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
【编 辑:天贵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22/9/28 10:30:33】 【浏览次数:532 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解读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重点关注互联网、公共事业、医药等民生保障领域。

今年6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反垄断法于8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专门增设检察公益诉讼相关条款。对此,《通知》明确指出,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是党和国家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新的更高要求,是人民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的更高期待。要充分认识反垄断法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检察履职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通知》强调,要准确理解适用反垄断法,严格把握反垄断公益诉讼的办案要求。要突出监督办案重点,对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有关反垄断指南、指引,重点针对法律明令禁止的垄断行为、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关系市场竞争规则的关键环节、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损害的突出问题,重点关注互联网、公共事业、医药等民生保障领域,精准开展反垄断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依据反垄断法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相关规定,办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检察院管辖。涉及互联网领军企业合规经营、互联网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以及国际竞争等重大敏感复杂案件,由省级检察院或者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

《通知》要求严格把握立案条件和审批程序。尊重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规律、规则和专业意见,准确研判经营者垄断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有必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承担一定公共管理职能和重要社会责任的互联网企业,可以探索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其整改。

《通知》强调,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办好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保障。系统学习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重点加强对反垄断法修订内容的学习,注意加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相关规定的衔接,增强系统化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案例研究,健全反垄断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鼓励公众参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中国长安网)

八大民主党派代表与大检察官们共话“长江大保护”

729日至30日,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今年是我们党明确提出统一战线政策100周年。要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的正确方向,准确把握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的历史方位。

习近平强调,现在,统一战线面临的时和势、肩负的使命和任务发生了某些重大变化。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统一战线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上的作用更加重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统一战线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上的作用更加重要。我国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统一战线在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上的作用更加重要。我们要深刻理解发展壮大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做好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与交流。日前,在江西举行的“第四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上,检察机关与各民主党派和有关部门共话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长江保护法,合力保护一江清水,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民进中央副主席兼秘书长高友东代表各民主党派作了讲话。民革中央副主席李惠东、民盟中央副主席谢经荣、民建中央副主席高峰、农工党中央副主席杨震、致公党中央副主席曹鸿鸣、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印红、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李钺锋出席会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明确提出,要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落实“共抓大保护”。检察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各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民主监督。沿江检察机关要更加主动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自觉融入本地发展大局,对代表委员建议、提案中反映的长江保护问题,要善于转化为公益保护案件线索,通过人大监督和政协协商促推问题解决。

会议创新论坛模式,在江西省院检察长田云鹏、浙江省院检察长贾宇、湖北省院检察长王守安、湖南省院检察长叶晓颖、四川省院检察长冯键交流发言后,民盟中央代表袁铨、民进中央代表黎晓英、台盟中央代表陈勇、民革中央代表陶相宁、致公党中央代表祁晓红、民建中央代表丁亮春、九三学社中央代表张瑛、农工党代表李想现场犀利提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穿插点评,会议亮点纷呈。

20219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方案》,对化工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尾矿库污染治理、船舶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垃圾治理以及嘉陵江、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工作作出专题部署。

记者采访时获知,《实施方案》出台后,最高检组织11省市各领一项专题来破题。基于八大民主党派代表在调研中了解到的政府困难、检察困难,会议围绕包括“江西检察如何把握‘三色’与金色的关系”“农药与化肥实行减量化的效果很难监管浙江如何破题”“船舶污水收费标准不一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能否解决”“检察机关在尾矿治理公益诉讼中怎么把握轻重缓急”“嘉陵江的水生态保护是否已经无案可办”在内的五个问题展开,从代表们与大检察官们的精彩互动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不畏治理难点的勇气和实干精神。

(来源:中国长安网)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

全面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加强市县法治建设,是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各项部署要求落地落实的关键,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为夯实全面依法治国基础,提升市县法治建设水平,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以加强党对市县法治建设的领导为根本,以深化落实法治领域顶层设计为抓手,以解决当前市县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健全完善党领导市县法治建设体制机制,提升市县法治工作能力和保障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奠定坚实基础。

()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市县法治建设正确方向,更好发挥法治建设对市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市县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强基导向,推动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实现基层法治建设协同推进。坚持改革创新,尊重基层首创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主要目标。力争通过5年时间的努力,党领导市县法治建设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市级立法质量明显提高,市县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市县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明显提高,群众法治素养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形成。

二、完善党领导市县法治建设制度和工作机制

()牢牢把握市县法治建设正确方向。加强理论武装,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市县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重点内容,作为市县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重点课程,开展市县法治工作部门全战线、全覆盖培训轮训,切实筑牢思想根基。市县党委要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内容,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作用。立足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区位优势特点、基层治理实践,找准法治建设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切入点、着力点,将全面依法治国顶层设计转化为推进市县法治建设的制度规范、政策措施和实际行动,确保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落实到“最后一公里”。

()进一步发挥依法治市、县委员会作用。依法治市(地、州、盟)委员会、依法治县(市、区、旗)委员会要在市县党委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履行对本地区法治建设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的职能。及时研究制定本地区法治建设工作计划、实施意见、落实举措,统一部署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任务,协调辖区内跨部门跨领域法治工作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法治督察、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协调小组、部门法治工作指导,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各项任务部署落到实处。

()规范依法治市、县委员会协调小组运行。依法治市(地、州、盟)委员会协调小组、依法治县(市、区、旗)委员会协调小组要立足专门领域法治工作协调职责,整合优化力量和资源,推动委员会决定事项和工作部署在本领域的落实,谋划本领域法治建设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协调解决跨部门法治工作重要问题、协调推动相关法治措施制定和实施。强化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加强信息沟通、工作联动、协调会商,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协调小组工作力量,立足专门领域主要协调职能,明确具体工作部门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协调小组定期会议、审议文件、工作协调、信息通报、请示报告、联络员等制度机制。优化协调小组运行,统筹考虑内部协调和工作指导需要,法治专门领域职责相近或交叉的协调小组、领导小组等工作机构可以合并,确保高效有序开展工作。

()加强依法治市、县委员会办公室建设。依法治市(地、州、盟)委员会办公室、依法治县(市、区、旗)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法治工作部门研究本地区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研究处理有关方面向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法治工作事项及相关请示,组织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开展法治督察检查,统筹、协调、督促、推动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和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办公室工作运行、组织协调、请示报告、推动落实等制度机制。统筹法治工作部门编制,充实加强办公室专门工作力量,确保有专人干事、高效规范运转,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建立乡镇(街道)法治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乡镇(街道)()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乡镇(街道)法治建设作为重点任务纳入基层治理总体格局,建立健全推进工作任务落实的制度机制。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协调推进、督促检查乡镇(街道)法治建设工作。优化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有效调动、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和资源,确保乡镇(街道)依法治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带头依法办事,带头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三、全面深化市县法治建设工作

()着力服务市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放管服”改革落地,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和规范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探索设立公司律师,常态化开展企业“法治体检”服务,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法律扶持。提高市县司法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知识产权能力,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深化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专项清理工作。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规范涉农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妥善处理“三农”领域传统纠纷、乡村旅游等新业态纠纷,持续深入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

()着力维护基层安全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公证、人民调解、法律顾问、特邀调解等制度机制作用,强化社会治理法律风险预警防范,在市县法治工作布局和力量调配上更多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依法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网络,整合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群防群治力量,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深化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工作,主动开展心理疏导和干预。强化诉源治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推动将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纳入地方平安建设工作考核,依靠基层、发动群众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做好和解、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纠纷化解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加强基层禁毒工作。加强网络综合治理,网上网下一体排查调解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打击网络犯罪,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十一)着力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围绕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保、养老、扶幼等民生领域的法治需求,市县执法司法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快速办结。推进基层政务服务、诉讼服务、检务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制定完善适应基层实际的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让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更加方便快捷。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覆盖、公共法律服务流程全规范,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加大对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力度。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办理工作。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十二)提升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学化水平。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地方立法权限。按照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推进设区的市立法精细化建设,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依法治市()委员会做好对同级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政府立法计划的审议工作。完善立法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立法听证等制度,发挥立法联系点作用,拓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立足地方特色和解决突出问题,灵活运用“小切口”、“小快灵”式立法。市县政府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及时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文件目录清单,完善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坚决杜绝乱发文、发“奇葩文件”。

(十三)提高市县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市县政府要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及省(区、市)实施方案,对照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制定细化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步骤安排和具体举措。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制定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并予以公开。明确市县党政机关应当听取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意见的决策事项,健全保障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有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的机制,“十四五”时期实现市县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推进乡镇(街道)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健全守信践诺机制,深入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失信行为。市县执法部门制定执法细则和工作指南,推广“教科书式”执法案例,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健全完善、操作性强的执法指引。加强市县政府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通过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监督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落实情况,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行政裁判执行情况、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反馈与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促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

(十四)深化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县(市、区、旗)“局队合一”体制改革,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将基层治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下放给乡镇(街道)。依法委托或授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的同时,在编制、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同步予以配套保障,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进一步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完善审批、监管、处罚等衔接机制。推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强化乡镇(街道)在执法中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赋予其在工作考核、人员管理等方面更大权限。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通过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管理、执法案卷评查、受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方式,整治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突出问题。

(十五)深入推进公正司法。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从源头保障当事人诉权。深化司法公开,积极推进市县人民法院庭审直播、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工作。严格规范推进公开裁判文书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制作。健全适应基层特点的有序放权与依法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清单,健全案件评查、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探索符合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特点的审判团队组建和运行模式。加强市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健全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强化督导考核和监督检查,确保执行联动责任落实落地、执行案件应执尽执、执行案款应发尽发。深化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工作,完善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制度优势,完善统一调用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机制。加强市县人民检察院监督能力建设,深入推进看守所、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市县社区矫正委员会要依法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

(十六)深化普法和依法治理。将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基层普法工作首要任务,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持续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民法典、乡村振兴促进法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实现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阵地,发挥好各类基层普法阵地作用,让法治文化有形呈现、生动表达。创新普法形式和载体,依托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群众法治需求分析,开展对象化、分众化普法宣传,推动普法工作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深化法治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村()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建设更高水平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深化基层依法治理,按照合法合规、贴近基层、发扬民主、便于执行的原则,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行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完善基层群众诉求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建立“两代表一委员”定期联系社区制度。

四、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度,充分认识市县法治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扛起政治责任,研究解决法治建设重大问题。各级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健全完善人员保障、经费支持向基层一线倾斜的政策措施。加快制定不同层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为基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保障条件。市县要制定并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乡镇(街道)参照制定职责清单。实现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全覆盖。建立健全基层党政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加大法治建设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制定细化考核评分标准,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晋升、调整职务职级的重要依据。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开展市县法治建设考核评估工作,从法定职责履行、法定程序执行、法治实施效果等方面制定可量化、可操作的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评估结果的运用。

(十八)强化市县法治建设力量保障。加强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适当增加具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配齐配强必要的工作力量,通过全员轮训、跟班学习、工作交流等提升立法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结合本地区执法任务量、辖区范围、执法对象等实际情况,统筹调配执法人员和资源力量,推动人员编制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强市县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确保行政复议机关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探索实施员额、编制省级统筹和动态调配机制,确保员额配置向案多人少的办案一线倾斜。依法加强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优化人民法庭、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派出机构建设,确保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用足用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聘等方式,加强市县法治工作力量。完善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予追责机制,做好容错纠错工作。落实执法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人身安全保护机制。推进基层执法司法人员挂职工作,开展市县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交流。加强市、县、乡法治工作人员培训轮训,开展适应基层特点的统一职前培训、执法司法人员同堂培训工作,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标准。

(十九)加大信息技术在市县法治建设中的应用。推动行政执法平台和执法监督平台应用向县乡延伸,服务功能向村(社区)拓展,实现执法事项网上运行、监管信息网上可查,促进乡镇(街道)与县级部门执法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推进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运行网络化,逐步实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庭审、判决、执行等全程网上运行。加强“微法院”、“微检务”、“微警务”、“微法律顾问”集群建设,加大远程视频、电子卷宗、智能辅助等科技创新手段的应用力度。整合执法司法数据资源,充分发挥大数据在精准把握群众需求、矛盾纠纷分析、社会风险评估、信息动态研判等方面的优势,提升市县法治建设质效。

(二十)强化法治工作统筹联动。统筹市县执法司法部门力量,建立健全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证据认定保全、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助等机制,统筹解决涉案物品归口处置和检验鉴定等问题,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向市县延伸。将普法宣传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紧密融合,市县法治工作部门制定“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健全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法治建设综合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互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的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中央依法治国办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抓好市县法治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来源:中国长安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用最严密法治守护最美中国

开栏的话

这是非凡的十年。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凝心聚力、昂扬阔步,在民族复兴伟业中书写璀璨华章。815日起,人民法院报推出“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非凡十年看法院”专栏,全面记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下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非凡成就和宝贵经验,充分展现我国法院干警踔厉奋发、笃行不怠的精神风貌,生动展示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奋发向上的浓厚氛围。

初秋时节,江水澹澹。长江江苏镇江段,3头江豚结伴出游、欢腾戏水,身姿矫健又娇柔可爱,引来摄影者频按快门。从多年未见到时常偶遇,调皮的江豚是折射长江生态环境变化的“风向标”。

九曲黄河,奔腾不息。已贯通的黄河河南三门峡段生态廊道,犹如一条“绿飘带”沿黄河蜿蜒,串联起万千美景。夕阳西下,晚霞流金,飞鸟翔集,河水澄澈,今日的黄河水早已不是泥沙俱下、喜怒无常的模样。这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画卷。

天蓝、地绿、水清,是亿万人民心中的美丽中国。优美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可靠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的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为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扎实履职,环境司法始终与生态文明建设同频共振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作为检验标尺,用服务大局的有力举措彰显政治担当。人民法院努力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

十年来,各级法院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92.9万件,其中,刑事案件28.5万件,民事案件128.4万件,行政案件36万件。

时光流淌,初心如昨。非凡十年,我国的环境司法始终与生态文明建设同频共振,人民法院用一个个公正的裁判标记生态环境改善之路,守护美丽中国。

20151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正式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出炉,民间力量有序纳入环境治理机制中。同月,最高人民法院即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发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效建起环保司法制度的“四梁八柱”。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各地人民法院先后审结了绿孔雀案、三清山巨蟒峰案、五小叶槭案、江苏泰州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河北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等一批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标杆性公益诉讼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环境权益的坚定决心。

其中,绿孔雀案是中国首例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20163月,一座开始施工的水电站,威胁着中国境内最后的绿孔雀。202012月,法院终审判决立即停止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保住了绿孔雀赖以生存的家园。

十年耕耘,风雨兼程。环境资源审判以扎实履职尽责彰显职能作用,成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积极作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如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

人民法院始终把人民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环境问题,山一程水一程,一仗接着一仗打,一点一滴推进环境改善。

针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欺上骗下、误导决策的地方乱象,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亮明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从重处罚的鲜明态度。

针对污水直排、非法采砂、水生生物衰退等顽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让犯罪链条上的每一个参与者都付出沉重代价,让心存侥幸者在强大威慑面前望而却步!

针对废酸倾倒运河,有毒气体直排大气等严重环境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以行为保全制度为依据出台司法解释,指导各级法院采取生态环境禁止令措施,让侵权行为及时终止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之前。

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回应人民群众对天蓝、地绿、水清美好生活的向往,制定了惩治污染犯罪、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21件司法解释,出台新时代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意见、长江保护法实施意见等13个司法文件,发布26个指导性案例,26280个典型案例,织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

荒山又绿、水域复清、小鱼苗长成了大鱼……各地法院创新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等生态修复的司法措施,建设了一批生态司法保护修复的基地,修复了环境,改善了生态,造福了人民。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也在潜移默化地引导和教育民众——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局面失而复得、来之不易,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勇立潮头,着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

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巩固拓展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成果,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

勇立改革潮头,扛起责任担当。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拉开构建专业化审判组织体系、探索专门审判机制的序幕。随着南京、兰州、昆明、郑州等环境资源法庭相继成立,如今,2426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遍布在神州大地。

在改革中创新,在实践中深化。

20164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实施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28个高级法院实行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建立了长江、黄河、大运河等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以国家公园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实行跨区划案件的集中管辖。

部门大协同,共抓大保护。在这场生态环境保护持久战中,各地人民法院主动站到前线,建立健全与检察、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生态环境治理协调联动机制,共建生态环境大保护、大协作的新格局。

中国的环境司法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其理念、制度、原则、实践受到了国际社会更多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国际交流合作,与世界各国司法机关、国际组织开展常态化交流培训,携手磋商气候变化、跨界污染和污染物转移等重大挑战的应对之策。主办了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场国际司法会议。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设立了中国环境司法裁判板块,展示我国环境司法治理成效,提升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国际影响力,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大河汤汤,日月轮转。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地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一茬接着一茬干,一张蓝图绘到底,奋力谱写守护美丽家园新故事,翻开更美中国新篇章。

(来源:中国长安网)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规范、高效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切实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公安部制定印发《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自2022101日起施行。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和常态化扫黑除恶的法治保障。公安部制定发布《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对法律的规定要求进行有效衔接,为公安机关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主力军作用,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于不断推进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共1076条,在反有组织犯罪法搭建的法律框架基础上,作了承接细化和充实巩固,系统归纳了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和基本原则;对公安机关预防和治理职责及相关程序作了细化;明确了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的法律地位和具体程序;明确了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要求;强化了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工作机制;明确了反有组织犯罪法新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并对国际合作、专业队伍建设、物质保障、证人保护等有关内容作了细化规定。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以规定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积极构建及时主动发现、全面彻底打击、专业精准防控、长效综合治理、高效协同配合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新格局,不断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走深走实,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贡献更大力量。

(来源:中国长安网)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8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深化信息网络犯罪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为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明确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为了减少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管辖权争议,《意见》还对此类案件的分案并案处理规则、指定管辖等问题作出了明确。

二是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取证。一方面,《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核实规则,规定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电子数据等材料,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作为证据使用。另一方面,《意见》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跨地域取证规则作了明确,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供电子数据的,应当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三是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针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证据材料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情况,《意见》允许在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情形下,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针对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意见》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资金来源的,可以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对犯罪数额作出综合认定。

四是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理。为加大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力度,《意见》规定公安机关要全面收集证明涉案财物性质、权属情况、依法应予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要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人民法院要依法作出处理,以有力促使涉案人员退赃退赔。

下一步,“两高一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准确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案件办理程序,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6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8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714

法释〔202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6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自202281日起施行)

  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81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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