格司法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地位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需要,《保障意见》规定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防范通过破产程序损害投资者权益、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行为、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等措施,目的在于守住法律底线,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障意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重大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司法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保驾护航,推动形成市场参与各方依法依约行为、资金信息有序推动、主体归位尽责及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良好市场生态,为投资者放心投资、中小企业大胆创新创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中国长安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解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

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一)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目标。20163月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并持续巩固提升成果,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领域突出问题,有效治理了案件底数不清、执行行为不规范、案款管理混乱等乱象,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日益完善,人民群众实现胜诉权益的获得感不断提高。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实际行动,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长效机制,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2020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人民群众权益保障提供了强大法律武器。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实现民事权利的重要保障,事关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制度有效施行,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需要不断完善。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有利于推进执行法律规范体系化、具体化,为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办理执行案件提供充分法律依据,为民事主体实现权利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有利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三)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健全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有助于保护产权、维护交易秩序、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年均办理1016万件执行案件,执行到位金额年均1.85万亿元,大量市场要素和资金通过执行程序得以重组、释放,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一些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面临生存困难,通过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及时高效兑现胜诉权益的诉求更加强烈,同时对执行措施的合法性、适当性、精准性和平等保护各方权益的要求更加迫切。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进一步健全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有利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发挥执行职能作用,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规范约束执行权、强化执行监督、推动执行体系和执行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执行工作作为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既是司法程序的关键一环,也事关当事人能否真正兑现胜诉权益。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持续整治滥用执行权、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的违法行为,取得明显成效。同时,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执行不规范问题在有些地区、有些方面仍然存在。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优化执行权配置,完善执行权运行机制,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有利于建立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监管有力、保障充分的现代化执行体系,将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确保执行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使,确保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草案起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草案起草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以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为基础,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及时实现,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草案起草始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民事强制执行法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提升依法高效执行水平,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法院攻坚执行难形成的制度和经验,充分体现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优越性,以立法方式巩固发展执行法治成果。四是坚持问题导向。牢牢扭住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以实践需求明确立法方向,不断提高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夯实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法律基础。

三、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89月,民事强制执行法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为牵头起草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作出专门部署,成立专班开展起草工作。2018年,组织专家学者和法院系统业务骨干,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形成草案初稿。此后,通过召开近20次地方法院座谈会、专家研讨会等方式,对初稿进行修改,于20199月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

围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分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各高级人民法院等书面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听取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地方法院、地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意见。201912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全面研讨,对重点问题、重点条款逐一深入论证,形成广泛共识。2019年年底,将草案征求意见稿报全国人大监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全国人大监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下,结合各方反馈意见,对总体篇幅、体例结构、条文内容等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

20221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草案进行专题研究,并向中央政法委书面报告。20222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起草情况,5月向全国人大监司委全体会议汇报起草情况,根据两次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四、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分为417章,共207条,各编依次为总则、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保全执行,以及附则。在体例结构上,参考民法典,采用编章节的体例和总分结构;在立法技术上,逐级提取“公因式”,尽可能减少条文,也提高结构的系统性;在草案内容上,注重总结具有实践基础、中国特色的执行查控、执行财产变现、执行管理模式,并把制约和监督执行权、规范执行行为,以及通过执行实践和司法解释解决不了的法律适用难题作为起草重点。

(一)总则编

该编规定民事强制执行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共799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明确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基本原则等。基本原则包括依法执行、高效执行等原则。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定了诚信原则(草案第二条);为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规定了比例原则(草案第五条);为体现时代特色、中国特色,提高执行效率,规定了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科技(草案第六条)。

2.关于执行机构和人员。第二章“执行机构和人员”,主要规定了执行机构的设置、执行人员的范围和职责等。为巩固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成果,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等,规定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权与审判权相分离,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相分离(草案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三款);为推进执行专业化建设、缓解案多人少矛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由法官、执行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执行员负责办理执行实施案件,但是依法应当由法官办理的重大事项除外(草案第十条)。

3.关于执行依据和执行当事人。第三章“执行依据”,主要明确了执行依据的功能、范围、要件和不予执行问题等,将申请执行时效概念并入诉讼时效概念,规定申请执行的时效统一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并就时效不满三年情形作了特别规定(草案第十五条)。第四章“执行当事人”,主要规定了执行当事人的范围和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

4.关于执行程序。第五章“执行程序”,共有7节。第一节“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执行行为的记录、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公开等。为进一步解决实践中因执行送达多、被执行人难找等带来的执行送达不便、送达程序拖沓等问题,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草案第二十九条),缩短了执行公告送达期间(草案第三十条);为进一步解决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执行权失范问题,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人民法院未实施应当实施的执行行为提出申请的制度(草案第三十二条)和自行纠正制度(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节“执行立案”,主要规定了管辖法院的确定、申请执行的条件、受理、执行通知等。第三节“执行调查”,主要规定了线索核实、法院查询、搜查、审计、悬赏等调查措施。为进一步强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充分发挥报告财产制度功能作用,规定了报告财产的方式、内容和责任(草案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为进一步发挥当事人在财产调查方面的积极作用,规定了律师调查令制度(草案第五十二条)。第四节“执行措施”,主要规定了执行措施的种类、限制消费、限制出境和拘传等。第五节“制裁措施”,主要规定了罚款和拘留措施的适用条件、实施、期限等,为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的适用条件、实施、信用修复等内容(草案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第六节“协助执行”,主要规定了协助执行义务人及事项、程序、法律责任等,为顺应司法实践发展,规定了网络协助执行机制(草案第七十四条)。第七节“执行停止和终结”,主要规定了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和效力等,为加强对执行不能案件的办理和管理,促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协调配合,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和执行转破产制度(草案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三条)。

5.关于执行救济与监督。第六章“执行救济”,主要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回转等,为充分保护被执行人的诉讼权利,完善执行法律制度,参照传统理论和国外立法,规定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草案第八十八条)。第七章“执行监督”,主要规定了上级法院监督、检察监督,进一步加强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

(二)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编

该编共有783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执行财产的范围。第八章“执行财产的范围”,主要规定了执行财产权属的形式判断原则、豁免执行财产范围及其例外等,为平衡保护公法人和申请执行人利益,规定了对机关法人财产的执行(草案第一百零三条)。

2.关于对不动产的执行。第九章“对不动产的执行”,共有3节,是对动产、债权等其他财产执行的参照适用依据。第一节“查封”,主要规定了不动产查封的方法、效力等,为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强调了对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禁止(草案第一百零五条)。第二节“变价”,主要规定了不动产的现场调查、确定参考价、拍卖、变卖、抵债等变价程序,为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变价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草案第一百一十一条),必要时可以二次启动变价程序(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节“强制管理”,主要规定了强制管理的适用情形、管理人制度和收益的使用等。

3.关于对动产的执行。第十章“对动产的执行”,主要规定了动产的查封方法及其效力、查封物的保管等有别于不动产查封变价程序的内容,为进一步提升动产处置特别是低价值动产处置的效率和效果,规定了禁止无益查封制度(草案第一百三十九条)、对价值较低动产无底价拍卖(草案第一百四十二条)和一拍终局(草案第一百四十五条)等。

4.关于对债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第十一章“对债权的执行”,共有2节,主要规定了对存款和一般债权的执行方法,为进一步完善债权执行法律制度,提升债权执行效果,规定了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方法、债权的拍卖变卖和债权收取诉讼(草案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十二章“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主要规定了股权、股票、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特殊执行方法,为解决实践突出问题,打击规避执行行为,规定对查封股权的表决权进行必要限制(草案第一百六十三条)。

5.关于对共有财产的执行。第十三章“对共有财产的执行”,主要规定了对按份共有财产和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方法等,为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和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对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劣后执行(草案第一百七十二条)。

6.关于清偿和分配。第十四章“清偿和分配”,主要规定了案款发放、分配的适用条件、程序以及对分配方案不服的救济等,为增进本法与破产法的协调互补,突出执行效率理念,在破产法正在修订和自然人破产制度即将建立的背景下,规定分配程序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草案第一百七十五条),普通民事债权按照查封先后顺序受偿(草案第一百七十九条)。

(三)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编

该编共有217条。第十五章“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主要规定了交付不动产、动产、种类物等标的物的执行方法。第十六章“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主要规定了可替代行为、不可替代行为、不作为等的执行方法。其中,为解决实践争议问题,规定对交出未成年子女的执行(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条)、探望权的执行(草案第一百九十五条);为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提升执行效果,建立按日罚款制度,对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但是累计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草案第一百八十八条);建立特殊拘留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持续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情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草案第一百九十三条)。

(四)保全执行编

该编共有15条,主要规定了保全执行的启动、特殊变价规则以及与终局执行的衔接、保全中的担保等内容。

(五)附则

“附则”部分共有3条,主要规定了本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本法的适用范围以及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来源:中国长安网)

国家安全部公布《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66日,国家安全部公布部门规章《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52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的公民举报奖励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举报奖励工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

《办法》立足鼓励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依照上位法律法规规定,细化和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实施举报奖励的条件、方式、标准和程序。其中,规定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3项条件:一是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或者情况;二是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国家安全机关掌握,或者虽被国家安全机关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三是举报内容经国家安全机关查证属实,为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了作用、作出了贡献。《办法》结合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奖励实践,明确奖励实施方式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根据举报发挥作用程度、作出贡献大小,划定了4个等级的奖励标准。

关于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相关工作中,追究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的6种情形、追究举报人责任的4种情形和追究举报人所在单位责任的两种情形。其中明确规定,举报人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不得恶意举报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国家安全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是国家安全机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完善反间谍法律制度体系,落细落实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汇聚全社会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导和激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共同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实屏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来源: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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